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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

鎖定
行政犯又稱規定犯。外國刑法理論中對犯罪分類的法律用語,與刑事犯相對稱。指違反行政法規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特點是其違法性由行政法規、條例或政令規定而成立,沒有這些規定則不存在違法性。對於行政犯,除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刑罰。 [1] 
認為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兩者不僅在行為的量上,而且在行為的質上均有所差異。刑事不法行為在質上顯然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社會倫理的非難性,而且在重土具有較高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相對地,行政不法行為在質上具有較低的倫理可責性,或者不具有社會倫理的非價內容,而且其在量上亦不具存重大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