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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鎖定
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薪酬委員會一般為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專門委員會,由4~6名董事會任命的董事委員(大多為獨立董事)組成,通過薪酬委員會會議行使職權。
中文名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提出時間
1932年
提出人
Berle和Means
主要職能
評估經理績效;制定和監督經理
自Berle和Means(1932)提出“Berle-Means”命題以來,如何設計有效的經理報酬契約以減少代理成本,便成為委託代理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而在西方公司治理實踐中,設計經理薪酬合約的職責一般由隸屬於董事會的次級委員會——薪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來履行。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薪酬委員會一般為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專門委員會,由4~6名董事會任命的董事委員(大多為獨立董事)組成,通過薪酬委員會會議行使職權。
對於薪酬委員會履行的主要職能有:評估經理績效;制定和監督經理薪酬計劃;制定員工退休金、利潤分享等收益計劃。對公司員工薪酬計劃提出意見;披露和解釋高管人員薪酬狀況。而能否制定有效的報酬契約,通過薪酬激勵解決代理問題,成為衡量薪酬委員會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