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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蜀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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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科是
三国时期
蜀汉用以约束蜀地军民,治理蜀汉用的
法律
,刘备在平定
益州
以后,命
诸葛亮
、
法正
、
伊籍
、刘巴、李严等五人一起研究制造蜀科。
书 名
蜀科
作 者
诸葛亮
、
法正
、
伊籍
、
刘巴
、
李严
类 别
法律
相关记载
《三国志·蜀书·伊籍传》
目录
1
简介
2
评价
简介
播报
编辑
《蜀科》是
三国时期
蜀汉的法律,蜀汉在
刘备
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
典律
。
根据《
三国志
·蜀书·伊籍传》记载,
诸葛亮
、
法正
、
伊籍
、刘巴、
李严
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三国志·蜀书·
诸葛亮传
》记载,蜀国执法虽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
评价
播报
编辑
乱世重宽容,弛世用重典。
三国志中批评
刘焉
、
刘璋
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法正传》更清楚指出,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 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行法和教化合一。
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
先秦
的
法家
商鞅
和
韩非
,以及前汉的
新儒家
董仲舒
。主张治国是
法
、礼并用,威、
德
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
八务
、
七戒
、
六恐
、
五惧
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 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吏治
也逐渐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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