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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

鎖定
行刑權是國家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刑罰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特點:(1)執行的只能是刑罰,刑罰方法之外的強制措施的執行,不屬於行刑權的範圍。(2)行刑的根據只能是刑事判決,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派生,沒有人民法院宣告刑罰的刑事判決,不發生行刑問題。(3)行刑權由特定的機關行使。在中國,行刑權只能由勞改機關或公安機關行使。 [1] 
中文名
行刑權
釋    義
國家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
國家對犯罪人科處刑罰的權利。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對於國家是否要有刑罰權,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不主張國家有刑罰權的學者中,有的認為刑罰自古至今從來對消滅和減少犯罪產生應有的作用,有的則認為犯罪人是身心不健康的人,國家只有給予治療的義務而沒有刑罰的權利。主張國家有刑罰權的學者中,有的認為刑罰權是神授的權力,有的則認為刑罰權是社會契約賦予國家的權力。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