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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宣

(西漢宰相)

鎖定
薛宣(生卒年不詳),字贛君,東海郡郯縣(今山東省郯城縣)人。西漢丞相,漢宣帝劉詢的女婿。
精通律法,起家廷尉書佐、都船獄吏,出任不其縣丞、樂浪郡丞。舉茂才出身,出任宛句縣令,遷長安令,頗有政績。漢成帝時期,歷任御史中丞、臨淮陳留二郡太守、左馮翊、少府卿、御史大夫,賞罰分明,威德並施,功勞卓著,迎娶敬武長公主。鴻嘉元年(前20年),出任御史大夫,代替張禹出任丞相,冊封高陽侯。永始二年(前15年),辦理邛成太后喪事不周,辭去丞相之職。 [1] 
漢哀帝時,免為庶人,最終在家中去世。
贛君
所處時代
西漢
民族族羣
漢族
本    名
薛宣
籍    貫
東海郯縣(今山東郯城)
職    業
官員
官    職
丞相
爵    位
高陽侯

薛宣人物生平

薛宣入朝為官

薛宣年少時擔任廷尉文書的佐吏、都船監獄的獄吏。後來,在大司農下級官吏中選拔清廉官吏時,補任不其縣丞。琅琊太守趙貢巡視下屬各縣,看到薛宣,很欣賞他的才能,讓他隨從巡視下屬各縣,回到郡府,令妻子孩子與他相見,告誡説:“贛君位至丞相,我二子也會做丞相史。”於是推薦薛宣廉潔,調任樂浪都尉丞。幽州刺史推舉他為秀才,擔任宛句縣令。大將軍王鳳聽説薛宣有才能,推薦他為長安令,治理政事果然很有名望。薛宣因通曉法律條文,漢元帝劉奭詔令讓他補任御史中丞 [2] 

薛宣上疏成帝

竟寧元年(前33年),漢成帝劉驁即位。漢成帝即位之初,薛宣擔任中丞,在朝中執法,外統管刺史,薛宣上疏説:“陛下最高的德行,十分仁厚,哀憐百姓,整天辛勞,無一日安逸快樂,公正地執掌聖道,刑罰恰當,然而吉慶氣氛不通,陰陽不調和,這是臣下不稱職,而聖化獨有不融洽的原因。臣私下想其一端,恐怕是官吏們多苛政,政教繁瑣,大概過失在統領刺史。有的不遵守條律規定之職守,行事各按自己的意思,很多幹預郡縣政事,到開私門,聽信讒言,苛求吏民過失,譴責細微,求全責備。郡縣一級連一級催迫,內部也一個比一個苛刻,流傳到平民中去。因此鄉里缺少嘉賓之歡,九族之內忘了親人之恩,飲食方面賙濟困難,富幫貧,送往迎來之禮也不做了。人類的道德規範不通,陰陽閉隔,和氣不興。《詩經》雲:‘人呀不講交情,爭吵為着食品。’俗話説:‘苛政使民不親,煩苦使人傷恩。’當刺史奏事時,應明確約束,使之鮮明地知道本朝的要務。臣愚拙不知治世之道,希望明主審察。”漢成帝嘉獎並且採納他的建議。 [3] 
薛宣屢次向漢成帝進獻有益的言論,推舉彈劾所屬刺史郡國二千石,貶退提拔,使其黑白分明,由此更加出名。薛宣離開京師出任淮陽太守,政治教化普遍推行。當時陳留郡有盜賊騷擾,漢成帝調任薛宣為陳留太守,盜賊都被禁止,吏民都很敬重他。又調任為左馮翊太守,任期滿一年成為正式的太守。 [4] 

