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蘇聯憲法

鎖定
蘇聯憲法全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自1922年聯盟成立以後,蘇聯曾制定三部憲法。即1924年蘇聯憲法,1936年蘇聯憲法(斯大林憲法)和1977年蘇聯憲法。
1924年憲法突出地反映了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特點。1936年憲法集中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已經建成的特點。1977年憲法則主要反映了發達社會主義社會的特點。這部憲法是在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的。除序言外,共9部分,174條。
其主要特點是:確認發達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特徵;規定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人民代表蘇維埃為蘇聯政權組織形式;規定蘇聯共產黨是蘇聯政治制度的核心;實行社會主義聯邦制等等。1977年憲法已於1988年和1990年進行了作了若干修改,1991年蘇聯解體,《蘇聯憲法》不再適用。 [1] 
中文名
蘇聯憲法
性    質
根本法
目    的
確認規定蘇聯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
頒    佈
1918、1924、1936和1977年
全    稱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
特    點
確認發達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特徵;規定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等

蘇聯憲法憲法年鑑

1918年蘇俄憲法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本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憲法共6篇90條,第1篇《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是В.И.列寧親自起草的。憲法的主要內容是:
①規定土地、森林、礦藏、水利、銀行等國有化。
②宣佈俄國為工兵農代表蘇維埃共和國,全部政權歸蘇維埃,實行無產階級和貧民的專政。
③確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為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人民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管理機關,即蘇維埃政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為省、郡、縣、市、鄉的各級蘇維埃代表大會。由蘇維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執行委員會,即是地方的執行機關,又是地方蘇維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④規定勞動者享有信仰、言論、集會、結社和免費受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勞動者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剝削階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1924年憲法
1924年1月31日,為適應蘇聯的成立,調整蘇聯與各加盟共和國的關係和明確它們之間的權限,蘇聯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憲法包括2篇:
第1篇為蘇聯成立宣言。它確認了各蘇維埃共和國聯合為統一的聯盟國家的事實,規定了加入蘇聯的自願和平等原則以及各加盟共和國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2篇為蘇聯成立的盟約,共11章72條。它規定聯盟有權管理外交、軍事、對外貿易、鐵路和郵電等事項,制定加盟共和國的政治和經濟生活的指導原則,領導財政、糧食、監察等部門的工作,確定法院組織、訴訟程序以及民事、刑事和勞動的立法原則,廢除各加盟共和國與蘇聯憲法相牴觸的各項決定等。規定加盟共和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在蘇聯憲法的範圍內可以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
憲法還規定了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國家機關的組織體系和職權劃分。憲法沒有規定社會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條款,這方面的內容由各加盟共和國憲法加以規定。 [2] 
1936年憲法
社會主義工業化農業集體化的實現,使蘇聯的經濟和政治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36年12月5日蘇聯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憲法共13章146條。
在這次會上,前蘇聯領導人И.В.斯大林(1878-1953)宣佈蘇聯已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人剝削人的現象已經消滅。
以此為出發點,憲法規定蘇聯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全部權力屬於城鄉勞動者,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行使;確定社會主義公有制為蘇聯的經濟基礎;擴大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公民享有勞動、休息和物質保障等權利,實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選舉制度;規定蘇聯是形式上的聯邦制國家,蘇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由聯盟院和民族院兩院組成的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主席團既是最高蘇維埃的常設機關,也是集體元首
憲法還規定了有關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其他內容。最後,難能可貴的是,1936年憲法還規定“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各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2] 
