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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鎖定
為了規範有軌電車交通管理,保障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1] 
中文名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位    置
蘇州市
項    目
有軌電車交通管理
實施時間
2014年7月1日

目錄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全文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力驅動,在道路上沿敷設的固定軌道行駛的公共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交通設施,是指有軌電車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樑、車站、車輛段(停車場)、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保障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相關設施。
第四條 有軌電車交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科學規範、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重大管理事項。
市、縣級市(區)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管理體制分別負責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公安、環保、民防、園林和綠化、市容市政、安監、水利(水務)、物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軌電車交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軌電車交通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有軌電車交通的建設、運營或者相關開發工作。
第七條 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和開發資金可以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有軌電車交通。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 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
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包括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和有軌電車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
第九條 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對有軌電車交通建設用地範圍進行劃定,並做好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輛段、車站、變電所、安全環島等設施用地以及沿線配套的公共換乘樞紐用地控制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協助項目單位做好有關前期準備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手續。
第十二條 國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手續。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有軌電車交通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達到保護毗鄰建(構)築物和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有軌電車交通建設涉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管線和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相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提供檔案資料,並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管線、設施的損壞。
第十五條 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開工前,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相應的道路交通疏解方案,經營單位應當協助維護施工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經初驗合格的,可以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三個月。經專家評審,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經批准後,可以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一年。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 控制保護區管理
第十七條 有軌電車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批准後,即設立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控制保護區。
控制保護區的範圍是: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線為基線,每側各三十米內;
(二)有軌電車交通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段、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設施外側二十米內;
(三)有軌電車過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十八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保護方案,經徵求經營單位意見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在施工前與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施工過程應當接受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築物;
(二)地面堆卸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杆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埋設、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作業;
(五)在過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大型起重設施的運輸;
(七)其他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作業活動。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發現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經營單位發現控制保護區外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依法查處。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服務規範或者標準,並建立監管考核制度。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乘車規則,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並執行安全、運營、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組織培訓、演練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在崗從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經營單位應當對有軌電車、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確保有軌電車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有軌電車的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按規定存檔。
第二十二條 投入運營的有軌電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性能符合技術規範要求;
(二)標明線路番號、運行走向、起訖點和停靠站等運營信息;
(三)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等設施,並確保設施完好。
有軌電車交通車站應當公佈下列內容:
(一)首末班車時間和行車間隔時間;
(二)運營收費標準;
(三)乘車規則;
(四)運營服務投訴方式。
第二十三條 因節假日、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預案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二十四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衞生管理制度,保持車廂、車站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衞生。
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運行時的噪聲污染。
第二十五條 有軌電車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經物價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有軌電車交通車票由經營單位發行。
第二十六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支付乘車費用。
經營單位對未按規定支付乘車費用的,經查實後按該線路的全程票價收取票款,並記入乘客誠信檔案。
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恢復運行的,乘客有權要求換乘或者退還原價票款。
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省以及本市對特殊人員購票減免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車站、車廂內外設置和發佈廣告的,應當合法、規範、美觀、整潔。
在有軌電車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應當經經營單位同意,並不得影響有軌電車交通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及其他人員對運營服務的投訴。
經營單位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有軌電車交通客運量、正晚點、開行班次和營運里程等數據統計,並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和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衞生。
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車站、車廂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三)拋擲物品;
(四)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宣傳品;
(五)使用擴音設備、演奏樂器等干擾他人;
(六)在車廂內飲食、吸煙;
(七)乞討、賣藝;
(八)攜帶貓、狗等畜禽動物(導盲犬除外);
