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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客

鎖定
蓄客,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第三方收取費用。
進行蓄客是一種變相的銷售行為,違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中文名
蓄客
定    義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第三方收取費用

蓄客基本信息

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蓄客其他信息

開發企業採取會員卡、貴賓卡降低房價的行為屬於《山東省明碼標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所指商家促銷行為。【《山東省明碼標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促銷是指經營者以降價、折價、贈送有價證券(實物、服務)、消費積分返利、有獎銷售等方式直接或間接降低商品銷售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的各種營銷活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使用色彩明顯區別於正常標示的標價籤或價目表,處理商品還應特別標明。限時特賣4小時內的,可不更換原標價籤,但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原因、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限時特賣時間。”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實行促銷活動時,除按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標示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下列內容: (一)降價銷售商品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應當標明降價原因、降價起止時間、原價及現價等內容;(二)以折扣形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應標明折價原因、折價起止時間、折扣前的價格和折扣幅度;(三)實行贈券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標明參加贈券銷售的商品範圍、贈券價值、贈券計算辦法、使用範圍和期限、以及有關附加性條件等詳細內容。贈券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使用期限;(四)實行價外或標明的服務項目外饋贈物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如實標明饋贈物品品名、規格、型號和饋贈數量,饋贈服務的種類、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有效期限,或展示饋贈物品的實物樣品,不得虛標饋贈物品或服務的價格。有饋贈及履行限制條件的,也應當同時標示限制要求;(五)實行積分返利或有獎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應當標明參加該活動的商品範圍、活動時間。積分返利銷售商品的,還應當標明積分辦法、返利的具體辦法和數額等。有獎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還應當標明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品的名稱、價格和數量等;(六)實行限量銷售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開發企業應按照上述規定,對促銷活動及商品房作出説明。
第四、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具有了解商品詳細信息的知情權,就購買商品房而言,應有權知道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價格、户型等,第三人銷售會員卡、貴賓卡時,如未對上述信息作出説明,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開發企業做的做法如違反上述法規的規定,政府主管機關應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