1977年憲法
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這部憲法除序言外,共9部分21章174條,它繼承了前3部憲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但也有某些發展和變化,表現在: [2] 
①宣佈蘇聯“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代表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國內各族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作為蘇聯政治基礎的人民代表蘇維埃行使國家權力”,“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 [2] 
②規定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包括國家(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兩種形式。國家促進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向國家所有制接近。國家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勞動標準和消費標準實行監督。 [2] 
③在蘇聯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增加了公民享有住宅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控告權,以及從事科學著作、技術創造和藝術創作等權利和自由。 [2] 
④蘇聯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各加盟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享有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但取消了加盟共和國有編制本共和國軍隊的權利。 [2] 
⑤蘇聯國家機關的體系結構和組織與活動原則的規定與1936年憲法基本相同,但在國家機關的任期和職權方面作了某些改變。如,蘇聯最高蘇維埃的任期由4年改為5年;地方蘇維埃的任期由2年改為2年半。 [2] 
1977年憲法是蘇聯憲制史上的最後一部憲法,對現今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的法制建設仍有重要影響。 [2] 

蘇聯憲法憲法內容

(部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非常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部分】
【蘇聯的社會制度基礎和政治基礎】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社會主義全民國家,代表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國內各族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條 蘇聯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通過作為蘇聯政治基礎的人民代表蘇維埃行使國家權力。
其他一切國家機關受人民代表蘇維埃的監督並向人民代表蘇維埃報告工作。
第三條 蘇維埃國家的組織和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一切國家權力機關自下而上地選舉產生,這些機關向人民報告工作,下級機關必須執行上級機關的決定。民主集中制把統一領導同地方上的主動性和創造積極性、同每一個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對本職工作的責任感結合起來。
第四條 蘇維埃國家及其一切機關根據社會主義法制進行工作,保證維護法律秩序,維護社會利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
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必須遵守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
第五條 國家生活中的最重要問題提交全民討論,並付諸全民投票(全民公決)。
第六條 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聯社會政治制度以及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核心。蘇共為人民而存在,併為人民服務。
馬克思列寧主義學説武裝起來的蘇聯共產黨規定社會發展的總的前景,規定蘇聯的內外政策路線,領導蘇聯人民進行偉大的創造性活動,使蘇聯人民爭取共產主義勝利的鬥爭具有計劃性,並有科學根據。
各級黨組織都在蘇聯憲法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七條 工會、蘇聯列寧共產主義青年團、合作社及其他社會組織可根據自己章程規定的任務,參加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處理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問題。
第八條 勞動集體參加下列活動:討論和解決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制定生產和社會發展計劃,培養和配備幹部,討論和解決企業和機構管理問題、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問題、利用用於發展生產以及社會文化措施和物質鼓勵的資金的問題。
勞動集體開展社會主義競賽,促進推廣先進工作方法和加強勞動紀律,用共產主義道德教育本集體的成員,關心他們的政治覺悟、文化和職業技能的提高。
第九條 蘇聯社會政治制度發展的基本方針是進一步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公民越來越廣泛地參加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完善國家機構,提高各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加強人民監督,鞏固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法律基礎,擴大實行公開原則、經常考慮公眾意見。
第二章 經濟制度
第十條 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國家(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
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為執行章程所規定的任務所必需的財產,也是社會主義財產。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財產,併為其增多創造條件。