(九)攜帶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摺疊自行車除外);
(十)其他影響運營秩序、車容車貌、環境衞生的行為。
第五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車輛投入運行前以及運營期間,應當進行安全檢驗;
(二)每日運營前,駕駛人應當檢查車輛安全狀態,在達到安全運營條件後方可投入運營;
(三)運營時開啓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視頻系統。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交通線路時,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規範,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以及交通技術監控、交通信息發佈等智能交通安全設備。
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誌、標線。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欄。在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置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有軌電車車道線。
第三十五條 有軌電車的行駛,應當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
(二)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
(三)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低於每小時六十公里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駛。
第三十六條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有軌電車工程施工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得擅自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
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車道內停放和臨時停車,或者實施迫使其他車輛進入有軌電車車道內臨時停車的行為。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啓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瞭望。
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擅自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禁令標誌。
第三十七條 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有軌電車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
禁止行人翻越有軌電車車道隔離欄。
第三十八條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相對於其他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借道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車道、車站和其他相關區域,堆放物料,擺設攤點,設置障礙,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在非緊急狀態下啓用緊急安全裝置;
(四)非法攔截有軌電車;
(五)攜帶充氣氣球等易漂浮物品進站、乘車,在有軌電車沿線放風箏、使用玩具飛行器等干擾供電接觸網的行為;
(六)侵入、盜用有軌電車交通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七)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軌電車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的情況下,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安全時,經營單位可以停止全部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經營單位應當對涉及的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完好。
第四十二條 在有軌電車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啓安全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迅速報警。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拍照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雙方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並簽名確認,可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賠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經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經營單位恢復線路運營。經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涉及有軌電車事故處理的其他程序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通過購買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善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影響運營秩序、車容車貌和環境衞生的,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並依法告知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造成有軌電車交通設施損壞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車道和非專用車道。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准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2]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解讀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4年5月27日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現代有軌電車作為一種中等運量的城市地面軌道快速公交系統,具有大容量、高效率、低碳環保、舒適安全和建設週期短、運營成本低、環境適應性強等特點。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要按照方便羣眾、綜合銜接、綠色發展、因地制宜的原則,加快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由軌道交通網絡、公共汽車、有軌電車等組成的城市機動化出行系統。推進我市現代有軌電車發展,是完善公共交通結構體系、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有效途徑,是提倡綠色出行、實現公交轉型升級的客觀要求,對於解決軌道交通覆蓋不足、常規公交效率不高等問題,構建安全、便捷、生態、高效的多層次公交模式,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方便廣大人民羣眾出行等具有重要意義。
市政府《關於推進現代有軌電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蘇府〔2014〕50號),將現代有軌電車作為快速軌道交通的延伸和補充,提出到2020年,發揮現代有軌電車交通次骨幹公交作用,與快速軌道交通一起共建基本骨幹公交網絡;到2030年,建成現代有軌電車網絡化體系,形成完善的公共交通結構體系。蘇州高新區於2010年9月起,在全市率先開始規劃、建設有軌電車項目,目前已完成1號線的基礎建設,即將進入試運行階段。我市部分縣市(區)的有軌電車交通發展也在積極調研規劃中。
目前,國家、省對有軌電車交通管理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其他省市也無立法先例,我市有軌電車交通在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可依。因此,為適應我市有軌電車交通發展形勢,當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政府規章,以明確有軌電車交通的管理主體、適用範圍和管理措施,進而對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交通安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進行規範,保障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安全。本辦法的出台,將填補我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的立法空白,同時,在全省乃至全國也具有創新引領意義。
二、《辦法》制定過程
《辦法》列入2013年市政府規章立法計劃預備項目後,蘇州高新區管委會高度重視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區分管領導負責的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辦公室,並指派專人負責起草工作,展開基礎資料收集和調研工作。2013年5月初形成《辦法》初稿,歷經召開20餘次立法調研座談會、研討會和專題會,廣泛徵求市、區兩級相關部門、單位以及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後,形成《辦法》送審稿,於2013年11月6日報送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辦及時開展規章審核工作,經會同蘇州高新區初步修改後於12月2日至15日書面徵求了市人大、市政協、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委辦局、直屬單位以及蘇州供電公司、蘇州電信分公司、蘇州燃氣集團公司等單位意見,同時通過中國蘇州網、蘇州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市政府法制辦於2014年1月24日會同蘇州高新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第二次修改;2月19日、24日,市政府法制辦、蘇州高新區、市發改委、公安局、國土局、住建局、規劃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辦法》送審稿的主要制度設計進行了集中研究、修改。3月24日組織市本級、4月1日組織吳江區和吳中區分別召開了相關部門和有關公眾代表參加的立法座談會。根據座談會意見,市政府法制辦於4月17日會同蘇州高新區對意見建議進行分析梳理,並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第四次修改完善。4月24日,邀請有關專家,對《辦法》修改稿進行了諮詢論證,同時書面徵求了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的意見。根據歷次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情況,市政府法制辦於5月6日至8日會同蘇州高新區,對意見建議逐條分析、充分研討,積極吸納科學、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辦法》的全面修改,經再次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最終形成《辦法》草案提交市政府。5月2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5月30日,《辦法》正式發佈。