薛宣懲戒楊謝

起初高陵縣令楊湛、櫟陽縣令謝遊都貪猾不順從,挾持郡守短處,前二千石多次案驗而不能窮其事。等到薛宣治理政事時,楊湛、謝游到郡府拜見,薛宣設置酒飯同他們相對飲食,接待很周到,隨即暗中收集他們的罪贓,完全掌握了所需罪證。薛宣觀察楊湛有改正的念頭,便敬重他的效驗,親自寫成簡牒,一條條陳述他的邪惡罪證,密封給他,説:“吏民逐條陳述你的罪惡如簡牒上寫的,有的議論認為有將獄斷官錢入於腰包的嫌疑。馮翊敬重你,又念按贓值十金法令處分你又太重,我不忍公開你的罪行。所以秘密地用手書告知你,要你自己考慮退路,可以將來再出來做官。如果你沒有那些罪贓事,回一封信,來替你辨明此事。”楊湛自知罪贓都與薛宣所記相當,而薛宣的詞語温和體貼,沒有傷害意思。楊湛馬上解印綬交給來的官吏,寫了封書信感謝薛宣,終無怨言。 [5] 
而櫟陽令謝遊自以為是有名大儒,輕視薛宣。薛宣單獨傳遞文書明顯地責備他説:“告訴櫟陽令:吏民談論你治理政務繁瑣苛刻,流放處罰從事勞役的千人以上,盜取錢財數十萬,供給興造非法之用;買賣聽任富吏,價數不可知,都證驗明白,本要派官審察驗證,恐怕有負推薦你的人,使儒士遭受恥辱,所以派掾平來明白告訴你。孔子説:‘能夠貢獻自己的力量,這才任職,若是行不通,便該罷休。’你仔細考慮,正準備選人代為櫟陽令。”謝遊得到聲討的文書,也解印綬走了。 [6] 

薛宣治理有方

當時頻陽縣北面與上郡、西河接壤,為數郡交接處,多有盜賊。頻陽縣令薛恭,本是縣裏孝子,按功績逐漸升任上來的,未曾治理民事,職責內之事不舉辦。而粟邑縣小,在偏僻的山中,百姓謹慎樸素容易治理。粟邑縣令尹賞,長久來是郡裏管事的官吏,任樓煩縣長,推舉秀才,調任粟縣令。薛宣就根據時令條文奏請尹賞與薛恭換縣。二人換縣後治理民事只有幾個月,兩縣均治理得很好。薛宣便傳遞文書慰問勉勵他們説:“從前孟公綽若是叫他做晉國諸卿趙氏、魏氏的家臣,那是力有餘裕的;卻沒有才能來做滕、薛這樣小國的大夫。本來有人因為德行好而顯耀,有人因為功能高而被推舉,‘君子的道路,怎麼可以是一樣的!’下屬各縣各有賢人,馮翊拱手而享受縣的成功。希望努力職守,完成功業。” [7] 

薛宣賞罰分明

薛宣得知他管理的郡中吏民的罪名,就召見告訴那個縣的長吏,讓他們自己行使處罰。曉諭説:“郡府不自己揭露檢舉的原因,是不想代縣治理民事,侵奪賢令長的名譽。”長吏沒有不高興又畏懼,脱下帽子謝薛宣把恩惠歸給自己。 [8] 
薛宣為官賞罰分明,用法公平而且一定實現,他任職過的地方都是有教令可為準則,多數寬厚仁愛使民有利。池陽縣令推舉的廉吏獄掾王立,郡府未及召見,聽説王立受囚犯家屬賄錢。薛宣責備縣令,縣令查訊證實獄掾的事,原來是獄掾的妻子接受囚犯家屬的錢一萬六千,接受後才過了一夜,獄掾實不知。獄掾慚愧害怕而自殺。薛宣聽説後,傳遞文書給池陽縣説:“縣所舉廉吏獄掾王立,家人私受賄賂,而王立不知,殺身來自我表明。王立的確是廉潔之士,非常可惜!可以把‘府決曹掾’之名寫在王立的棺材上,以表彰他的英靈。府掾史平常和王立相識的,都參與送葬。” [9] 
到冬至夏至之日官吏休假,管理盜賊的曹掾張扶獨不肯休假,坐在官署治理事情。薛宣出文告説:“禮儀以和為貴,夫妻交接要尊重交通,冬夏至日,官吏按照律令休假,由來很久。官署裏雖有公職事,家裏也望偏私一下恩意。屬官應隨眾,回家對着妻子兒女,設置酒餚,邀請鄰里,一起歡笑相樂,這也是應該的!”張扶慚愧,官屬們都親善薛宣。 [10] 

