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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權

鎖定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繫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中文名
著作人身權
別    名
著作人格權
相    關
著作權法
包    括
發表權
特    點
不可轉讓

目錄

著作人身權分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特點性質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説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説的代表。
採用一元説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分割而轉移於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説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身權僅及於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採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1] 
3、不可剝奪性
4、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該權利內容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參考資料
  • 1.    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