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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策

鎖定
行政決策是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所做的行為設計和抉擇過程,它是公共組織,特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政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所作出的決定。公共組織針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或正在發生的問題作出決策,並轉化成相關的公共項目,通過調動各種組織機構,調配各種社會資源,運用各種功能手段,達到問題的解決、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的目標。 [1]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9年4月20日製定發佈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2] 
中文名
行政決策
詞語類別
行政
含    義
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所做的行為設計和抉擇過程

行政決策構成體系

現代行政決策由行政決策中樞系統、行政決策諮詢系統,行政決策信息系統和行政決策審批控制系統組成。

行政決策中樞系統

在現代行政決策的組織體制中,存在一個承擔全面決策責任並行使最後決策權的核心集團,這種核心集團也就是我們所説的行政決策中樞系統,又可稱為行政中心,它由擁有行政決策權的領導機構及其人員組成。行政決策中心的任務主要是領導協調和控制整個決策過程,確認決策問題決策目標,然後最終抉擇方案,即“斷”。行政決策中樞系統是現代行政決策體制中的核心部分,居於核心地位。在整個行政決策過程中既是主要權力的行使者,又是主要責任的承擔者。行政決策的正確與否和行政決策的中樞系統有着重要的關係。

行政決策諮詢系統

它是一個為行政決策服務的輔助機構,主要由各專業科學研究機構和政策研究機構和政策研究機構及其人員組成,又可稱為行政決策的“智能團”、“思想庫”、“頭腦公司”或“腦庫”。它的特點是輔助性和獨立性,功能和任務在於首先是發現問題並向決策者提出問題,使某個決策問題引起決策者的注意,將此問題提上議事日程,其次是擬定決策方案,再者是協助中樞系統對決策方案進行評估。

行政決策信息系統

行政信息系統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和加工處理各類行政信息,為決策中樞系統和諮詢系統服務。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社會信息量大且變化快。而現代行政決策必須掌握較為全面、準確和及時。行政信息是行政決策的基礎,行政信息系統的工作在整個行政決策過程中起着基礎作用,屬“神經系統”。

行政決策審批控制系統

由行政決策中樞系統之上或之外的有權機構組成,依法對行政決策的有效性進行審批控制的組織體系。當前我國行政決策審批控制系統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決策運行機制

行政決策決策啓動

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章第一節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啓動決策程序; [3] 

行政決策公文起草

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十九條:應做到第(一)至(七)項 [5]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5]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5]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5]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5]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5]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5]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5] 
(八)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6] 
(九)凡是直接關係人民羣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徵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影響、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黨政機關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 
(十)嚴禁越權發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8] 

行政決策公眾參與

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章第二節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羣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羣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羣體的意見建議。 [3] 

行政決策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3] 

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3] 

行政決策公平競爭審查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4] 

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3] 

行政決策集體討論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五)合法性審查意見;(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3] 

行政決策簽發審核

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5] 

行政決策公開發布

行政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8] 

行政決策決策執行和調整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