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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澤羣

鎖定
蘇澤羣,男,1953年1月生,廣東中山人,漢族,1971年8月參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研究生(華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管理學博士。曾任廣東省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2021年4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蘇澤羣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文名
蘇澤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中山
出生日期
1953年1月
畢業院校
華南農業大學

蘇澤羣人物履歷

1971.08——1976.09 廣東省革委會辦事組工作人員、廣東省駐番禺縣路線教育工作隊隊員;
1976.09——1981.07 廣東省委辦公廳團委書記;
1981.07——1984.12 廣東省委辦公廳第一秘書處副科長、綜合處科長、廣東省委整黨辦秘書(1984.01);
1984.12——1986.06 掛職任南方大廈百貨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經理(1980.08—1985.08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本科函授班學習);
1986.06——1987.12 廣東省委辦公廳綜合處副處長;
1987.12——1990.05 廣東省委書記正處級秘書;
1990.05——1991.04 廣東省委書記正處級秘書兼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副廳級);
1991.04——1992.06 廣東省珠海市委常委;
1992.06——1993.08 廣東省珠海市委常委兼斗門縣委書記、縣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
1993.08——1997.04 廣東省珠海市委常委兼斗門縣委書記、縣長、縣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
(1995.08—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脱產學習;1995.08—1998.09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部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7.04——1997.10 廣東省江門市委副書記;
1997.10——1997.11 廣東省江門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7.11——1999.01 廣東省江門市委副書記、市長(1997.06-1999.12在華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1——2001.08 江蘇省揚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08——2003.04 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2.05在國家行政學院省部級幹部WTO專題研究班學習);
2003.04——2006.12 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兼中共廣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6.12——2007.01 廣東省廣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01——2011.12 廣東省廣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1] 
2011.12——2012.01 廣東省廣州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 
2012.01——2014.12 廣東省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領導小組專職副組長;
2014.12 退休。 [1] 
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第九屆人大代表;廣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蘇澤羣人物事件

蘇澤羣審查調查

2020年8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廣州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蘇澤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蘇澤羣依法雙開

2021年2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蘇澤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蘇澤羣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以低價購房形式或退休後以提供諮詢服務名義收受他人財物,長期接受民營企業主安排的打高爾夫球活動;濫權妄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行政執法;利用職權為親屬及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家風不正,夥同家人收錢斂財;把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規劃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蘇澤羣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蘇澤羣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5] 

蘇澤羣決定逮捕

2021年3月,廣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蘇澤羣(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蘇澤羣作出逮捕決定。 [6] 

蘇澤羣提起公訴

2021年4月27日:日前,廣東省廣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蘇澤羣(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蘇澤羣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蘇澤羣在擔任廣州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