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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越

(中國著名音樂人、作曲家、中國流行音樂的奠基人)

鎖定
蘇越(1955年一2018年8月22日),出生於中國北京市,中國著名音樂人 [13]  、作曲家、中國流行音樂的奠基人 [1]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理事、國際POPS音樂學會會員、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中國百老匯雜誌社總編輯、大型舞台藝術劇《九幕·敦煌》執行委員會委員長、藝術總監、中國音像協會音樂製作委員會常務原副主任、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原副主席。
1987年,東渡日本求學。上世紀90年代,蘇越回國,成為內地推行歌手簽約制的第一人。1995年7月,成為北京紅頂藝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長。此後,他為中國歌壇培養了大批人才,有“樂壇伯樂”之稱。他曾簽下或代理過的歌手有白雪、戴嬈、劉婕、梅華、李慧珍、酒井法子、張恆、酒井美子、高楓、謝東、楚童、楚奇、劉尊、孫笑一、黃格選、安雯等等 [14] 
2011年11月10日,蘇越因合同詐騙5700萬,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5月31日,蘇越詐騙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二審法院撤銷了蘇越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2018年8月22日,蘇越妻子安雯發博透露蘇越已經去世 [1] 
中文名
蘇越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5年
逝世日期
2018年8月22日 [1] 
職    業
音樂人、作曲家 [13] 
主要成就
中國流行音樂的奠基人 [13] 
出生地
北京市
代表作品
《血染的風采》
《黃土高坡》
《熱血頌》
職    務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理事、中國音像協會音樂製作委員會常務原副主任、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協會原副主席

蘇越人物經歷

蘇越 蘇越
蘇越,1955年出生於北京,童年飽歷苦難。3歲時耳膜穿孔,直到中學開始拉小提琴,曾當過農民、賣過紅薯、進過福利工廠,考過各種文藝團體,幾經風雨幾度沉浮,始終不變的是一顆熱愛音樂的心,最終考進總政歌舞團。從此他就在中國原創通俗音樂的漫漫長路上上下求索,推出了《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等歌曲,特別是《黃土高坡》以其高亢、抒情的西北風吹遍了有華人的每個角落。他作原創音樂的理念和開創的西北樂風影響了很多的音樂創作者,推動了中國流行音樂的發展,成為中國原創通俗音樂戰鬥隊伍的領軍人。
蘇越 蘇越
然而就在他聲名鵲起、擁有掌聲和榮譽的時候,他卻拋開成就,將自己置於零的起跑線上東渡日本求學。在衣食堪憂的情況下,憑着心中的那份信念和妻子安雯的激勵,學習了日本先進的電子音樂、音樂製作和音樂文化產業化的經驗。可等他好容易獲得了在日本的藝術家簽證時,他卻無心呆在日本了,因為他心繫着中國音樂的發展進程。他發覺中國音樂不能單打獨拼,而是要實行文化的產業化,否則就會被國外音樂的血盆大口吞沒,而失去自己的陣地。所以90年代他毅然回國,成為中國推行歌手簽約制的第一人。
原為總政歌舞團職工,同時在中唱兼職,做過蘇小明的唱片。
1982年轉入文化部創立的中國錄音錄像出版社。
1985年為“和平年百名歌星演唱會”的音樂總監。
1987年赴日本留學,對音樂市場方面進行較為系統的學習。
1991年與台灣飛碟唱片合作,成立普安唱片公司,製作歌手高楓及組合楚奇楚童
蘇越 蘇越
1993年轉入北京影音文化出版社。在這一時期,他製作了歌手黃格選,成功地將其定位為“憂鬱王子”,發行專輯《傷心是一種説不出的痛》《愛你和從前一樣》;歌手謝東,發行專輯《笑臉》《孩子他爸》;安雯,發行專輯《想你總是在雨裏》。
1993年他的天星唱片簽下了同一唱歌比賽的五位選手即白雪戴嬈劉婕屠梅華李慧珍
1995年7月成立北京萬森文化公司。在音樂方面,蘇越先生領導下的萬森文化代理或簽約過的歌手包括:酒井法子、張恆、酒井美子高楓謝東楚奇楚童劉尊孫笑一黃格選安雯等。先後出版了酒井法子的《微笑》《我愛美人魚》《素顏》;酒井美子的《最愛》;劉尊的《妹妹別哭》;黃格選的《孟姜女》;謝東的《笑臉》。為北京紅頂藝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長。
蘇越還創建了太湖傳媒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投資拍攝的作品有:《武林外傳》《大人物》《長河奔流》《為你燃燒》。
2018年8月22日,蘇越妻子安雯發博透露蘇越已經去世。 [1] 

