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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許可事項
- 對 象
- 行政機關
- 定 義
- 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三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共有兩項,第一項從正面對該法總的適用範圍作出規定。第二項從反面對排除適用該法的範圍作出規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事項設定權限
行政許可事項設定依據
行政許可事項設定審查
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第二: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和審查機關都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一)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行政許可事項論證程序
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三(一)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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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論證材料
論證材料應當包括:
一是合法性論證材料,重點説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規定的理由。
二是必要性論證材料,重點説明擬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屬於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企業和個人自主決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解決現有問題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
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流程
(三)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
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徵求中央編辦、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公開徵求意見的材料應當就擬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作重點説明。
中央編辦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等提出審核意見。
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説明中予以説明,説明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併報國務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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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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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監督管理
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跟蹤評估、監督管理。
(一)國務院部門要制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目錄要列明行政許可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程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行政許可項目發生增加、調整、變更等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行政許可目錄要報中央編辦備案。
(二)國務院部門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三)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修訂草案,起草單位要對該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六)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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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延續
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與延續是由行政許可法第49條和第50條規定的。行政許可法第49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行政許可事項改革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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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3-12-05]
-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05]
- 3.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12-05]
- 4. 最全!一圖讀懂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