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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官

鎖定
薦任官jiàn rèn guān 第三等的文官。
中文名
薦任官
拼    音
jiàn rèn guān
實    質
第三等的文官
相關法文
《中央行政官官等法》
jiàn rèn guān ㄐㄧㄢˋ ㄖㄣˋ ㄍㄨㄢ 薦任官
辛亥革命後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 [1]  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民國初期,北洋政府根據
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國元年)十月十六日公佈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規定,中央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九等:第三至第五等為薦任官。薦任官屬於國務院或國務總理管理的,其任兔和敍等均由所屬長官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執行;屬於各部或直屬各部總長管理的,其任免和敍等均由各部總長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