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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衙門
鎖定
- 中文名
- 蒙古衙門
- 設立時間
- 1636年
- 設立人
- 皇太極
- 職 責
- 總理蒙古事務
蒙古衙門歷史沿革
1636年皇太極稱帝后,同年設置了總理事務的“蒙古衙門”,1638年(崇德三年)六月又將“蒙古衙門”改為“理藩院”
[1-2]
,理藩院後來成為總理外藩蒙古、內屬蒙古、西藏、回部以及西南地區土司事務的機關。理藩院並列在中央六步之後。
蒙古衙門機構設置
蒙古衙門旗籍司
蒙古衙門五會司
蒙古衙門典屬司
郎中二人(滿、蒙各一人),員外郎八人(滿二人,蒙古六人),主事滿蒙各一人,筆帖式十人(滿四人,蒙古六人),經承一人,帖寫書吏二人,掌管外札薩克各布遊牧疆界、封爵、會盟、驛遞、邊貿、屯戍等事務並直接管理察哈爾、巴爾呼、額魯特、扎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達木等處遊牧人員。另外還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事務;
蒙古衙門柔遠司
蒙古衙門徠遠司
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五人(滿一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二人,筆帖式八人(滿三人,蒙古五人),經承二人,掌管回部及西南土司的事務;
蒙古衙門理刑司
郎中蒙古二人,員外郎六人(滿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筆帖式七人(滿二人,蒙古五人),經承一人,掌管外藩各部刑罰,制訂蒙古律例,審理重大案件。
蒙古衙門立法
為了治理蒙古,清朝政府還於康熙年間制定了《理番院則例》,作為處理蒙古事務的法律依據,在乾隆和嘉慶年間,又在原來的《理藩院則例》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補充,最後發展為五百二十六條,除《理藩院則例》外,還制定了《蒙古律例》。
蒙古衙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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