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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浩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
鎖定
葉浩人物履歷
2002.03-2017.01 歷任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灣頭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鎮長、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廣陵區發改委黨委書記、主任,廣陵區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01-2017.03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政府副區長,區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葉浩人物事件
葉浩黨內警告
2021年8月,經揚州市委批准,揚州市和相關區紀檢監察機關對疫情防控不力問題進行調查,對有關黨員、幹部失職失責問題進行處理。通報葉浩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監督職責不力,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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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浩違紀被查
葉浩依法雙開
2022年5月,經揚州市委批准,揚州市紀委監委對揚州市廣陵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葉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葉浩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採取多種方式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超標準宴請、收受禮品;組織觀念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權謀私,違規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不付利息;對紀法毫無敬畏,貪婪腐化,大肆斂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賄賂;作風霸道,恣意妄為,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
葉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不知畏、不知止,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揚州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葉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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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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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疫情防控不力,江蘇揚州市衞健委主任等12人被處理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1-08-15]
- 2. 揚州一副區長被查,去年曾因防疫不力被處分 .聊時局.2022-01-04[引用日期2022-01-04]
- 3. 揚州市廣陵區原副區長葉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去年曾因防疫不力被處分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2-05-09]
- 4. 因防疫不力被處分4個月後,他被查 .人民資訊[引用日期2022-05-09]
- 5.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區長分工 .廣陵區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