三、《辦法》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同時,參考了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蘇州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範》(GB/T30012-2013)、《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基本條件》(GB/T30013-2013)等。此外,還借鑑了上海、北京、長春、大連、南京、瀋陽、天津等市軌道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以及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關於有軌電車建設、運營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範。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條,主要規定了總則、規劃和建設管理、控制保護區管理、運營管理、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
(一)關於規章名稱。為全面準確涵蓋規章的內容體系,即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通行安全等方面,將規章名稱確定為《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二)關於有軌電車的概念。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對有軌電車這一概念尚無明確界定,國內也缺乏權威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中包括有軌電車。經反覆研究論證,有軌電車的根本屬性應確定為在道路上沿敷設的固定軌道行駛的機動車,同時該運輸方式也是公共客運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圍繞有軌電車特有的本質屬性,在《辦法》第三條中明確:“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力驅動,在道路上沿敷設的固定軌道行駛的公共客運車輛”。
(三)關於管理體制。有軌電車交通的管理體制,根據我市行政管理體制現狀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的要求確定。
1.在橫向上,有軌電車交通管理不設主管部門。有軌電車交通管理按照不同階段劃分,主要涉及規劃、建設和運營三個方面,分別由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三個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實踐中三個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工作,不需要設立主管部門。遇有重大問題時,由市、縣級市(區)政府負責協調相關事項,注重管理模式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因此,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重大管理事項”,並在第二款、第三款中明確了市、縣兩級政府部門按照管理體制和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在縱向上,兩級政府和部門管理權限不作明確區分。簡政放權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在強調政府對市場和社會放權的同時,還應當注重行政體系內部上級向下級、向基層放權,減少對下級、基層過多過細的管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直接面向基層、面廣量大、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這不僅有利於調動基層政府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增強政府管理和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市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等縱向管理權限和各縣級市(區)現行的管理體制具有多樣性,且處在不斷調整之中,客觀上也不適宜統一明確。基於目前的管理現狀和未來可能的政府權力下放改革,《辦法》對市、縣兩級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未做明確區分,僅在第九條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批准和第二十條行業管理制度及乘車規則制定兩個方面明確了監管層級;其他條款未寫明監管層級的,意即由縣級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行使對有軌電車交通的監管職能,目前管理體制和實際權限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關於規劃和建設。《辦法》第二章對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的有關要求作了明確。
1.有軌電車交通規劃。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這樣從規劃上加以控制,能夠保證我市有軌電車交通發展實現“綜合成網、樞紐銜接”的總體要求和“建成現代有軌電車網絡化體系”的發展目標,同時也是市政府“統一編制現代有軌電車線網規劃”的直接要求。至於有軌電車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辦法》未作規定,按照現行規劃編制與審批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2.土地供給與管理。第十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對有軌電車交通建設用地範圍進行劃定,並做好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輛段、車站、變電所、安全環島等設施用地以及沿線配套的公共換乘樞紐用地控制管理。同時在第十二條明確,國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手續。
3.項目立項工作。鑑於目前國家和省對有軌電車交通立項管理尚無明確規範,第十一條做了原則規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線網規劃,協助項目單位做好有關前期準備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手續。
4.工程建設保障。第十四條規定,有軌電車交通建設涉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管線和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相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提供檔案資料,並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管線、設施的損壞;在第十五條規定,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開工前,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相應的道路交通疏解方案,經營單位應當協助維護施工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5.運行、運營和驗收。《辦法》借鑑我市和南京、上海等地軌道交通建設成熟做法,在第十六條規定:有軌電車交通工程經初驗合格的,可以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三個月。經專家評審,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經批准後,可以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一年。有軌電車交通工程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五)關於控制保護區管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設立和範圍。為保證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順利進行和建成後的安全運營,《辦法》第十七條設立了有軌電車交通控制保護區,並明確了保護區的範圍。《辦法》規定有軌電車交通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批准後,即設立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控制保護區。控制保護區的範圍包括:一是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線為基線,每側各三十米內;二是有軌電車交通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段、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設施外側二十米內;三是有軌電車過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需要説明的是,有軌電車線路中線每側各三十米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的保護範圍,是參照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而有軌電車交通有關設施外側二十米的保護範圍,則是在參照建設部規定的同時,根據我市軌道交通保護區保護工作實踐經驗和教訓,在原來十米的基礎上,擴大至二十米。由於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位階相同,因此,儘管與建設部關於保護區的範圍不一致,但並不衝突,市政府可以根據我市具體情況通過立法確定保護範圍。
2.保護措施。為了確保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維護公眾利益,《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有軌電車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保護方案,經徵求經營單位意見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在施工前與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施工過程應當接受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經營單位發現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採納的,經營單位應當報告建設主管部門。此外還規定:經營單位發現控制保護區外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由於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於毗鄰建設項目管理有明確規定,《辦法》原則性地規定了“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經營單位報告的情況依法查處”。
(五)關於運營管理。有軌電車交通事關公眾利益,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因此,《辦法》在規範運營管理、提高客運服務質量,確保乘客合法權益方面作了較多規定,以保障今後有軌電車交通的順利運營。一是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服務規範或者標準,並建立監管考核制度;同時在第二款還要求市交通運營局制定有軌電車交通乘車規則,並向社會公佈。二是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並執行安全、運營、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要求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組織培訓、演練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同時要求經營單位應當對有軌電車、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確保有軌電車處於安全運行狀態。三是第二十二條對投入運營的有軌電車條件和在車站應當公佈的內容進行了規範。四是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對經營單位增加運力和建立公共衞生制度提出了要求。五是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有軌電車交通票價、車票發行、乘客付費乘車作出了規定。六是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條對有軌電車交通廣告設置、投訴受理制度和相關運營數據統計制度進行了規範。
