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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華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

鎖定
袁華, 女,1964年4月生,安徽繁昌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公共管理碩士。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主任,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1]  [10]  [12] 
2024年3月14日上午,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袁華涉嫌受賄一案。 [11]  [15] 
中文名
袁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繁昌
出生日期
1964年4月

袁華人物履歷

1982年08月,蕪湖市交通局團委幹事、副書記。
1985年10月,蕪湖團市委工農青年部、組織部部長,副書記、書記、黨組書記。
1999年04月,蕪湖縣委副書記(掛職)。
2000年12月,蕪湖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年01月,蕪湖市鏡湖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5年12月,滁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8年01月,滁州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1年04月,滁州市委副書記。
2013年02月,安徽省文化廳黨組書記。
2013年03月,安徽省文化廳黨組書記、廳長。 [2] 
2018年11月,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書記、廳長。 [3]  [5] 
2018年12月,安徽省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1]  [8] 
2023年01月至2023年7月,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8-10]  [12] 
2023年03月至2023年7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主任。 [10]  [13] 
中國共產黨安徽省第十屆、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4]  [6]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23.07終止資格) [7]  [14] 

袁華人物事件

袁華審查調查

2023年5月18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主任袁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安徽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1] 

袁華辭去職務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袁華提出辭去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接受袁華辭去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12]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免去袁華的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13] 

袁華依法雙開

2024年1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袁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袁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紀法意識淡漠,權力觀異化、價值觀扭曲,不知敬畏、頂風違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違規購買單位團購房;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甘於被圍獵,把身邊人當成“白手套”,大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夥同他人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袁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安徽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袁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安徽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對袁華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袁華一審開庭

2024年3月14日上午,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袁華涉嫌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袁華利用其擔任滁州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省文化廳(省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人防工程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徐某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014.15208萬元,另獲取孳息11.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袁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爭議焦點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作最後陳述。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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