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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

鎖定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2]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紀念設施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1] 
中文名
行政公益訴訟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名詞定義
法律術語

行政公益訴訟訴訟程序

行政公益訴訟線索發現

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來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的;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台上發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轉交的;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等反映的;其他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

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人民檢察院經過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進行評估,認為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立案:
1、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對保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可能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
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情形,應當立案:
1、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而怠於強制執行,或者沒有強制執行權而怠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處分執行標的的;
3、根據地方裁執分離規定,人民法院將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交由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的;
4、其他行政強制執行中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情形。

行政公益訴訟磋商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將《立案決定書》送達行政機關,並可以就其是否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後果、整改方案等事項進行磋商。
磋商可以採取召開磋商座談會、向行政機關發送事實確認書等方式進行,並形成會議記錄或者紀要等書面材料。

行政公益訴訟調查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圍繞以下事項進行調查:
1、 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
2、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3、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與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關聯性;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經調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報檢察長決定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並於《檢察建議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人民檢察院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送達行政機關。
提出檢察建議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跟進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行政公益訴訟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仍然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數據統計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23年,檢察機關立案辦理公益訴訟19萬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16.8萬件。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