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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榮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鎖定
蘇榮,男,漢族,1948年10月生,吉林洮南人,1974年1月參加工作,1970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系世界經濟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中文名
蘇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洮南
出生日期
1948年10月
參加工作
1974年1月

蘇榮人物履歷

蘇榮
蘇榮(2張)
1968-1974年 吉林省白城市洮安縣那金公社新力大隊會計、黨支部副書記
1974-1975年 吉林省洮安縣那金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75-1980年 吉林省洮安縣委常委,那金公社黨委書記、嶺下公社黨委書記
1980-1983年 吉林省洮安縣委副書記(其間:1980.09-1981.01 農業部幹部培訓班瀋陽農學院班學習(1982.3-1983.1 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3-1984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員、扶余縣委書記
1984-1985年 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87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87-1988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行署專員
1988-1989年 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
1989-1990年 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
1990-1992年 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2-1995年 吉林省委常委、秘書長(其間:1994.03-1994.05 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5-1996年 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1996-1998年 吉林省委副書記、延邊自治州委書記(1994-1997年 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系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8-2001年 吉林省委副書記
2001-2002年 青海省委書記
2002-2003年 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3-2003.05 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3-2004年 甘肅省委書記
2004-2006年 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2007年 中央黨校副校長(正部長級)
2007-2008年 江西省委書記
2008-2013年 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江西省委書記(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4月)

蘇榮擔任職務

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蘇榮人物事件

蘇榮違紀被查

2014年06月1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蘇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蘇榮免去職務

2014年06月25日,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關於免去蘇榮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1] 

蘇榮罷免代表

2014年09月25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被罷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蘇榮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並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2014年11月01日,由江西省選出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蘇榮,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其代表資格終止。 [1] 

蘇榮依法雙開

2015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蘇榮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個人擅自改變組織決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未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江西省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蘇榮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濫用職權問題涉嫌犯罪。
蘇榮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大肆賣官鬻爵,帶壞了幹部隊伍,敗壞了社會風氣;自身嚴重腐敗,並支持、縱容親屬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權干政,謀取鉅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黨內政治生活,損害了當地政治生態,性質極其嚴重,影響十分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蘇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蘇榮立案偵查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全國政協第十二屆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3] 

蘇榮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3日,據高檢網消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榮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書記、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共江西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蘇榮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蘇榮一審開庭

2016年12月29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其擔任中共青海省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書記、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共江西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億餘元;2009年,在南昌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改制過程中,蘇榮作為中共江西省委書記,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蘇榮對共計摺合人民幣80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蘇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蘇榮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意見,並在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5] 

蘇榮一審宣判

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6億餘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蘇榮對共計摺合人民幣8027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