任何人無權利用社會主義財產來達到個人發財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
第十一條 國家所有制是全體蘇聯人民的共同財產,是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礦藏、水流、森林,均全部為國家財產。工業、建築業和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運輸工具和郵電設備,銀行,國家組織的商業企業、公用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財產,城市基本房產以及為執行國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財產,均歸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生產資料和集體農莊與其他合作組織及其聯合企業為實現章程規定的任務所必需的其他財產,是集體農莊與其他合作組織及其聯合企業的財產。
集體農莊佔有的土地歸該集體農莊無代價和無限期地使用。
國家促進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的發展,並促進其同國家所有制接近。
集體農莊和其他使用土地的單位必須有效地利用土地,愛護土地,提高其肥力。
第十三條 勞動收入是蘇聯公民個人財產的基礎。日常生活用具、個人消費品,便利個人生活的和家庭副業的設備、住宅和勞動儲蓄都是個人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財產的繼承權都受國家保護。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撥供經營副業(包括飼養牲畜和家禽)、果園業、菜園業用的以及供個人住宅建設用的土地可歸公民使用。公民必須合理使用撥給他們的土地。國家和集體農莊應協助公民經營副業。
歸公民個人所有或使用的財產不得用來獲取非勞動收入和損害社會利益。
第十四條 蘇聯人的擺脱了剝削的勞動是社會財富、人民和每一個蘇聯人的福利增長的源泉。
國家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對勞動標準和消費標準實行監督。國家規定應當徵收的所得税額。
有益於社會的勞動及其成果決定人的社會地位。國家把物質刺激和精神刺激結合起來,鼓勵革新和創造性的工作態度,以促進使勞動成為每一個蘇聯人的生活第一需要。
第十五條 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生產的最高目標,是最充分地滿足人的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
國家依靠勞動者的創造積極性和社會主義競賽,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的成就,完善領導經濟的形式和方法,從而保證勞動生產效率的增長、生產效率和工作質量的提高以及國民經濟蓬勃的、有計劃的和按比例的發展。
第十六條 蘇聯經濟是包括全國社會生產、分配和交換各個環節的統一的國民經濟綜合體。
對經濟的領導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考慮到部門原則和地區原則的情況下,在集中管理同企業、聯合公司和其他組織的經濟獨立性和主動性相結合的情況下實施之。同時積極利用經濟核算、利潤、成本以及其他經濟槓桿和刺激。
第十七條 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蘇聯允許手工業、農業、居民生活服務性行業範圍內的個體勞動活動,以及完全以公民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勞動為基礎的其他形式的活動。國家調節個體勞動活動,保證使之有利於社會。
第十八條 為了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蘇聯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並有科學根據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礦藏、水流資源、植物和動物,保持空氣和水流的潔淨,保證自然財富的再生和人類環境的改善。
第三章 社會發展和文化
第十九條 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聯盟是蘇聯的社會基礎。
國家促進社會的社會單一性的加強,即消除階級差別、城鄉之間以及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本質差別,蘇聯所有民族的全面發展和接近。
第二十條 根據“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這一共產主義思想,國家提出的目標是,擴大現實的可能以使公民丵運用自己的創造力、才能和秉賦,以使個人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國家關心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和科學地組織勞動,關心在使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生產過程全盤機械化和自動化基礎上減少並進而完全取消重體力勞動。
第二十二條 蘇聯始終不渝地執行把農業勞動變成一種工業勞動,擴大農村的國民教育、文化、衞生、商業和公共飲食業、生活服務和公用事業機構網,把鄉村改造成為設備良好的居民點的綱領。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一貫實行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提高勞動人民的勞動報酬和實際收入水平的方針。
建立社會消費基金以更充分地滿足蘇聯人的需求。國家在社會組織和勞動集體的廣泛參加下確保此項基金的增加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條 蘇聯實施並發展保健、社會贍養、商業和公共飲食、生活服務和公用事業等國家設施。
國家鼓勵合作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為居民服務的一切領域中的活動。國家促進羣眾性的體育運動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蘇聯實行並完善統一的國民教育制度,這一制度保證公民的普通教育和職業訓練,目的是對青年進行共產主義教育、促使其身心成長、培養他們從事勞動和社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家根據社會的需要,保證有計劃地發展科學和培養科學幹部,組織將科學研究成果用於國民經濟和其他生活領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關心保護、增加和廣泛利用精神財富來對蘇聯人進行品德和美學教育以及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
