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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鎖定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向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包括:(1)被告人承認自己有和檢舉同案他人犯罪的陳述,稱被告人供述(包括口供和筆供)。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應當用口頭形式陳述;被告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也可令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2)被告人就控告他的犯罪事實所作的無罪或罪輕的申辯與解釋,稱被告人辯解。 [1] 
中文名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定    義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向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必須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嚴禁逼供信。一切供述與辯解都要經過查對屬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辯解是被告人的權利,而供述則是被告入的義務。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