蘇越個人生活

1986年,安雯報名參加了“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決賽那天,身為大賽評委的蘇越望着婀娜多姿的安雯,第一次產生了追求她的衝動。
1991年,蘇越和安雯在日本結婚了。

蘇越主要作品

《黃土高坡》(安雯杭天棋
蘇越 蘇越
談到《黃土高坡》的創作背景,蘇越介紹,雖然《黃土高坡》在中國歌壇唱紅是在1988年,但這首歌創作於1986年。這首歌的產生,和那個時代的音樂環境緊密相關。蘇越説:“其實《黃土高坡》的創作跟當年的整個音樂的大背景相關,為什麼這麼説呢。因為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就是我們開始從事流行音樂的創作開始,在大陸歌壇充斥的最多的是港台的歌曲,當然,港台歌曲也給我們帶來很多的益處,給我們很多啓發。但是從那個時候(1986年),國內的流行音樂人、搞現代音樂的這一批年輕人來講,總是有一個志向,希望能做自己的音樂,而且是能夠植根於自己的民族文化的這麼一種音樂。”1986年,隨着當年推出的“百名歌星演唱會”,中國樂壇迎來了流行音樂的一個創作高峯。和其他年輕的流行音樂人一樣,蘇越也滿懷激情地投入到轟轟烈烈的音樂創作中,相繼寫出了《血染的風采》《熱血頌》和《黃土高坡》等歌曲。在介紹《黃土高坡》這首歌時,蘇越説,在他創作這首歌之前,其實已經有人為這首歌譜曲了。蘇越説:“《黃土高坡》的詞作者陳哲,也是跟我合作《血染的風采》《熱血頌》的詞作者。這個《黃土高坡》是他寫了歌詞以後有人已經寫了一版了,那個時候説實在的我們也都是年輕啊,有點輕狂。我就覺得,這個歌詞還不錯,我説不行我再寫一版。反正大家誰寫的好算誰的。就這種情況下,我把這歌詞又從陳哲手裏要過來,要過來以後改了改,改完了以後自己又寫了這麼一版,就是現在的這個《黃土高坡》。”
《血染的風采》(董文華
《熱血頌》
《月滿西樓》(安雯
《想你總是在雨裏》(安雯)
傷心是一種説不出的痛》(黃格選)
《一個人的日子還好嗎》(黃格選)
愛你和從前一樣》(黃格選)
《漏雨的小屋》(那英
一份安慰》(高楓
《永不放棄》
《姐妹弟兄》 [10-12] 
《愛無極限》
《結婚十年》等。

蘇越人物成就

蘇越不僅是原創音樂的先驅,還是善於發現千里馬的伯樂。他成功地培養了十多名國內國際知名歌手和演員:張行、兄弟組合、黃格選高楓謝東朱樺酒井法子等,為中國樂壇寫下一頁頁的精彩。
他創作的歌曲《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熱血頌》等在國內外廣為流傳。他曾赴國外學習電子音樂、音樂製作及教育,其作品多次獲得過全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亞洲音樂節及國際比賽的多項大獎。在第六屆CCTV—MTV音樂盛典上,蘇越憑《姐妹弟兄》獲得最佳作曲獎。

蘇越人物評價

蘇越,曾出任北京影音出版社社長、中央電視台春節晚會藝術總監等職。多次擔任國內外各重大藝術獎項評審委主任或委員。作品多次獲得獲得國內外多種獎項。在中國音樂界享有盛譽。他創作了幾百首歌曲,為40多部影視劇創作音樂。
上世紀八十年代,蘇越創作的歌曲《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熱血頌》等歌曲流傳很廣,隨後便着力培養新人歌手。其間蘇越還為歌曲《月滿西樓》《姐妹弟兄》,電視劇《永不放棄》《結婚十年》《大漢天子》作曲。