蘇聯大力鼓勵發展專業的和民間的藝術創作。
第四章 對外政策
第二十八條 蘇聯一貫奉行列寧的和平政策,主張加強各國人民的安全和實行廣泛的國際合作。
蘇聯對外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蘇聯建設共產主義的有利的國際條件,保衞蘇聯的國家利益,加強世界社會主義的陣地,支持各國人民爭取民族解放和社會進步的鬥爭,防止侵略戰爭,爭取全面徹底裁軍和始終不渝地實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和平共處原則。
在蘇聯,禁止宣傳戰爭。
第二十九條 蘇聯同其他國家的關係建立在遵守下列原則的基礎上:主權平等,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邊界不可侵犯,國家領土完整,和平解決爭端,不干涉內政,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各國人民平等和享有支配自己命運的權利,國與國之間合作,真誠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及蘇聯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產生的義務。
第三十條 蘇聯作為世界社會主義體系和社會主義大家庭的組成部分,根據社會主義國際主義原則,發展和加強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友好、合作和同志式互助,積極參加經濟一體化和社會主義國際分工
第五章 保衞社會主義祖國
第三十一條 保衞社會主義祖國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是全民的事業。
為保衞蘇聯人民的社會主義成就與和平勞動、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建立蘇聯武裝力量,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
蘇聯武裝力量對人民的職責是可靠地保衞社會主義祖國,經常保持戰鬥準備以保證立即反擊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二條 國家保證國家的安全和防禦能力,給蘇聯武裝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裝備。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保證國家安全和加強國家防禦能力的義務,由蘇聯立法規定之。
【第二部分】
【國家和個人】
第六章 蘇聯國籍、公民權利平等
第三十三條 蘇聯規定統一的聯盟國籍。加盟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都是蘇聯公民
獲得或喪失蘇聯國籍的原則和程序,由蘇聯國籍法規定之。
國外的蘇聯公民受蘇維埃國家的保護和庇護。
第三十四條 蘇聯公民,不分出身、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種族和民族、性別、教育程序、語言、宗教信仰、職業的種類和性質、居住地點和其他情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蘇聯公民的權利平等從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各方面予以保證。
第三十五條 蘇聯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實現這些權利的保證是:向婦女提供與男子同樣的受教育和職業訓練、參加勞動、獲得勞動獎賞和工作提升、參加社會政治活動和文化活動的機會,以及採取專門措施保護婦女的勞動和健康,創造條件使婦女能夠兼顧勞動和母責,對母親和兒童給予法律保護、物質上和道義上的支持,包括給予孕婦和母親保留工資的假期和其他優待,逐步縮短有幼兒的婦女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蘇聯各種族和民族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
實現這些權利的保證是:實行蘇聯各民族全面發展和互相接近的政策,用蘇維埃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國際主義精神教育公民,可以使用本族語言和蘇聯其他民族的語言。
凡是對權利的直接或間接限制,根據種族和民族的特點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公民特權,以及任何宣傳種族或民族的特殊化、仇恨或歧視,均依法制裁。
第三十七條 對在蘇聯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的人保證給予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有權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提出申訴,以保護屬於他們的個人權利、財產權利、家庭權利和其他權利。
在蘇聯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的人,必須尊重蘇聯憲法並遵守蘇聯法律。
第三十八條 蘇聯對於因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與和丵平事業,因參加革命運動和民族解放運動,因從事進步的社會政治活動、科學活動或其他創作活動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予避難的權利。
第七章 蘇聯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蘇聯公民享有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宣佈並保證的全部社會經濟、政治及個人權利和自由。社會主義制度保證擴大權利和自由,保證隨着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計劃的執行不斷改善公民的生活條件。
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損害社會和國家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四十條 蘇聯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即獲得有保障的工作並按其工作數量與質量獲得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數額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根據其志願、才能、職業訓練、教育程度並在考慮到社會需要情況下選擇職業及工種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斷髮展生產力,實施免費職業教育,提高勞動熟練程度和實施新專業教育,發展職業定向和就業系統。
