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種類)

鎖定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在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價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發生的糾紛。
中文名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外文名
A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 disputes
特    點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
實    質
租賃價的選擇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由認定

當融資租貨中的租賃物為船舶時,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船舶觸資租賃合同糾紛”這一案由;關於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則適用本案由。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釋義

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為有名合同。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同,均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14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26一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在第二級案由“海事海商糾紛”項下,設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這一第三級案由,其與本條案由的區別在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是專指租賃物為船舶的融資租賃合同,其實質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當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為船舶時,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這一案由,同時受《海商法》相關規定調整。但關於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並未單列,仍適用本案由的一般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