薛宣升任御史

薛宣為人喜歡威儀,進退舉止容儀温文,達到比較高的程度。性格細緻安靜有智謀,執行職守,務求其利平安。下到節制用度筆硯開支,都有計劃,便於用而又節約。官吏百姓都很稱讚他。薛宣升任少府,供應皇帝享用的賦税。 [11] 
一個多月後,御史大夫於永去世,谷永上疏説:“帝王之德沒有什麼比了解人還要大的,知人則百官任職,天官不空。所以皋陶説:‘理解臣下就顯得明智,能任人唯賢。’御史大夫在內擔任朝廷的風俗教化,外面輔助丞相統領天下,任重職大,不是庸才能勝任得了的,現應在從眾卿中選拔,來補充他的空缺。得到合適的人選,那麼萬民欣喜,百官悦服;不得合適的人,那麼大職毀壞,帝王之功業就不興旺,在此一舉,能不周詳!竊見少府薛宣,才茂行潔,於從政通達,前任御史中丞,在天子輦轂之下執行法令,不吐硬的不吞軟的,舉措合時而當理;出任臨淮、陳留太守,二郡稱好;為左馮翊,重教養善,威德並行,眾職美善有條理,為非作歹的人絕息,打官司的歷年不到丞相府,赦後餘下的盜賊三輔只有十分之一。功效卓著,左內史從開始設置至今未曾有過。孔子説:‘假如我有所稱讚,必然是曾經試用過他的。’考核薛宣為官的政績,大在兩府,不敢過譽來犯欺詐之罪。臣聞賢才沒有什麼比治理人還大的,宣已有效。他精通法律任廷尉有餘,經術之雅足以參謀朝政,決斷有關國外的計議;身兼多能,有‘廉潔公道’之氣節。薛宣沒有私黨遊説的幫助,臣恐陛下被《羔羊》之詩(美在位皆節儉正直)輕忽,捨棄公正樸實之臣,任用浮華空虛之名的人,因此越職,陳述薛宣品行及才能,希望陛下留神考察。”皇帝便以薛宣為御史大夫 [12] 

薛宣罷免相位

薛宣升任御史大夫的數月之後,代張禹為丞相,封為高陽侯,食邑千户。薛宣任命趙貢兩子為丞相史。趙貢趙廣漢兄之子,做官也因有才能聞名。任丞相後規定丞相府訴訟不滿萬錢不傳遞文書,後世都遵用薛宣舊例。然而官屬指責宣瑣碎無大禮,稱不上賢才。當時天子好儒雅,薛宣經術又淺,皇帝也看不起他。 [13] 
久之,廣漢郡盜賊羣起,丞相、御史差遣掾史追捕不能禁止。皇帝才拜河東都尉趙護為廣漢太守,以軍法從事。數月後,殺了他們的頭領鄭躬,投降的數千人,才平定下來。時邛成太后去世,喪事倉促,官吏們收田地税簡單辦理。其後皇帝聽説此事,以此作為丞相、御史過失,便下書免去薛宣丞相之職説:“君為丞相,出入六年,忠孝之行,應為百官之表率,朕沒有聽説過。朕不英明,變異屢見,年成連年不豐收。倉庫空虛,百姓飢餓,流離失所,瘟疫死人的數以萬計,人至相食,盜賊並起,羣職荒廢,這是朕無德而股肱不良造成的。目前廣漢羣盜橫行,殘害吏民,朕為之傷心,幾次以此事問你,你回答都不如其實。西州隔絕,幾乎不成為一郡。三輔賦斂無限度,酷吏相沿為災,侵擾百姓,詔令你拷訊證實,你沒有打算弄清事實之意。九卿以下都是順承風氣所指,同時陷入欺騙之罪,咎由你而生!有司據法彈劾你任職懈怠,開怠慢欺騙之路,使風化受傷變薄,不能給四方為表率。不忍心把你交給法官,還是交上丞相高陽侯印綬,免去丞相職回家吧。” [14] 

薛宣恢復官爵

當初,薛宣做丞相,而翟方進為司直。薛宣知方進是名儒,有宰相才能,深交厚友之。後翟方進終於代為丞相,念薛宣舊恩,薛宣免職後二年,推薦薛宣通曉法律條文,詳熟國家制度,獨過錯不重,可再進用。皇帝徵召薛宣,恢復高陽侯爵位,加寵特進,位次於皇帝師傅安昌侯張禹,加給事中,掌管尚書事。薛宣又受尊重,任政數年,後因好友定陵侯淳于長犯罪連累,被免官回家。 [15] 

薛宣兄弟不和

薛宣有兩個弟弟:薛明、薛修。薛明官至南陽太守。薛修歷任郡守、京兆尹、少府職,善交際,得州里人們之稱頌。後母常隨薛修居官。薛宣做丞相時,薛修任臨菑令,薛宣接後母,薛修不送走。後母病死,薛修去官守孝。薛宣説薛修守孝三年做不到,兄弟間意見不同,薛修守孝三年,從此兄弟不和。 [16] 