第四十一條 蘇聯公民有休息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對工人和職員實行不超過四十一小時的工作周,縮短一系列職業及工種的工作日和縮短夜班的工作時間;提供工資照付的每年假期和每週休息日,以及擴大文化教育和保健機構網,發展羣眾性體育運動和旅遊活動;在居住地點創造良好的休息條件和合理利用業餘時間的其他條件。
集體農莊莊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由集體農莊規定之。
第四十二條 蘇聯公民有享受保健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國家保健機構免費提供良好的醫療;擴大公民治療和健身機構網;發展和完善安全技術設備和生產保健;實施廣泛的防疫措施;實施環境衞生措施;特別關心年輕一代的健康,包括禁止兒童從事同學習和勞動教育無關的勞動;開展預防和降低發病率、保障公民健康長壽的科學研究活動。
第四十三條 蘇聯公民在年老、患病、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去贍養者的情況下,有享受物質保證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對工人、職員和集體農莊莊員實行社會保險,發給臨時失去勞動能力者補助金;對年老、殘廢和失去贍養者由國家和集體農莊發給伏撫金;安排部分失去勞動能力的公民就業;關心老年公民和殘廢者;實行其他形式的社會贍養。
第四十四條 蘇聯公民有獲得住房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發展和保護國家房產和公有房產,幫助合作社和個人住宅建設,在社會監督下公平分配隨着實施設備完善的住宅建設計劃而提供的住宅面積。以及收取價格不高的房租和公用設施費。蘇聯公民應當愛護提供給他的住宅。
第四十五條 蘇聯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實行各種免費教育,對青年實行普及義務中等教育,在教學同生活和生產結合的基礎上廣泛發展就業技術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函授教育和夜校;對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和優待;免費發給中小學教科書;學校可用本族語言教學;為自修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 蘇聯公民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普遍可觀賞由國家和社會保管的祖國和世界的文物;發展和在全國平均設置文化教育機構;發展電視和廣播、圖書出版、期刊、免費圖書館網;擴大同外國的文化交流。
第四十七條 根據共產主義建設目標,保證蘇聯公民享有從事科學著作、技術創造和藝術創作的自由。
這一自由的保證是:廣泛開展科學研究、發明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發展文學藝術。國家創造為此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對志願協會和創作協會給予幫助,在國民經濟和其他生活領域推廣各項發明和合理化建議。
作者、發明者和合理化建議者的權利受國家保護。
第四十八條 蘇聯公民有權參加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參加全國和地方性的法律和決議的討論和通過。
這一權利的保證是:可以選舉和被選入人民代表蘇維埃和其他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參加全民討論和投票,參加人民監督,參加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社會業餘活動機構的工作,參加勞動集體和居住地點的會議。
第四十九條 每一個蘇聯公民都有向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提出改進其工作的建議並對其工作中的缺點提出批評的權利。
公職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公民的建議和申訴,作出答覆並採取必要措施。
禁止對批評實行打擊報復。對批評實行打擊報復的人要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為了適合人民的利益以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保障蘇聯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
實行這些政治自由的保證是:為勞動人民及其組織提供公共場所、街道和廣場,廣泛發佈消息和提供利用報刊、電視及廣播的機會。
第五十一條 為了適應共產主義建設的目標,蘇聯公民有結成有助於發揮其政治積極性和主動性、滿足他們各種利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保證社會組織有順利執行其章程規定的任務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保障蘇聯公民信仰自由,即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舉行家教儀式或者進行無神論宣傳的權利。禁止利用宗教信仰挑動敵對情緒和仇恨。
在蘇聯,教會國家分離,學校教會分離。
第五十三條 家庭受國家保護。
男女根據自願結婚;夫妻在家庭關係中完全平等
國家關心家庭,辦法是建立和發展廣泛的保育機構網、組織和完善生活服務和公共飲食業、發給生育補助金、對多子女家庭給予補助金和優待,以及對家庭給予其他補助和幫助。
第五十四條 蘇聯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者檢察長批准,不受逮捕。
第五十五條 蘇聯公民有住宅不可侵犯的保障。沒有合法理由,任何人都無權違背住户的意志進入住宅。
第五十六條 公民個人生活,通信、電話和電報的秘密,均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七條 尊重人格、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的義務。
蘇聯公民有榮譽和尊嚴、生命和健康、個人自由和財產受法院保護而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蘇聯公民有對公職人員、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控告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審理。
對公職人員違犯法律、擅越權限、損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控告。
蘇聯公民對於國家組織和社會組織以及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因非法行動造成的損失,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權利和自由的實施同公民履行自己的義務是不可分的。
