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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顯

鎖定
蔡顯(公元1697年——1767年),字景真,號閒漁,江蘇省松江府華亭縣(今上海松江區)人。雍正七年(1729年)中舉。蔡顯一生潦倒,失意官場,在家開館授徒為業。他自恃才情,潛心著述。這些書自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起陸續刊刻,其中《閒漁閒閒錄》於三十二年三月刻成,是最著名的一部。書中的詞句得罪了當地鄉紳,蔡顯因此受到了他們的攻擊與威脅。後由於乾隆下旨明令“按律嚴治不得姑息”, 這樣,由《閒漁閒閒錄》一書所引發的文字獄案,在牽連了許多人之後才告結束。而蔡顯生前所著的一切作品也被列為禁書,並與書板一併銷燬 [1] 
景真
閒漁
出生日期
1697年
逝世日期
1767年
本    名
蔡顯

蔡顯著作

所著計有《閒漁閒閒錄》、《宵行雜識》、《紅蕉詩話》、《潭上閒漁稿》、《閒漁剩稿》、《老漁尚存草》、《續刻紅蕉詩話》等。 蔡顯當時已經七十一歲,在著成《閒漁閒閒錄》後,便想使之“自成野史”,傳於後世,遂與浙江湖州書商吳建千商定,由吳自備紙張將書刻印一百二十部,留二十部給作者以抵償版價,其餘一百部由吳帶去銷售。在刻印之時,蔡顯為了“自誇及門之盛”,將門人劉朝東、吳承芳、吳球、倪世琳、凌日躋及子侄多人均列為校梓者。

蔡顯舉報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閒漁閒閒錄》刻成後,蔡顯“欲自誇其著作之長”,將書分送其門人和親朋。於是此書引起了當地一些鄉紳的注意,他們見書中“語涉狂悖,且多訐發他人陰私之處”,遂在華亭縣街頭張貼匿名揭貼,説本縣舉人蔡顯私刻文書,“怨望訕謗”,號召本縣鄉紳一同到官府舉報,一時之間華亭縣輿論沸沸揚揚,鬧得滿城風雨。
此時蔡顯心中感到非常害怕,但他又自認為書中並沒有什麼不法文句,思忖再三,遂於此年五月間到松江衙門自首,呈出自著刊本《閒漁閒閒錄》一冊,請求官府作出公斷。 [1] 

蔡顯懲治

乾隆朝正是清代文網最為苛密的時候,清廷在思想文化戰線上對任何他們認為“不規”的苗頭,都會作出極為嚴厲的懲治,並一再督責各級官吏嚴加防範。而各地官員為了保官進爵起見,不惜深文周納,窮追猛治,以查出犯忌文字為邀功之路。並且民間也告訐蜂起,互相挑剔文字。在文禍橫飛之下,文人們膽戰心驚,人人自危,只得專力於訓詁考據以避禍,於是萬馬齊喑,以至於龔自珍發出“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梁謀”的感嘆。
在這種形勢之下,即使書中沒有多大問題,官府也要牽強附會,找出幾條犯逆之言。蔡顯抱書自首無異於自投羅網。松江府知府鍾光豫立即下令將蔡顯及其家人嚴加看守,並親自持書赴省城稟報。當時的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明德將呈到的《閒漁閒閒錄》詳細審閲了一遍,認為其中“詭詐悖逆”的語句很多,立即派員赴松江,將蔡顯及其家屬提解到省城聽審,一起押解到省的還有蔡顯的門人蔡必照、劉朝棟、吳承芳、吳球、倪世琳、凌日躋以及作序之人聞人倓、胡鳴玉等。並抄沒蔡顯家中所有書籍,搜出蔡顯已刻的書籍共七種:《宵行雜識》二本、《紅蕉詩話》一本,《潭上閒漁稿》二本、《閒漁剩稿》一本、《老漁尚存草》一本、《續刻紅蕉詩話》一本、《閒漁閒閒錄》二本;另外還有尚未刻印的《老漁尚存草》一本、《閒漁閒閒錄餘》一本。 [1] 

