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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

鎖定
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受著作權人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文名
著作權侵權
領    域
法律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違反條令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條    件
絕對權、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關鍵詞
著作權

著作權侵權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的行為類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內容:第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容: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侵權侵權類型

1.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著作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幫助或教唆等行為促成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或繼續。如向直接侵權人提供破壞技術措施的服務,又如視頻網站經營者在經權利人投訴後未能下線網站內相關的盜版視頻內容。
2.按照責任的承擔分類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2)除承擔民事責任,行為嚴重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權侵權例外與限制

1.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閲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3.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製品需取得錄像製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5)製作課件的法定許可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發行權權利窮竭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複製件投放市場後,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着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發行權的用盡。

著作權侵權認定規則

1.思想表達二分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會首先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層面還是原作者具體的表達。在區分思想與表達上,司法實踐又產生了“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即首先將作品中屬於思想的抽象部分抽離,再過濾掉兩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最後將兩部作品剩下部分結合獨創性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2.實質性相似+接觸
實質性相似+接觸是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規則,其要點是:(1)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2)被訴行為人具有接觸原告作品的高度蓋然性,是否具有接觸的可能性需要證據證明,比如侵權行為人通過中間人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經公之於眾。

著作權侵權侵權訴訟

1.訴前臨時禁令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3.舉證責任倒置
除特殊侵權情形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將該行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4.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賠償數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著作權侵權侵權責任

1.民事責任
侵害著作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方式:
(1)停止侵害
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權行為人無論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消除影響
著作權侵權可能對著作權人的名譽、聲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公眾對作品的錯誤認識,侵權人應當以一定的方式,在與損害的相當的大小範圍內消除前述不良影響。這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一起適用。
(3)賠禮道歉
當著作權侵權行為造成作者的著作人身權損害時,法院可以判定侵權人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但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應當慎重使用,不宜濫用而導致實踐中常發生的無法實際履行或履行效果不好而導致新的糾紛。這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一起適用。
(4)賠償損失
在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的主要責任承擔方式,也是對權利的主要救濟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2.行政責任
有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八種行為且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主管部門可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上構成著作權犯罪的有兩個罪名:
(1)侵犯著作權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5)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著作權侵權相關案例

工程設計圖作品中“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應用——“水幕工程設計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號:(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號。
1.基本案情
2013年,北京X公司(簡稱X公司)接受華X公司(簡稱華X公司)委託,對華X公司“新光天地”商場B1F水幕和時尚區道具進行設計、製作、安裝。就水幕部分,華X公司向X公司提交了其委託英國設計師完成的概念圖紙。隨後,X公司又委託北京X公司(簡稱水X公司)在上述概念圖紙的基礎上進行深化設計並提交完整圖紙,但雙方未能簽訂合同。最終X公司委託廣X公司(簡稱廣X公司)對涉案水幕工程進行施工建造。原告水X公司認為其創作完成的設計圖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圖作品,X公司和華X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該設計圖建造水幕工程的行為侵害了其對該設計圖享有的複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法院查明,水X公司於2015年6月16日將其主張的涉案設計圖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並取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
2.爭議焦點
按照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工程實物是否屬於對作品的複製。
3.法院認為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工程設計圖等圖形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儘管繪製工程設計圖的目的在於利用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工程實物,其價值更重要地體現在其中所藴含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操作方法等,但是根據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任何思想、技術方案、實用功能、操作方法等的基本原理,工程設計圖作品的獨創性與其中所體現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操作方法等無關,而是應當體現在其是由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構成的表達,其中包含有源於點、線、面及各種幾何圖形所傳遞的科學美感,這種美感僅僅來自於圖形本身,與圖形所描繪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實用功能等無關。
因此,工程設計圖是否具有獨創性,能否構成作品,應當從圖形本身是否被獨立創作完成以及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智力判斷和選擇方面進行判斷,而不是從其中所體現的技術方案是否優劣、能否據此施工等方面進行判斷。
對於工程設計圖作品的保護而言,鑑於其獨創性僅僅體現在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故一種利用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行為是否屬於對作品的複製行為,應當考察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是否體現了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如果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體現了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則應當屬於對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複製,如果該種利用行為所產生的成果並未體現圖形本身的科學美感,而僅僅是實現了圖形所藴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則該種利用作品的行為並不屬於複製行為。與根據平面美術作品製造三維藝術品從而能夠在三維藝術品中體現平面美術作品的造型藝術美感不同,根據工程設計圖所建造的工程實物已經不能再體現工程設計圖中圖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過程不是一個再現圖形作品科學美感的過程,而是實現工程設計圖中所藴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技術方案等的過程,因此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於複製行為。如果認為該種行為屬於複製行為,必然會導致著作權法保護實用功能、技術方案等的後果,這將有悖於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理。因此,著作權法保護工程設計圖作品應當是指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印刷、複印、翻拍等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形式使用作品,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工程實物。
本案中,從水X公司主張侵權的具體內容來看,其提出的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術、水幕牆使用的材料、水幕牆表面的鋼條形狀及安裝方法、水幕出水技術措施、供水措施、水質處理技術、水幕基礎及水池部分、機房的選址及使用面積單面流水設計等均屬於實用技術、操作方案等思想層面的內容,並由水幕所要實現的流水效果所決定,故即使X公司建造的涉案水幕工程實物中體現了水X公司主張的這些內容,也不構成對水X公司涉案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複製,其不能根據著作權法主張X公司和華X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
4.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X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