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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認證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中文名
藥品認證
外文名
Drug certification
認證部門
藥品監督部門
內    容
共六章

藥品認證基本簡介

藥品監督部門對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相應質量管理規範進行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發給相應認證證書的過程。

藥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廣泛規範藥品GMP認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GMP認證是國家對藥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是對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實施GMP情況的檢查認可過程。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GMP認證工作;負責藥品GMP檢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負責國際藥品貿易中藥品GMP互認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局認證中心”)承辦藥品GMP認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藥品生產企業GMP認證的資料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申請
第五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應按規定填報《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一式二份,並報送以下資料。
1、《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2、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自查情況(包括企業概況、GMP實施情況及培訓情況);
3、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負責人、檢驗人員文化程度登記表;高、中、初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4、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的組織機構圖(包括各組織部門的功能及相互關係,部門負責人);
5、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的所有劑型和品種表;
6、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環境條件、倉儲及總平面佈置圖;
7、藥品生產車間概況及工藝佈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料通道、氣閘等,並標明空氣潔淨度等級);
8、生產劑型或品種工藝流程圖,並註明主要過程控制點;
9、藥品生產企業 (車間) 的關鍵工序,主要設備驗證情況和檢驗儀器、儀表校驗情況;
10、藥品生產企業 (車間) 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第六條 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申請GMP認證, 除報送第五條 2至 10項規定的資料外,還須報送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批准立項文件和擬生產的品種或劑型 3批試生產記錄。
第三章 資料審查與現場檢查
第七條 局認證中心對藥品生產企業所報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實施現場檢查。
第八條 局認證中心負責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GMP檢查員組成,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 審批與發證
第九條 現場檢查後,局認證中心根據
檢查組現場檢查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認證合格的企業(車間)頒發 《藥品GMP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複查合格後,頒發的《藥品GMP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二條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滿前 3個月,由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按藥品GMP認證工作程序重新檢查、換證。
第十三條 認證不合格的企業,再次認證申請與上次認證申請的時間間隔應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獲得證書企業(車間)的監督檢查工作。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兩年檢查一次。檢查報告經局認證中心審核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對取得《藥品GMP證書》的企業(車間)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或經監督檢查不符合GMP要求的獲證企業,將撤銷其《藥品GMP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車間)應按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八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報送有關補充資料、未繳納認證費用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終止認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