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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管理制

鎖定
董事會管理制是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採取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有關董事會及其經營管理機構的組建與職責、工作程序等可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1] 
中文名
董事會管理制
定    義
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聯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常採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是企業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它有權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別由中外合作者擔任。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參考資料
  • 1.    胡志民 .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