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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譽

(內蒙古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鎖定
蘇譽,男,漢族,1956年8月出生,內蒙古臨河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74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1] 
2020年5月10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受賄一案。蘇譽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2] 
中文名
蘇譽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內蒙古臨河
出生日期
1956年8月
畢業院校
內蒙古大學

蘇譽人物履歷

1974年08月至1976年11月,巴彥淖爾盟臨河縣蘭圖克鄉下鄉知青;
1976年11月至1978年03月,巴彥淖爾盟臨河縣公安局交通民警;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內蒙古大學漢語言文學系學習;
1982年01月至1985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局、勞動人事廳幹事;
1985年01月至1991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幹部局辦公室秘書、副主任;
1991年05月至1995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人事廳、人事廳調配處副處長;
1995年08月至1996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機關事務中心主任;
1996年05月至1998年02月,包頭市郊區區委常委、副區長;
1998年02月至2000年10月,包頭市石枴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2000年10月至2003年01月,包頭市石枴區委書記、區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2003年01月至2004年12月,包頭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4年12月至2010年09月,包頭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0年09月至2011年08月,包頭市委副書記;
2011年08月至2012年12月,包頭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2年12月至2013年06月,包頭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3年06月至2016年11月,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6年11月至2017年02月,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7年02月至2017年12月,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正廳級幹部;
2017年12月,退休。 [1]  [3] 

蘇譽人物事件

蘇譽違紀被查

2019年5月2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蘇譽依法逮捕

2019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日前,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蘇譽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蘇譽開除黨籍

2019年11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蘇譽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底線原則,以組織賦予的人事權力做交易,對抗組織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考察之機公款旅遊;任人唯財,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權謀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違紀違法所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同意包頭市政府以成立基金名義向企業舉借債務;生活腐化;賣官鬻爵,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蘇譽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蘇譽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6] 

蘇譽提起公訴

2020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蘇譽在擔任包頭市郊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包頭市石枴區區長、區委書記,包頭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包頭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包頭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正廳級幹部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蘇譽一審開庭

2020年5月10日,從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工作分配、工程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於在職期間及退休後,先後收受296人現金、房產、字畫、手錶、購物卡等財物,價值3700萬元。
蘇譽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