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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國民議會

鎖定
蘇丹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 of Sudan),是蘇丹共和國的兩院制議會的下議院
中文名
蘇丹國民議會
外文名
National Assembly of Sudan
所屬國家
蘇丹共和國
現任議長
易卜拉欣·艾哈邁德·奧馬爾 [1] 

蘇丹國民議會議會簡史

蘇丹自1956年獨立後,實行議會民主制。1958年11月17日蘇丹發生軍事政變,軍人集團奪取政權,組成武裝部隊最高委員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實行軍人專政。1965年6月,軍政府被推翻後,恢復民主制。1969年5月軍事政變後,尼邁裏上台。1971年,尼邁裏進行“組織革命”,選舉總統,建立人民議會,制定永久憲法。1972至1985年,人民議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人民議會和總統共同參與立憲。1985年4月,蘇丹政權更迭,人民議會解散。1986年5月至1989年6月,“最高委員會”是最高憲政權力機構。最高委員會經制憲議會選舉產生,同制憲議會一起組成立法機構。1989年巴希爾政府執政後,臨時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行使國家立法和監督權。1992年1月,國民議會取代臨時國民議會。1998年頒佈的蘇丹憲法規定國民議會為蘇丹國家立法機構。2000年12月,蘇丹舉行議會選舉,組成了360人的國民議會,塔希爾當選議長,並於2001年、2005年兩次連任。 [2] 

蘇丹國民議會組織結構

根據2005年頒佈的蘇丹臨時憲法規定,蘇實行“兩院三級”議會制度。兩院指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的國民議會和聯邦委員會,三級是指蘇丹議會有全國層面的國民議會、聯邦委員會和地方層面的議會。
國民議會是下議院,按照《全國選舉法》和各地區的人口比例,通過公開、公正和自由的原則由直接選舉出的議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在2009年大選之前的過渡階段,國民議會由蘇丹總統(經過與第一副總統的協商)任命的450名代表組成,其中北方佔總數的70%,南方佔30%。按政黨構成劃分,全國大會黨佔52%,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佔28%,其他北方政黨佔14%,其他南方政黨佔6%。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南蘇丹政府主席、部長和議會議員,以及各州的州長、部長和州議會議員都不得兼任國民議會議員,聯邦委員會代表也不得兼任國民議會議員。國民議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行政事務,秘書長由議長任命。國民議會還下設多個專門委員會。國民議會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但在議案的最後表決階段,或者議長認為某個議程特別重要的情況下,則出席會議的議員不得少於半數。除特殊情況外,決議只需簡單多數贊成票即可通過。 [2] 

蘇丹國民議會職權

國民議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1)代表民眾意願,維護國家統一,行使國家立法職責,監督國家行政工作及促進政府的地方分權制
(2)修憲,核准對《全國和平協議》的修改,先行討論總統在國民議會的發言或書面致辭,審批全國資源和收入的年度分配方案和政府預算,討論並表決總統否決的法案,頒佈《南蘇丹全民公決法》,批准戰爭或停戰聲明,批准實行或停止緊急狀態聲明;
(3)彈劾總統和第一副總統;
(4)接收其他全國性立法,審批與國家和社會有關的計劃、綱要和政策,審批聯邦委員會通過的議案、協定和協議等。 [2] 

蘇丹國民議會立法程序

總統、內閣部長、議會中的各個專門委員會及議員都可向議會提交草案。草案提交後,議長將草案送交相應的委員會審議,經四次質詢後進入最終投票表決階段。議長也可將草案送交專家或相關機構聽取反饋意見。經聯邦委員會批准的議案還須經國民議會核准,反之亦然。最終,議案送交總統簽署生效。總統30天內未提出異議議案也獲生效。總統有權要求議會對議案重新審議,但議案若獲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仍可生效。議員享受一切刑事責任豁免,但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可剝奪其豁免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