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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調

鎖定
為使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活動互相一致,密切配合的一種重要手段。目的是協調行動,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更好地實現行政目標
中文名
行政協調
外文名
xingzhengguanli
行政協調
行政運行各環節之間的關係
內    涵
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係

行政協調概念

行政協調:是指調整行政系統內各機構之間、人員之間、行政運行各環節之間的關係,以及行政系統與行政環境之間的關係,以提高行政效能,實現行政目標的行為。
行政協調是指行政組織與外部環境、行政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同一致的和諧關係,以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的過程。解決政府與社會不適應,政府內部部門職權不清、職權衝突、事權與人事的衝突。
行政領導是平衡術。
行政協調首先指行政機關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協調。這裏一般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或撤消政府機構,政府職能分化,公民參與與磋商等方式進行。行政反饋等辦法。
行政協調也是指政府橫向部門之間和層級部門之間的協調。其主要方法是建立部門橫向協調組織,明確職權劃分,明確劃分職權與事權。層級之間的協調主要通過授權、權力委任、行政督導等。
按協調對象不同,行政協調可分為:行政組織與環境的協調、行政組織結構協調和行政組織人員協調。
行政協調時行政執行的一個階段,其目標是讓行政系統內各機構之間、人員之間、行政運行各環節之間達到異中求同的效果。

行政協調對比區別

行政協調與行政控制是有區別的。行政控制是針對行政活動中計劃的實施與計劃的標準之間差異或背離現象而採取糾正或克服的行動;行政協調則是強調在各個行政組織或部門之間的和諧化、合理化,其目的是為了獲得一致的關係,進而達成行政目的。就行政協調與行政溝通的關係來看,行政溝通可以説是行政協調的必要手段,而行政協調則可以看作是行政溝通的結果。可見,行政協調是有其內在的質的規定性的,不能與其它行政管理職能混為一談。

行政協調內涵

(1)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係,增強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現代行政系統是一個與外部行政環境變化及信息要求相關的開放系統,它必須根據外部環境對自身的要求,調整政府職能體系與行政組織結構,以增強行政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
(2)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係,以增強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統,為增強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必須協調自身內部的各種縱橫向關係,這種“縱橫向關係”,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又包括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
(3)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係,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由於行政人員所居職位、所持視角、所具有的價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際關係的矛盾和衝突。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分歧,增強相互之間的理解、信任、支持,從而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實現行政運轉協調。

行政協調背景介紹

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會遇到各種矛盾,需要協調解決,這些矛盾通常表現在:
①社會上各個集團、階層為了生存和發展,必然產生各種各樣的要求,彼此之間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
②一些國家行政機關為了保障和擴展自己的職權與管轄範圍,發展自己的利益,往往發生糾纏不清和互相扯皮的現象而形成相互矛盾;
③行政機關聚集各種人才,常有人有意或無意地過分強調自己所學專業與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以至造成矛盾;
④在行政機關中,領導與被領導,政務類與事務類的公務人員之間,有時在職權與責任、工作與待遇、地位與能力、榮譽與貢獻等方面出現不協調的現象等。
行政協調的功能就是通過內部調整,合理解決上述各種矛盾。行政領導就是協調者。

行政協調類型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準,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係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準,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衝突為中心的適應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衝突為中心的結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衝突為中心的動態性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衝突為中心的溝通性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準,可劃分為七種:高層次協調、中層次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行政協調作用

行政協調的主要作用在於解決各部門之間和人員之間所發生的磨擦、矛盾和衝突,保證決策目標的實現。具體作用表現在
(1)可以使各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和諧一致,避免內耗和互相沖突。
(2)可以促進各行政部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行政資源,精簡和優化辦事程序和環節,提高行政效率。
(3)有助於各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樹立整體觀念和全局觀念,有利於公共行政管理活動的有序進行。
(4)行政協調有助於將分散的力量集中起來,從而產生整體的“合力”。

行政協調原則

(1)依法協調的原則
(2)統籌兼顧,顧全大局的原則;
(3)求同存異,動態協調的原則;
(4)公正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行政協調措施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實現行政協調的主要方式有:
① 通過理解有關行政目標行政政策和行政法規,並以此作為共同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依據實現協調;
② 通過行政監督實現協調;
③ 通過各種有效的溝通方式,真實地傳遞各種信息實現協調;
④ 通過行政計劃實現協調;
⑤ 通過行政分工實現協調
⑥ 通過各種部際委員會實現協調;
⑦通過有關諮詢機構的工作實現協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