蔡顯審閲

兩江總督高晉和江蘇巡撫明德將搜到的書籍一一詳加審閲,認為“語含誹謗,意多悖逆,其餘紕謬之處不勝枚舉”。特別是《閒漁閒閒錄》一書,有多處觸犯清政府的忌諱。據蔡顯自序稱,此書為“錄前輩緒言”,“錄以往謬誤”,“錄所見所聞”,“流傳佳話”,“採掇閒情”之作,並非系統著述,但是,這本“採掇閒情”之作中,卻頗多犯忌之處。
首先,《閒漁閒閒錄》中記載了清兵南下時屠殺百姓的暴行,並揭露了清代官場的腐敗和鄉紳的醜行。如卷九錄趙雙白《哀漳城》詩云:城裏無煙白日荒,北軍搜盡萬家糧。戈船蔽海天常黑,鐵騎飛沙霧轉黃。一郡飢魂哭秋雨,千山戰骨夜埋霜。我生不盡哀時感,衰草寒夜幾斷腸。 [1] 
這首詩直接揭露了順治九年清兵(即詩中所言“北軍”)在漳州的暴行,如“搜盡萬家糧”之類。當然屠殺也是必然的,以至於“一郡飢魂”,“千山戰骨”。最後作者又發出“我生不盡哀時感,衰草寒夜幾斷腸”的悲嘆。毫無疑問,這首詩在清統治者眼中是“詆譭王師,大逆不道”的確鑿罪證。此書卷一曾引南昌鄧友語,説江西巡撫布蘭泰貪贓枉法,誣陷新建知縣,使知縣最終被斬首。書中對此發表評論説:“後布(蘭泰)削職,上諭凡受布蘭泰所劾官員,許該部查明,帶領引見,而泉下之鬼未由申其冤枉也。”在這裏,蔡顯對死去的新建知縣未得平反昭雪表示不滿。以一介書生的身份,對清政府的統治指手畫腳,無異於“目無尊上”,這也是清廷所不能容忍的。又如此書卷七雲:“自某紳入鄉賢祠,而修身齊家之道可不講矣。自某氏入節孝祠,而秉燭蔽面之訓可不循矣。……怪鴟可為鸞凰,蜣丸可為蘇合。”指斥有些所謂的鄉賢、節婦名不副實,譏刺其為怪鴟、蜣丸之類。 蔡顯在著《閒漁閒閒錄》時,懾於清廷酷烈文網的壓力,本來就是有所畏忌,小心謹慎的,正如他所一再強調的:“民之訛言,人之多言,耳可得聞口不可得而言也,敢呈筆以賈禍乎!”並聲明《閒漁閒閒錄》“東塗西抹,勿自懈逸,生逢堯舜世,瀟灑送日月”,對清王朝進行歌頌。但孰料在這樣一個“堯舜世”,他還是因此書而橫遭殺身之禍。 [2] 

蔡顯會審

兩江總督高晉和江蘇巡撫明德對蔡顯一案進行了會審。在嚴刑逼供之下,蔡顯“不能置辯,惟稱草野無知,原有寓意,今天奪其魄,自行敗露,罪該萬死,實無可辭”。高晉和明德於是根據大清律“大逆者凌遲處死,正犯之子孫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十六歲以上皆斬,男十五歲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正犯財產沒官”的條款,以蔡顯“存心詭詐,造作逆書,任意毀謗,喪心病狂,罪大惡極”,奏請將其依大逆罪判為“凌遲處死”;長子蔡必照年已十七歲,應照律擬為“斬立決”,次子、三子因年齡不滿十六歲,同妾朱氏及未出嫁的三個女兒都解部給功臣家為奴。門人聞人倓因與正犯關係密切,為《閒漁剩稿》作序,看過《閒漁閒閒錄》,曾勸蔡顯將其銷燬,但沒有向官府檢舉,按“知情不首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門人如劉朝棟等因為沒有讀過《閒漁閒閒錄》,書上列有其名字,是因為蔡顯為了誇耀門人眾多,自行寫進去的,可以不知情“免議”。
高晉、明德將審訊擬判寫成奏摺,呈皇帝請旨,同時把蔡顯所編各書內“悖逆顯著之處”逐一圈點粘籤,恭呈乾隆皇帝御覽。
起初,乾隆在看了高晉、明德的奏摺後,“閲原書內所簽出各條,各屬侘傺無聊、失志怨憤之語,……尚無詆譭朝政字句”,認為“其情與叛逆猶去一間”,遂表示寬宥,於六月初五日降旨:“蔡顯刊刻書詞,……核其情節,尚與詆謗肆逆者有間,着從寬改為斬決,伊子蔡必照亦着從寬改為應斬監侯,秋後處決。餘依議。”如果此案真能以此上諭了結,那麼除了蔡氏一門和聞人倓外,其他株連之人都可以因此而倖免於禍了。但是,乾隆又細細查閲了蔡顯的著作,終於讓他看出了更為嚴重的問題。
他認為書中有許多“悖逆”的語句,高晉等竟漏掉未能簽出。他在上諭中説:“及細檢各處,如稱戴名世以《南山集》棄世、錢名世以年案得罪,又‘風雨從所好,南北杳難分’,及《題友袈裟照》有‘莫教行化烏揚國,風雨龍王欲怒嗔’等句,則是有心隱約其詞,甘與惡逆之人為伍,實為該犯罪案所繫。”在乾隆看來,蔡顯與戴名世錢名世等惡逆之人為伍,其本人就是惡逆之人,這是不可饒恕的重罪,不但蔡顯死有餘辜,其他牽連之人也要一併治罪。於是乾隆又再次發佈《蔡顯案各犯應按律嚴治不得姑息諭》,痛責蔡顯“身系舉人,輒敢造作書詞,恣行怨誹,情罪重大,實為天理國法所不容。”同時乾隆又訓斥高晉等辦案粗疏,責問“該督何竟意存姑息,仍不免大事化小化無之陋習。況該督等平日既漫無覺察,不能預發其奸,直至自行敗露,尚圖苟且完事,何以申國憲而快人心。”乾隆並要求對蔡顯的門人及親朋好友“逐一嚴加跟究”,對印刷此書的書商亦應“治以應得之罪”。 [2] 