薛宣貶官去世

綏和二年(前7年),漢哀帝即位,博士申鹹給事中,也是東海人,毀謗薛宣不供養後母,不服喪,骨肉之情淡薄,前因不忠孝免官,不宜恢復列侯在朝。薛宣之子薛況做右曹侍郎,多次聽他説此話,賄賂客楊明,想讓楊明傷害申鹹之面目,使他不能居官位。剛逢司隸缺任,薛況恐申鹹任此職,便令楊明隱蔽在宮門外斫傷申鹹,砍掉鼻唇,身受八創。 [17] 
事情下達有司,御史中丞眾等上奏説:“薛況是朝臣,父是原來的丞相,第二次封列侯,不輔佐國君敕予此爵。他們骨肉相疑,懷疑申鹹受薛修言來毀謗薛宣。申鹹説的都是薛宣行跡,眾人共見,公家應聽説過的。薛況知申鹹給事中,怕他做司隸後舉奏薛,而公然令楊明等迫近宮闕,攔劫創殺近臣於大道人眾中,以此來隔斷聽覺視覺,杜絕論議之端,兇暴狡詐沒有畏忌,萬眾喧譁,流傳四方,與普通百姓忿怒爭鬥不同。臣聽説敬重近臣,為的是親近皇上。禮儀,過公門下車,見路馬則撫軾,國君的牲畜尚且敬之(而況近臣乎)。《春秋》之義,意惡功成,不免於被誅,上侵之源頭不可長。薛況首為惡,楊明親手傷人,效果和用意具惡,皆大不敬。楊明當重判,以及薛況都斬頭示眾。”廷尉直以為“律文‘鬥毆以刃傷人,減罪判刑為戍邊築城,那些賊人以刃傷人加罪一等,與主謀鬥毆者同罪’。詔書不以詆譭欺詐成罪。經傳説:‘不以義待人而被毆傷無創痕的,與毆傷皮破血流的罪同,惡在不直。’申鹹與薛修很好,而多次説薛宣壞話,流聞不義,不可謂直。薛況因此故傷申鹹,計謀已定,後聽説要選擇司隸,因前謀而促使楊明,不是怕申任司隸故定謀。來源於私事爭鬥,雖然是在宮中的旁門外道中傷申鹹,與凡民爭鬥無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道理,夏、商、週三代不改變的。孔子説:‘一定要糾正禮儀的用詞不當,’名不正,就導致罰不準;刑罰不準,而民不知所從。今以薛況為首惡,楊明親手傷人為大不敬,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尋其本心而定罪。原來薛況因父被毀發忿怒,無別的大惡。施加詆譭欺詐,集小過成大法,陷入死刑,違背明詔,恐怕不是法律意思,不可施行。聖王不憑怒增刑。楊明判以受賄殺傷人,薛況與同謀者都因有爵減罪判罰流放邊遠地方築城守城。”皇帝拿此事問公卿議臣。丞相孔光、大師空師丹認為御史中丞的議論是對的,自將軍以下到博士議郎都認為廷尉是對的。薛況終於減罪一等,流放到敦煌。薛宣牽連免官為庶人,回到原郡,死於家中。 [18] 

薛宣歷史評價

班固漢書》:①“所在而治,為世吏師。及居大位,以苛察失名,器誠有極也。” [19]  ;②“為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 [19]  ;③“為人好威儀,進止雍容,甚可觀也。性密靜有思,思省吏職,求其便安。” [19]  ;④“材茂行潔,達於從政” [19]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 [19] 

薛宣家庭成員

薛宣妻子

敬武公主,漢宣帝劉詢之女。初嫁張安世曾孫張臨。張臨死後,改嫁趙充國之孫趙欽。趙欽死後,再嫁薛宣。薛宣以罪免侯歸故郡,公主留京師。薛宣病死後,薛宣之子薛況回長安與之同居。因阿附丁、傅外戚,遭到外戚王氏所恨。漢平帝時,王莽專權,被逼自殺。 [20] 

薛宣弟弟

薛明,南陽太守。 [16] 
薛修,京兆尹、少府卿。 [16] 