蘇聯公民必須遵守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尊重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無愧於蘇聯公民的崇高稱號。
第六十條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蘇聯公民的義務和榮譽,是在他所選擇的有益於社會的活動領域從事誠實的勞動,遵守勞動紀律。脱離有益於社會的勞動,是同社會主義社會的原則不相容的。
第六十一條 蘇聯公民必須保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所有制。同盜竊和浪費國家和公共財產的行為作鬥爭,愛護人民財產,是蘇聯公民的職責。
侵犯社會主義所有制的人要依法制裁。
第六十二條 蘇聯公民必須保護蘇維埃國家的利益,促進其實力和威信的加強。
保衞社會主義祖國是每一個蘇聯公民的神聖職責。
背叛祖國是對人民的極大犯罪。
第六十三條 在蘇聯武裝力量中服兵役是蘇聯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六十四條 尊重其他公民的民族尊嚴,加強蘇維埃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友誼,是每一個蘇聯公民的職責。
第六十五條 蘇聯公民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對反社會行為毫不妥協,全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六十六條 蘇聯公民必須關心子女教育,教育他們參加有益於社會的勞動,把他們培養成社會主義社會名副其實的成員。
子女必須關心父母,並給予幫助。
第六十七條 蘇聯公民必須愛護自然,保護自然財富。
第六十八條 關心保護古蹟和其他文物是蘇聯公民的義務和職責。
第六十九條 促進發展同其他國家人民的友誼和合作,促進維護和加強普遍和平,是蘇聯公民的國際主義義務。
第八章 蘇聯——聯盟國家
第九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
第十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第十一章 自治州和自治專區
【第三部分】
【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選舉程序】
第十二章 人民代表蘇維埃體制和活動原則
第十三章 選舉制度
第十四章 人民代表
【第四部分】
【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十五章 蘇聯最高蘇維埃
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一機關:通過和修改蘇聯憲法;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蘇聯,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國自治州;批准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蘇聯國家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設立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蘇聯機關。
蘇聯法律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或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決議舉行的全民投票(全民公決)通過。
第十六章 蘇聯部長會議
蘇聯部長會議行使的職權
【第五部分】
【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組織基礎】
第十七章 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十八章 自治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十九章 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六部分】
【審判、仲裁和檢察監督】
第二十章 法院和仲裁機關
第二十一章 檢察院
【第七部分】
蘇聯國徽、國旗、國歌和首都
內容參見詞條蘇聯
【第八部分】
【蘇聯憲法生效和修改程序】
內容略

蘇聯憲法修正案

蘇聯憲法1988年

12月蘇聯第十一屆最高蘇維埃第十二次非常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有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和補充,主要是:
①改革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結構,把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組成的二級結構,改為由新成立的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以及蘇聯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主席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組成的四級結構;
②成立憲法監督委員會;
③修改選舉制度,實行差額選舉,等等。 [2] 

蘇聯憲法1990年

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改憲法的決定,主要有: [2] 
①取消關於蘇聯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規定,宣佈給予一切政黨“積極參與制定國家政策和管理國家事務及社會事務的平等機會”; [2] 
②把關於“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規定,改為“蘇聯經濟制度在蘇聯公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並規定國家“平等地保護這些所有制形式”; [2] 
③設立蘇聯總統,把集體元首制改為個人元首制。同年12月26日,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再次修改憲法,擴大了蘇聯總統的權限,成立由總統直接領導的蘇聯內閣取代蘇聯部長會議,設立蘇聯副總統以履行蘇聯總統的部分職能,等等。1991年 8月以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先後獨立,同年底蘇聯解體,蘇聯憲法隨之失效。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蘇聯憲法  .依法治市綜合網.2003-02-27[引用日期2013-05-24]
  • 3.    1918年蘇俄憲法  .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研究中心[引用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