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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國界法

鎖定
蘇聯國界法是蘇聯國界制度和邊防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1月24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共分6個部分40條。它具體規定,蘇聯國界的概念和標定方法;蘇聯國界制度確定的方式和進出蘇聯國境的辦法以及屬於蘇聯國界破壞者的範圍;蘇聯邊防地區和邊防地帶的劃分以及基本邊防制度和國界邊境口岸制度;邊防部隊的主要職責、基本權力以及邊防部隊處置邊界事務的基本原則;蘇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蘇聯公民守衞蘇聯國界的義務;違犯蘇聯國界法的責任等。該法在前言中指出:守衞蘇聯國界是保衞社會主義袓國不可分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蘇聯國界不可侵犯。任何破壞國界的企圖都必須堅決制止。 [1] 
中文名
蘇聯國界法
通過時間
1982年11月24日
釋    義
蘇聯國界制度和邊防制度的基本法律
蘇聯公司法是蘇聯調整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蘇聯採用民商合^的立法體例。因而不存在統一的、典型的公旬立法。只有一些屬於民事特別的公司條例,其中主要有:1973年頒佈的《全蘇和加盟共和國工業聯合公司總條例》;1974年頒佈的《生產聯合公司(聯合企業)條例》;1987年公佈的《國營企業(聯合公司)法》草案等。聯合公司是蘇聯公司法規定的主要公司形式,可以分為工業聯合公司、生產聯合公司和科研生產聯合公司三家。蘇聯將國家與私人資本合股經營的公司稱為合營公司,其實質是其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股份制公司。兩者的性質、內部組織與管理方法差別較大,因而蘇聯公司法對其權利義務的規定也不統一。’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