同時,《辦法》對乘客也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如第三十條規定: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和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衞生。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一條對在車站、車廂內影響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秩序、車容車貌、環境衞生的禁止性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交通安全保障。有軌電車交通安全保障相關制度的設計,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有軌電車屬於機動車,應當遵守機動車一般通行規則;二是有軌電車屬於公交車輛,應當享有公交優先的權利;三是有軌電車具有電力推動、沿軌道行駛和慣性較大的特徵,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因此《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1.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要求。有軌電車作為機動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關於機動車一般管理制度和道路通行規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根據國家、公安部關於機動車駕駛人有關管理要求,《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2.車輛安全管理。對經營單位制定並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規定,《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在車輛投入運行前以及運營期間,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檢驗;每日運營前,駕駛人應當檢查車輛安全狀態,在達到安全運營條件後方可投入運營;運營時開啓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視頻系統。
3.交通標誌設置。《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交通線路時,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規範,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以及交通技術監控、交通信息發佈等智能交通安全設備。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誌、標線。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欄。在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置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有軌電車車道線。
4.有軌電車通行規則。《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軌電車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低於每小時六十公里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駛。
5.有軌電車車道保護規定。《辦法》將有軌電車車道分為兩類,一類是有軌電車專用道,另一類是有軌電車非專用道。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准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對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道和非專用道,《辦法》做了如下規範: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車道內停放和臨時停車,或者實施迫使其他車輛進入有軌電車車道內臨時停車的行為;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擅自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有軌電車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禁止行人翻越有軌電車車道隔離欄。針對不同的車道,《辦法》設定了不同的保護要求。針對有軌電車專用車道,《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有軌電車工程施工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得擅自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針對有軌電車非專用道,《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相對於其他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借道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此外,為了保障有軌電車的通行安全,《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還特別規定,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啓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瞭望。
6.應急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經營單位採取限制客流和停運的條件與措施,明確有軌電車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的情況下,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安全時,經營單位可以停止全部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突發事件的處置,要求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經營單位應當對涉及的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完好。
7.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有軌電車交通事故處理與其他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處理保持一致,並適用《蘇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關於“應當快速撤離的道路交通事故”規定,同時對經營單位和有軌電車駕駛員規定了更多的義務。《辦法》第四十二條明確,在有軌電車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啓安全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迅速報警。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拍照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雙方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並簽名確認,可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賠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經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經營單位恢復線路運營。經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涉及有軌電車事故處理的其他程序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此外,為了保障運營安全和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對危害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四十三條要求有軌電車經營單位應當通過購買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善後處理。
(七)關於法律責任。《辦法》第六章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中,第四十四條作出了指引性規定。其他法律責任條款是本《辦法》創設的,均經過合理、審慎考量,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政府規章立法權限。 [3]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相關報道

《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有軌電車通行規則、乘客乘車規則等內容。據瞭解,這也是全國首部以“有軌電車”為主題的立法文件。
時速最高70碼
有軌電車正常運行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在專用車道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70公里每小時,在非專用車道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每小時。在其他低於60公里每小時的限速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駛。
有軌電車專用道,是指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准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在非專用車道上,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權,
其他車輛借道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同時,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車道內臨時停車。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有軌電車車道。
本月底試運行票價或於8月確定
根據《辦法》規定,有軌電車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具備基本運營條件後,試運營期不得少於一年。蘇州有軌電車將於本月底開始試運行,計劃10月開始試運營。蘇州有軌電車公司負責人沈明生表示,有軌電車票價預計將低於軌交,略高於公交,目前正在聽取各方意見,預計8月份左右將確定具體票價。
在乘客乘車規則方面,《辦法》列出了十項在有軌電車車站、車廂內禁止的行為,如在車廂內飲食、吸煙;攜帶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摺疊自行車除外);攜帶貓狗等畜禽動物(導盲犬除外);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宣傳品等。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