薛宣兒子

薛況,右曹侍郎。 [17] 
薛惠,彭城縣令。 [21] 
參考資料
  • 1.    薛宣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3-08-17]
  • 2.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吏。後以大司農斗食屬察廉,補不其丞。琅邪太守趙貢行縣,見宣,甚説其能。從宣歷行屬縣,還至府,令妻子與相見,戒曰:“贛君至丞相,我兩子亦中丞相史。”察宣廉,遷樂浪都尉丞。幽州刺史舉茂材,為宛句令。大將軍王鳳聞其能,薦宣為長安令,治果有名,以明習文法詔補御史中丞。
  • 3.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是時,成帝初即位,宣為中丞,執法殿中,外總部刺史,上疏曰:“陛下至德仁厚,哀閔元元,躬有日仄之勞,而亡佚豫之樂,允執聖道,刑罰惟中,然而嘉氣尚凝,陰陽不和,是臣下未稱,而聖化獨有不洽者也。臣竊伏思其一端,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郡縣相迫促,亦內相刻,流至眾庶。是故鄉黨闕於嘉賓之歡,九族忘其親親之恩,飲食周急之厚彌衰,送往勞來之禮不行。夫人道不通,則陰陽否隔,和氣不興,未必不由此也。《詩》雲:‘民之失德,乾餱以愆。’鄙語曰:‘苛政不親,煩苦傷恩。’方刺史奏事時,宜明申敕,使昭然知本朝之要務。臣愚不知治道,唯明主察焉。”上嘉納之。
  • 4.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宣數言政事便宜,舉奏部刺史郡國二千石,所貶退稱進,白黑分明,繇是知名。出為臨淮太守,政教大行。會陳留郡有大賊廢亂,上徙宣為陳留太守,盜賊禁止,吏民敬其威信。入守左馮翊,滿歲稱職為真。
  • 5.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始高陵令楊湛、櫟陽令謝遊皆貪猾不遜,持郡短長,前二千石數案不能竟。及宣視事,詣府謁,宣設酒飯與相對,接待甚備。已而陰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節敬宣之效,乃手自牒書,條其奸臧,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於主守盜。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書相曉,欲君自圖進退,可復伸眉於後。即無其事,復封還記,得為君分明之。”湛自知罪臧皆應記,而宣辭語温潤,無傷害意。湛即時解印綬付吏,為記謝宣,終無怨言。
  • 6.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而櫟陽令遊自以大儒有名,輕宣。宣獨移書顯,責之曰:“告櫟陽令:吏民言令治行煩苛,適罰作使千人以上;賊取錢財數十萬,給為非法;賣買聽任富吏,賈數不可知。證驗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負舉者,恥辱儒士,故使掾平鐫令。孔子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令詳思之,方調守。”遊得檄,亦解印綬去。
  • 7.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又頻陽縣北當上郡、西河,為數郡湊,多盜賊。其令平陵薛恭本縣孝者,功次稍遷,未嘗治民,職不辦。而慄邑縣小,闢在山中,民謹樸易治。令鉅鹿尹賞久郡用事吏,為樓煩長,舉茂材,遷在慄。宣即以令奏賞與恭換縣。二人視事數月,而兩縣皆治。宣因移書勞勉之曰:“昔孟公綽優於趙魏而不宜滕薛,故或以德顯,或以功舉,‘君子之道,焉可憮也!’屬縣各有賢君,馮翊垂拱蒙成。願勉所職,卒功業。”  
  • 8.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宣得郡中吏民罪名,輒召告其縣長吏,使自行罰。曉曰:“府所以不自發舉者,不欲代縣治,奪賢令長名也。”長吏莫不喜懼,免冠謝宣歸恩受戒者。
  • 9.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宣為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府未及召,聞立受囚家錢。宣責讓縣,縣案驗獄掾,乃其妻獨受系者錢萬六千,受之再宿,獄掾實不知。掾慚恐自殺。宣聞之,移書池陽曰:“縣所舉廉吏獄掾王立,傢俬受賕,而立不知,殺身以自明,立誠廉士,甚可閔惜!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以顯其魂。府掾史素與立相知者,皆予送葬。”
  • 10.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及日至休吏,賊曹掾張扶獨不肯休,坐曹治事。宣出教曰:“蓋禮貫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來久。曹雖有公職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從眾,歸對妻子,設酒餚,請鄰里,一笑相樂,斯亦可矣!”扶慚愧。官屬善之。
  • 11.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宣為人好威儀,進止雍容,甚可觀也。性密靜有思,思省吏職,求其便安。下至財用筆研,皆為設方略,利用而省費。吏民稱之,郡中清靜。遷為少府,共張職辦。
  • 12.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月餘,御史大夫於永卒,谷永上疏曰:帝王之德莫大於知人,知人則百僚任職,天工不曠。故皋陶曰:“知人則哲,能官人。”御史大夫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任重職大,非庸材所能堪。今當選於羣卿,以充其缺。得其人則萬姓欣喜,百僚説服;不得其人則大職墮斁,王功不興。虞帝之明,在茲一舉,可不致詳!竊見少府宣,材茂行潔,達於從政,前為御史中丞,執憲轂下,不吐剛茹柔,舉錯時當;出守臨淮、陳留,二郡稱治;為左馮翊,崇教養善,威德並行,眾職修理,奸軌絕息,辭訟者歷年不至丞相府,赦後餘盜賊什分三輔之一。功效卓爾,自左內史初置以來未嘗有也。孔子曰:“如有所譽,其有所試。”宣考績功課,簡在兩府,不敢過稱以奸欺誣之罪。臣聞賢材莫大於治人,宣已有效。其法律任廷尉有餘,經術文雅足以謀王體,斷國論;身兼數器,有“退食自公”之節。宣無私黨遊説之助,臣恐陛下忽於《羔羊》之詩,舍公實之臣,任華虛之譽,是用越職,陳宣行能,唯陛下留神考察。上然之,遂以宣為御史大夫。
