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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合同

鎖定
表演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訂立的關於表演者使用著作權人未發表的作品演出,並支付報酬的協議表演合同只限於表演者在表演使用著作權人未發表作品時與著作權人所訂立的許可證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條款:(1)表演使用作品的方式;(2)表演使用作品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表演使用的範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1] 
中文名
表演合同
定    義
著作權人與表演者就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表演權利人的作品並支付報酬而達成的協議
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或其他扮演、歌唱、講話、朗讀、參加演出以及用其它方法表演文學與藝術作品,包括民間傳説作品的人。越來越多的版權法,在以某些方式使用表演者的表演方面,給表演者以保護,大多數情況下在版權法內或另外規定中給予表演者所謂“鄰接權”。一些國家將表演者的概念理解為也包括那些不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藝術家(例如雜耍藝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