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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賠償

鎖定
行政侵權賠償是行政機關k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依法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制度。國家賠償的一種。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構成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即實際上已經發生或者一定會發生的損害,具體行政行為雖侵權,但未造成損害結果的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 [1] 
中文名
行政侵權賠償
定    義
行政機關k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依法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制度
(2)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必須是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行政侵權行為是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唯一或主要的原因,如果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則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3)行政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缺陷之一的,為違法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2)錯誤地適用法律、法規;(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則即便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也只構成行政損失補償,而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