蘇越詐騙案件

蘇越被控詐騙

鉅額債務纏身
曾為董文華創作歌曲《血染的風采》而走紅的北京著名音樂人蘇越,因投資多部影視劇欠下鉅額債務,不久前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在蘇越所創辦的北京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其辦公室主任、著名明星經紀人王燕生證實:蘇越確實已被警方帶走。
大約在2004年,他轉向投資電視劇,成立了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連投了《為你燃燒》《好“市”多多》《大人物》《武林外傳》等幾部大戲,耗費資金5000多萬,但最後一多半都虧損,投資商紛紛向他催要欠款,而他又無法償還,一怒之下,有投資方報了警。2010年4月29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詐騙因“好面子”
蘇越被控以投資迎奧運巡演、籌借迎奧運巡演資金為由,先後與3名受害人簽訂多份合同,詐騙金額高達5746萬餘元。
蘇越坦承自己“好面子”,虧損的情況不願意讓股東知道,於是開始偽造演出合同,繼續找人借款以及入股。於是,他做好虛假的奧運會巡演活動合同等,和兩家公司及個人簽約,向其投資、借款5千多萬元。“我一開始想還,但是後來已經沒有時間了(指被控制)。” [2] 

蘇越無期徒刑

蘇越 蘇越
2011年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著名音樂人蘇越合同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這位創作了《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等著名歌曲,培養出黃格選朱樺等十多名知名歌手的樂壇奇人,因合同詐騙5700萬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蘇越虛構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奧運會巡迴演出活動的資格,利用偽造的太湖傳媒公司與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中國對外演出公司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宣傳部、浙江電視台中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廣播電視局和江蘇省廣播電視總枱等單位簽訂的多份虛假《演出合同書》《合同書》,以投資迎奧運巡演活動可以獲取利潤回報為由,與其他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等騙錢。
2008年1月至7月,蘇越在擔任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傳媒分公司負責人期間,以太湖傳媒公司、太湖傳媒北京分公司名義,並由其個人作為保證人與被害單位信怡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諮詢分公司先後簽訂多份《投資合作協議書》《投資合作補充協議書》,騙取該公司人民幣1950萬元、美元250萬元(摺合人民幣1746.5萬元)。後蘇越將上述錢款主要用於償還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及經營使用。
被告人蘇越 被告人蘇越
至2008年7月18日信怡投資北京分公司報案前,被告人蘇越已歸還該公司人民幣1965.6萬元,此後又歸還人民幣870萬元,尚有人民幣860.9萬元未歸還。
2008年4月至10月,蘇越在擔任太湖傳媒北京分公司負責人,並實際經營北京森海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期間,以蘇越個人或太湖傳媒北京分公司名義,並由森海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與被害單位包頭市興華信用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先後簽訂《借款合同》《投資合作協議書》,騙取興華投資公司人民幣1500萬元。後在該公司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蘇越謊稱29屆奧運會組委會等單位拖欠其款項,以公司需要增資才能還款為由,以森海擔保公司名義,並由太湖傳媒公司提供擔保與興華投資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騙取該公司人民幣300萬元。後蘇越將上述錢款主要用於償還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及經營使用,給興華投資公司造成損失人民幣1800萬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間,蘇越在擔任北京紅頂藝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以紅頂藝聯公司名義與被害人於某先後簽訂多份《借款協議》,騙取於人民幣250萬元。後蘇越將上述錢款主要用於償還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及經營使用。截止至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蘇越已歸還於中弘人民幣67萬元,尚有人民幣183萬元未歸還。法院認為,被告人蘇越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解決其所經營單位的資金問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單位具有承接迎奧運巡演資格或以為單位增資的事實,以單位名義,採取與他人簽訂協議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宣判後,蘇越接受眾多媒體採訪 宣判後,蘇越接受眾多媒體採訪
對於蘇越所提其沒有想非法佔有,只是想讓企業渡過難關的辯解,法院認為,蘇越明知其單位已無正常經營並欠下鉅額債務,其單位及個人已無實際歸還能力,仍虛構事實並以此為基礎與他人簽訂合同,詐騙他人鉅額錢款,並將所騙錢款主要用於歸還公司債務及公司經營,造成被害單位、被害人鉅額經濟損失,雖蘇越騙取他人錢款的動機係為單位解決資金問題,但對與被害單位、被害人簽訂的合同,蘇越及其單位不可能履行,實際也未履行,從其行為及結果看,應認定蘇越及其單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蘇越的辯解不能成立 [3] 
蘇越表示審判的結果在他的意料之中,但是他還是覺得非常遺憾。他在法庭最後陳述的時候表示,他的確想用款項還公司的債務。為了自己所謂轟轟烈烈投資影視劇事業,面臨風險的時候採取了愚蠢的手段,希望能夠被從輕處罰 [4]  。同時蘇越表示應該會上訴,“這是我的一個態度” [3] 

