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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解

鎖定
《行政法案例精解》是2004年8月 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朱福惠、董宇主編。該書的案例是從多家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成千上萬個案件中精選出來的,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意義,能夠充分反映當前我國社會發展。
中文名
行政法案例精解
作    者
朱福惠 董宇
出版時間
2004年8月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1] 
頁    數
290 頁
ISBN
7561522452
類    別
法律
定    價
26 元
裝    幀
平裝

行政法案例精解作者簡介

個人簡歷
朱福惠,男,1961年生,湖南雙峯縣人,漢族。現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
1980年至1984年在湘潭大學學習並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7年至1990年在湖南師範大學學習並獲得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至1997年在武漢大學學習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1984年至1997年在湘潭大學歷史系從事教學工作,1990年至1994年在常德師範學院從事教學工作,1997年至200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教學工作。先後為本科生開設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課程,為碩士研究生開設憲法學專題、比較憲法、憲法學説史、行政法專題等課程。
主要科研情況
1.《憲法價值與功能的法理學分析》,《現代法學》2002年第3期。
2.《論憲政秩序》,《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
3.《再論憲政秩序》,《中國法學》2001年英文版。
4.《美國與德國法院體制之比較》,《現代法學》2001年第6期。
5.《論憲法的部門法特徵》,《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
6.《從限權到控權》,《現代法學》1999年第5期。
7.《我國行政審判中調解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現代法學》2002年第5期。
8.《論憲法至上》,《法學評論》2000年增刊。
9.《憲法學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廈門大學學報》2002專刊。
10.《論我國憲法學體系的創新》,《雲夢學刊》2002年第3期。
11.《論遷徙自由》,《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01年2期。
12.《我國違憲審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途徑》,《常德師範學院學報》1999年4期。
13.《論我國法院適用憲法的體制空間》,《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3期。
14.《從依法行政到行政法治》,載《憲法與國家機構改革》論文集,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版。
15、《公民權利保障制憲觀解析》,《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16、《美國憲法彈性條款之適用及對經濟的影響》,《法律科學》1998年第3期。
17、《論憲法產生的文化條件》,《法學評論》1995年第3期。
18、《論憲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調控》,《求索》1997年第4期。
19、《論法的衝突及解決機制》,《現代法學》1998年第4期。
20、《違憲審查制度的法理基礎》,《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第2期。
21.《憲法學》,參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2.《憲法學新編》,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3.《憲法至上—法治之》

行政法案例精解內容簡介

本叢書內容不僅對於法科學生學習法律有所幫助,而且對於一般讀者瞭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當前法院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處理方法也有益處。

行政法案例精解目錄

第一章 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1.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成為行政主體
——孫某某等訴某市公安局某邊防派出所案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
——某市郊區福利會訴某市農村社會保險公司
3.政府派出機關能夠成為行政主體
——某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公司訴某地區行政公署
4.行政機關能夠成為行政相對人
——某縣人民政府訴某市工商局股權變更登記行為案
5.自然村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某市漳灣鎮倉西村熨斗自然村訴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裁決案
6.對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紀某訴某市公安局不作出複議決定案
7.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許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複議決定案
8.公證行為的可訴性
——左某訴某市公證處撤銷公證行為案
9.行政確認是可訴行政行為
——柯某某訴鄉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案
10.行政合同是可訴行政行為
——楊某訴某縣教育委員會履行委培合同案
11.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蔡某某訴某市獸醫衞生監督檢驗所行政不作為案
12.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訴性(一)
——某石材廠不服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扶優扶強措施案
13.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二)
——福安市賽岐汽車修理廠訴被告福安市賽岐鎮人民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案
14.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三)
——某縣服裝廠不服某縣二輕工業局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案
15.行政強制的可訴性
——陳臻不服被告霞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行政強制措施並請求行政賠償案
16.行政即時強制的可訴性
——陳昌協要求確認交通警察行政行為違法案
17.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區分
——蘇芳雄訴被告福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8.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不合理可以提起訴訟
——鄭周不服周寧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案
19.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一)
——南平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寧德分公司不服寧德地區林業局行政處罰案
20.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二)
——黃清敏不服某縣環境保護局噪聲污染行政處罰案
21.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三)
——章生髮不服寧德市公安局治安處罰決定案
22.行政處罰的可訴性(四)
——原告陳某不服被告某市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案
2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寧德市富源海水養殖場不服寧德市水電局港道堵堰工程處理決定案
24.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
——李某不服被告某縣獸醫衞生監督檢驗所行政處罰案
第三章 行政訴訟
第四章 行政賠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