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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關係

鎖定
行政管理關係,是指行政主體因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與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而發生的關係。行政管理關係屬於外部行政關係(見外部行政關係),其包括公安機關因維護社會秩序而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發生的關係(治安管理處罰關係),税務機關因徵收税款而與納税義務人發生的關係(税收關係),工商行政機關因打擊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而與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發生的關係(檢查、監督關係),等等。 [1] 
行政管理關係與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同屬於外部行政關係,但行政管理關係是基本的、第一層級的行政關係,而行政法制監督關係是在行政管理關係基礎上產生的第二層級的行政關係。行政主體存在的目的是實施管理,而不是接受監督,有了管理的存在才有監督的必要,因此有了行政管理關係,才有可能產生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即監督行政的關係。然而行政法制監督對於行政管理也不是可有可無的,有了行政管理就必須有對行政的監督,否則,行政就可能濫用權力,廉政、勤政就沒有保障,行政管理就不可能有效進行。因此,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又是行政管理關係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在行政管理關係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制約行政管理關係的關係。 [1] 
中文名
行政管理關係
外文名
regulatory relation
概    念
行政主體因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與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而發生的關係
分    類
外部行政關係
行政管理關係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 ,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相對人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表現為:(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對象。 (2)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參與人。(3)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和行政法制監督法律關係中可以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權利義務。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申請權,參與權,瞭解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陳述,申辯權,申請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抵制違法行政行為權。
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有: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協助公務的義務;維護公益的義務;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
參考資料
  • 1.    肖蔚雲,姜明安 主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憲法學||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5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