蘇越判決駁回

2012年5月31日上午,著名音樂人蘇越詐騙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二審法院撤銷蘇越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法院的裁定書上寫道:“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蘇越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撤銷二中院的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二中院重新審判。”
將為蘇越作罪輕辯護
“這樣的結果蘇越以前是不敢想象的,因為大家都比較悲觀,我們更多的是在考慮如果維持了怎麼辦。蘇越肯定是比較滿意的,這可以説是成功的第一步。” 蘇越的辯護律師李維強説。
李律師稱,蘇越案二審沒有開庭審理就直接改判比較少見。他分析稱,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是在蘇越詐騙的主觀動機上。“蘇越並沒有將騙來的錢款用於揮霍,而是彌補公司的資金窟窿。我們將在重審中為他作罪輕辯護”。
李律師還説,二審期間,他曾五次到看守所會見蘇越,蘇越的精神狀態一直不錯。一審宣判後,蘇越面對媒體曾表示過對安雯的歉意,稱自己揹着安雯把房子、車子全部變相抵押,安雯的存款也悉數用以填補鉅額債務。李律師稱,蘇越也幾次託他給安雯帶話,不希望她這樣辛勞地替他賺錢還債。 [5] 
其愛人安雯認為“量刑過重”而上訴,該案2012年10月12日終於有結果,蘇越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罰款3萬元。

蘇越重審抗訴

蘇越詐騙案再起波瀾。蘇越的愛人安雯在微博上爆出,蘇越經法院重審改判15年之後,檢方不服判決提起抗訴,北京市高院已經受理了該抗訴案,準備再次審理。記者從有關渠道證實了這個説法。
重審:無期改為15年
2011年11月10日,蘇越被控詐騙5746萬餘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蘇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同年10月12日,市二中院重審後改判蘇越有期徒刑15年。
與原一審判決相比,重審的一審判決不僅將蘇越的刑期改為15年,且原審判決中的兩個附加刑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是由沒收全部財產減到了罰金3萬元,二是原來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被改判取消。取消“剝權”無疑對於蘇越今後在獄中繼續音樂創作是好消息,不會導致其出版署名權、作品發表權受到影響。
一審判決後,蘇越經多方權衡之後放棄了上訴。據蘇越的辯護律師陳旭説,蘇越之所以決定不再上訴更多的是考慮安雯的感受,也想早日進監獄努力改造、獲得減刑,爭取早日迴歸社會、家庭,償還他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二分檢不抗訴的話,該判決結果將生效。
抗訴:或可加重刑期
2012年底 [6]  ,記者從監獄方面瞭解到,蘇越仍未從看守所轉到監獄。而一般來説,刑事案件終審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很快發出“執行通知書”到看守所,看守所會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在一週之內或稍長一些時間,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所判決的刑期。但一審判決後兩個多月,蘇越仍在看守所羈押,一度令人有些生疑。
此謎團最終被安雯的微博揭曉了。安雯於2013年3月1日發微博稱,“去年10月29日就知道檢方提起抗訴了,但剛剛得知北京市高院接受了抗訴,準備再次開庭。”這個消息讓安雯的情緒再度失控。她寫道:“有多少個夜晚是我一個人在哭泣。可依然不能換來對蘇越的寬恕。很絕望。安雯從今天開始將停止所有的演藝工作。因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救蘇越替他贖罪還債。”安雯還稱,當時她是聽從他人建議才痛苦地隱忍了近半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説,檢方抗訴的理由是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比如該定罪的沒有定罪,量刑過輕或者罪輕判重了。通常來説,抗訴是認為判輕了,也有極少數是認為判得重。張雁峯律師稱,在多數情況下,抗訴的結果是加重刑期,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較小 [7] 

