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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坤

(朔州市井工三礦黨委副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鎖定
蘇坤,男,1980年10 月出生,中共黨員,井工三礦黨委副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井工三礦行政全面工作。
2024年1月1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佈山西朔州中煤平朔集團有限公司井工三礦“11·22”較大瓦斯(窒息)事故調查報告,蘇坤對事故遲報負直接責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 
中文名
蘇坤
性    別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80年10月

蘇坤人物履歷

井工三礦黨委副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井工三礦行政全面工作。 [1] 

蘇坤人物事件

2024年1月1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佈山西朔州中煤平朔集團有限公司井工三礦“11·22”較大瓦斯(窒息)事故調查報告,蘇坤不認真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落實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各級責任落實監督不夠,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不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重點工程特殊作業地點工作重視不夠,現場管理混亂,未將外委隊伍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對外委隊伍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失察,尤其是新龍項目部存在的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未及時報告事故,對事故遲報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自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事故發生後遲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兩項合併共處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陸拾壹萬零陸佰元整(¥610,600.00)。依據《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第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記12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