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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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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已經蘇州市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蘇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0年9月1日
實施時間
2020年10月1日
發佈單位
蘇州市人民政府

目錄

  1. 1 全文

蘇州市農家樂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全面規範農家樂經營活動,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提升鄉村旅遊綜合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家樂,是指利用自有資源和鄉村特色資源依法從事的住宿、餐飲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家樂(含鄉村旅遊民宿)的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農家樂經營活動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品質、彰顯特色、保障安全、生態友好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統一。
第五條農家樂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農家樂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家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組織做好農家樂的鼓勵、引導和監管工作,支持開展品牌農家樂創建和推介活動,促進農家樂多樣化、個性化、品質化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家樂的開發協調、指導服務、綜合管理,推動農家樂改善環境衞生、食品安全、住宿條件,提高服務質量,促進轄區內農家樂規範經營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農家樂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擬訂農家樂發展及支持獎勵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配套支持獎勵政策。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農家樂納入休閒農業,支持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宣傳推廣,塑造農家樂品牌形象,統籌推進休閒農業發展。
第七條負責農家樂開辦設立、治安管理、公共衞生、食品安全、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農家樂市場主體營業執照辦理,依規告知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指導農家樂依法做好環境保護,對其污染排放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三)水務部門負責農家樂排水的監督管理;
(四)衞生健康部門負責農家樂生活飲用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公共場所衞生監督以及農家樂住宿類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
(五)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負責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的綜合協調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家樂納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及日常治安管理;
(七)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家樂的消防安全及宣傳教育工作;
(八)税務部門負責農家樂税收徵管、納税服務等工作;
(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家樂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並指導農家樂實行明碼標價,對其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人社部門負責指導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農家樂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
(十一)發改部門負責將相關部門認定並推送的農家樂誠信經營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予以公示;
(十二)自然資源、住建、商務、園林、城管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做好農家樂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內,制定工作方案,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明確農家樂的開辦許可、治安管理、公共衞生、食品安全、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工作機制,並報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備案。
各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辦農家樂操作指南並向社會公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操作指南在辦理窗口統一公示。
第九條設立農家樂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申請開辦農家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其他手續的,申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提交相關材料。
如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轉送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由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轉送相關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在收到轉送材料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反饋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反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送達辦理結果,如准予設立的,還應當同時送達相關手續。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不斷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理時間,推進信息化建設,提供優質便民服務。
第十條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縣級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其他手續的,由縣級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辦理結束後,縣級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將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當日,將辦理結果抄送縣級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
第十一條提供餐飲服務的農家樂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農家樂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並保持正常運營,達標排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餐飲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置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預處理設施並保持正常運營,達標排放。
產生噪聲的設備,應當安裝隔聲、降噪設施。
第十二條從事農家樂經營不作為改變房屋性質的依據;不得違規改造房屋結構或者超標準增加房屋荷載。
第十三條農家樂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分工,進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設備和設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四條農家樂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開辦許可、治安管理、公共衞生、食品安全、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消防和房屋使用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農家樂的經營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農家樂經營活動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家樂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支持成立農家樂行業協會,建立管理和規範經營標準,發揮行業服務和監督作用。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有關鄉村旅遊民宿、農家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據本辦法實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