  • 13.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數月,代張禹為丞相,封高陽侯,食邑千户。宣除趙貢兩子為史。貢者,趙廣漢之兄子也,為吏亦有能名。宣為相,府辭訟例不滿萬錢不為移書,後皆遵用薛侯故事。然官屬譏其煩碎無大體,不稱賢也。時天子好儒雅,宣經術又淺,上亦輕焉。
  • 14.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久之,廣漢郡盜賊羣起,丞相、御史遣掾史逐捕不能克。上乃拜河東都尉趙護為廣漢太守,以軍法從事。數月,斬其渠帥鄭躬,降者數千人,乃平。會邛成太后崩,喪事倉卒,吏賦斂以趨辦。其後上聞之,以過丞相、御史,遂冊免宣曰:“君為丞相,出入六年,忠孝之行,率先百僚,朕無聞焉。朕既不明,變異數見,歲比不登,倉廩空虛,百姓饑饉,流離道路,疾疫死者以萬數,人至相食,盜賊並興,羣職曠廢,是朕之不德而股肱不良也。乃者廣漢羣盜橫恣,殘賊吏民,朕惻然傷之,數以問君,君對輒不如其實。西州隔絕,幾不為郡。三輔賦斂無度,酷吏並緣為奸,侵擾百姓,詔君案驗,復無慾得事實之意。九卿以下,鹹承風指,同時陷於謾欺之辜,咎繇君焉!有司法君領職解嫚,開謾欺之路,傷薄風化,無以帥示四方。不忍致君於理,其上丞相、高陽侯印綬,罷歸。”
  • 15.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初,宣為丞相,而翟方進為司直。宣知方進名儒,有宰相器,深結厚焉。後方進竟代為丞相,思宣舊恩,宣免後二歲,薦宣明習文法,練國制度,前所坐過薄,可復進用。上徵宣復爵高陽侯,加寵特進,位次師安昌侯,給事中,視尚書事。宣復尊重。任政數年,後坐善定陵侯淳于長罷就第。
  • 16.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初,宣有兩弟,明、修:明至南陽太守;修歷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州里之稱。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修為臨菑令,宣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駁不可,修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
  • 17.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鹹給事中,亦東海人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複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其語,賕客楊明,欲令創鹹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況恐鹹為之,遂令明遮斫鹹宮門外,斷鼻唇,身八創。
  • 18.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事不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列侯,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鹹受修言以謗毀宣。鹹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鹹給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隔塞聰明,杜絕論議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凡民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為:“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憖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鹹厚善修,而數稱宣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鹹,計謀已定,後聞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鹹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鹹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錯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它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上以問公卿議臣。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至博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 19.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3-08-17]
  • 20.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及宣免歸故郡,公主留京師。後宣卒,主上書願還宣葬延陵,奏可。況私從敦煌歸長安,會赦,因留與主私亂。哀帝外家丁、傅貴,主附事之,而疏王氏。………使使者以太皇太后詔賜主藥。主怒曰:“劉氏孤弱,王氏擅朝,排擠宗室,且嫂何與取妹披抉其閨門而殺之?”使者迫守主,遂飲藥死。
  • 21.    《漢書·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宣子惠亦至二千石。始惠為彭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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