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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國華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

鎖定
蔡國華,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山東陽信人,在職研究生,工學博士,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入黨。曾任恆豐銀行董事長。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上訴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6] 
中文名
蔡國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5年4月
出生地
山東陽信

蔡國華人物履歷

1981.07——1984.08,在陽信縣陽信鎮醫院工作;
1984.08——1986.06,共青團陽信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6.06——1989.05,共青團陽信縣委宣傳部部長(1986.09—1988.07在山東師範大學政治系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9.05——1991.09,共青團陽信縣委副書記;
1991.09——1997.03,惠民(濱州)地委台辦副科級幹部,宣傳科副科長、科長,人秘科科長;
1997.03——2002.01,共青團濱州地(市)委副書記、書記,市人大常委(1997.09—2000.06在山東省委黨校研究生班學習);
2002.01——2003.04,共青團山東省委委員、共青團濱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山東省青聯常委(2002.03—2005.06在西北工業大學系統工程專業學習);
2003.04——2003.12,共青團山東省委委員、中共濱州市委候補委員、共青團濱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山東省青聯常委;
2003.12——2004.01,沾化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2004.01——2005.12,沾化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5.12——2006.01,沾化縣委書記;
2006.01——2007.12,沾化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12——2009.11,煙台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9.11——2012.02,煙台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兼市國資委黨委書記;
2012.02——2013.12,煙台市委常委、副市長、政府黨組成員兼市國資委黨委書記。 [2] 
2013.12——2018.04,恆豐銀行董事長。 [3-4] 
中共濱州市第六次黨代會代表,第七屆、第八屆人大代表;中國共青團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 [5] 

蔡國華人物事件

蔡國華違紀調查

2017年11月28日,從恆豐銀行專題會議上獲悉,恆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6] 

蔡國華開庭審理

2020年6月9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蔡國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檢方指控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共五個罪名,案涉金額共約103億元。 [7-8] 

蔡國華一審判決

2020年11月6日,據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蔡國華被控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被判死緩。 [1] 
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鑑於10.7億餘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羣眾旁聽了宣判。 [1] 

蔡國華二審判決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並罰,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上訴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海域投資有限公司、雲南實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2017年4月至8月,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山東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9] 

蔡國華曾獲榮譽

先後榮獲全國綠化委“綠化獎章”,被評為山東省“新長征突擊手”“優秀青年工作者”“優秀團幹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