蘇越案件結果

2013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音樂人蘇越合同詐騙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定其涉案5000餘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但鑑於本案事出有因、蘇越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女友安雯主動代其退賠人民幣100萬元等原因,故最終維持原判,裁定有期徒刑15年 [8] 
宣判現場:
律師及安雯對結果滿意
8時20分,距離法院開門尚有40分鐘,安雯便在家人陪同下來到高院。安雯此次旁聽,刻意化了淡妝,胸前還戴着綠松石的項鍊和一尊佛像掛墜。但她仍舊保持沉默,傳達室開門後,她獨自走向角落,面朝玻璃,似乎不願被人打擾。
此後對着蜂擁而上的媒體,安雯破例接受了幾分鐘採訪,她説自己凌晨才從工作地點趕回京。為了宣判,她只睡了一個多小時便起身準備。她説,每次庭審都到場,就是為了能與蘇越共同面對。
“維持原判了。”9時20分,蘇越的代理人陳旭快步走出法院大門。他表示,這是最理想的結果,在二分檢提出抗訴後,作為辯護人,他與李律師都有些沒底,也盡了最大的努力,總算是鬆了口氣。
陳律師表示,蘇越的情緒也非常激動:“但還沒有哭。”安雯現場也難掩激動之情,所以要平復一下情緒再從法院出來。蘇越的另一名辯護人李律師説,這個案子經歷3年左右的時間,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計算,蘇越大概還有11年多的刑期。
9時30分左右,安雯走出法院大門,她説聽到判決結果後,無法用語言表達自己的心情,只有感恩和感謝,“結果很滿意。”
同時她也讓蘇越好好感恩,保重身體,對於其他事,她還沒考慮好;就當前的還債金額,安雯表示不願意提及。她最後説,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
再審焦點1
600萬“民間借貸” 仍算犯罪金額。
蘇越案再審開庭時,檢方抗訴的焦點之一是認為,法院認定的蘇越詐騙信怡投資公司錢款數額計算有誤。
辯方提出,民事判決已確定的600萬元民事借貸不應計入犯罪金額,被法院採納。
檢方抗訴提出,這一損失是通過民事訴訟追償的,且系執行蘇越親友財產,並非蘇越主動歸還,法院認定蘇越“已經將所騙部分被害單位款項全部歸還”認定事實錯誤
判決認定 部分詐騙款已被追繳
法院認為,在蘇越被羈押後,部分被害單位和個人還通過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挽回了財產損失,雖然法院執行的對象是其愛人安雯的房產,但由於該民事訴訟所涉及的財產與刑事訴訟中指控蘇越詐騙的事實重合,故可認定為詐騙款項已被追繳。
在此過程中,蘇越始終未逃避法律責任,其與親友亦未隱匿財產,説明其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是很大。
在法院審理期間,蘇越的愛人安雯主動代其退賠人民幣100萬元。
再審焦點2
蘇越是否夠條件獲輕判。
檢方認為,蘇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判刑15年屬量刑畸輕,應判處其無期徒刑;且該案尚有1983萬元損失,已退賠金額與損失金額差額特別巨大,不應從輕處罰。
辯方認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依法也是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蘇越犯罪更多是想幫公司渡過難關,主觀惡性不大,且多年來他和親屬一直在持續還款。
辯方指出,蘇越被限制自由後,名下公司受到嚴重影響,要求短時間內償還全部欠款不現實,此時更應看重被告人積極的認罪態度。
判決認定 蘇越具有坦白情節
法院認為,蘇越作為單位主管人員,在經營不善,資金短缺,出現鉅額虧損的情況下,為彌補單位虧空、歸還他人欠款實施合同詐騙,故案發確屬事出有因。
儘管蘇越合同詐騙的數額確屬特別巨大,但其將所騙取的款項均用於償還公司的借款和日常經營,沒有揮霍;在被害單位向警方舉報其涉嫌合同詐騙前後,蘇越均在償還欠款。
蘇越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能主動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宣判結果
駁回抗訴 維持原判
綜上,儘管蘇越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給部分被害單位和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由於其同時具有如實供述並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悔罪態度好等法定和酌定等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5年,量刑並無不當,二分檢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二分檢的抗訴,維持原判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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