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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鎖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行政訴訟過程中關於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的基本準則。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證據只有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並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這些證據規則,對於保證人民法院正確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作出正確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1] 
中文名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對    應
舉證
屬    性
規定和原則。
對    象
特殊性質和特徵
解讀
效率還是訴訟效果都比過去要快、要好。該規定還對告知期限、舉證期限、申請期限、對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申請的答覆期限以及逾期的法律後果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落實,無疑能有效防止拖延訴訟現象,促使訴訟主體積極為其訴訟行為,實現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全面快速對接,從而有效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行政審判的高效率。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八)開闢行政審判方式改革的空間
行政訴訟證材料清單 行政訴訟證材料清單
行政審判是一項年輕的審判,與之相關的多項制度都有待完善。其中,行政審判方式更是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的問題之一。然而,其發展必須有相應的依據,不能憑空隨意而行。《行政訴訟問題規定》是落實《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產物,它順應了“建立符合行政訴訟特點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的建設性要求,並較好地完成了歷史使命。因此,該規定之中藴含着改革的精神,內容既側重於審判工作實際,又有必要的前瞻性規定。針對有關證據規定的新內容、新要求,人民法院若要嚴格予以落實,並保證其質量、效率和效果,就必須對行政審判方式中的相關事宜作出相應調整、深化和改革,或予以廢棄,或進行修改,或作以補充,或重新確定。從這種意義上講,《行政證據問題規定》為行政審判方式改革有效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併為其開闢出一片較大的發展空間。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