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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賠償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侵權賠償
- 定 義
- 行政機關k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依法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制度
(2)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必須是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行政侵權行為是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唯一或主要的原因,如果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則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3)行政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缺陷之一的,為違法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2)錯誤地適用法律、法規;(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則即便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也只構成行政損失補償,而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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