蔡顯處理

對此案的處理用力很大的兩江總督和江蘇巡撫二人真可謂吃力不討好,反被斥責為“意存姑息”、“苟且完事”。因此高晉、明德只好自認失誤,並請交部署嚴議。然後他們飛赴蘇州,迅速處死蔡顯,並將各涉嫌牽連者重新拘留,“再行詳細究審”。
高晉和明德對此案的重新審訊,首先着力於追查一百二十部《閒漁閒閒錄》的下落。《閒漁閒閒錄》共刻印一百二十部,書商吳建千帶走一百部自售,蔡顯自留二十部,分送給其親友故舊和眾門人。計送聞人倓一部,閲後即退回;送門人吳承芳、徐介堂各一部;送監生黃錦堂、李保成、吳秋漁、戴晴江、王充之、金子敬各一部;送其妻族之侄吳西序一部,因吳西序當時往江寧販布,由其妻許氏接受;送刻字匠聞聲遠、馬刻匠各一部;寄送胡鳴玉、廖古壇、陸湘萍各一部,途中丟失;陳鳴山以時文換去一部;其餘五部皆呈繳官府。書商吳建千帶走的一百部,除四十五部呈繳官府,其餘都已賣出而去向不明。 [3] 

蔡顯門生受累

這樣官府就由蔡顯所贈《閒漁閒閒錄》的下落順藤摸瓜,抓出了一大批蔡的門生故舊。其中聞人倓系候補訓導,曾為《閒漁剩稿》作序;胡鳴玉已八十三高齡,蔡顯假借其名為《宵行雜識》作序。其他門人事先對蔡顯刻書一事並不知曉。書刻成後,有的見過此書,有的根本就沒有見過。蔡顯為了顯示自己門徒眾多、交流廣闊,遂將這些人的名字寫入書中,不料卻使他們因此得禍。高晉等地方督撫便對這些株連者“逐一嚴加根究”。按照清律大逆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的規定,分別對這些人進行判決。 [3] 
其中劉朝棟和吳承芳“俱系蔡顯受業門人,劉朝棟兼系表戚,吳承芳又得受逆書,雖據供無幫同編造情事,但明知書內悖逆語句,瞻顧師生之誼,匿不舉首。若僅照知情不首律,擬以杖流,不足蔽辜。應請將二犯均照聞人倓之例,改發伊犁充當苦差。”凌日躋、倪世琳杖一百,流三千里;曾經接受過蔡顯贈書的黃錦堂、李保成、吳秋漁、戴江、王充之、金子敬等也按“知情不首”的罪名杖一百,流三千里。徐介堂、聞聲遠、馬刻匠、陳鳴山等接受過贈書,但因文義不通沒有讀過,杖八十;販賣《閒漁閒閒錄》的湖州書商吳建千,除了要“將繳到逆書盡行銷燬並令將未繳各書查追銷燬”之外,還比照“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律”條款,杖一百,“定驛充徒”三年。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