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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縣審計局

鎖定
萬安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中文名
萬安縣審計局
所屬地區
江西省萬安縣
類    型
政府機構
地    址
江西省萬安縣芙蓉鎮鳳凰路

萬安縣審計局概況

1984年2月,縣委、縣政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贛辦發[1983]33號文件精神,萬安縣審計局正式進入籌建階段,4月,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以萬辦發(1984)19號文件“關於縣委、縣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正式確定縣審計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萬安縣審計局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萬安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萬府辦發[2010]12號)的通知,萬安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為: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及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全縣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鄉級人民政府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縣政府投資和以縣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縣政府部門、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省審計廳授權的省駐縣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市審計局授權的有關項目。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的其他事項。

萬安縣審計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統計、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保衞、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制定局規章制度;監督被審單位審計法及相關法律規範的執行情況;負責對社會中介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核查;指導和檢查內審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承擔草擬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間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等工作。組織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部門、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工商聯、縣人民團體機關、縣政府辦公室、公安、司法、人事、科技、勞動社保、民政、衞生、農林水、國土資源、環保、經貿、工交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固投審計股
組織對轄區內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組織對縣政府計劃發展部門、建設系統、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相關的審計調查。
投資審計中心
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情況以及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中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及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中心
負責對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羣眾團體主要負責人,縣屬國有及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有權機關批准對縣公安、法院、檢察院等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負責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調查研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