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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憲法

鎖定
菲律賓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986年10月12日製憲委員會通過,1987年2月經全民投票通過生效。共18章287條,規定主權屬於人民;奉行同一切國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與和睦相處的政策;文職政府無論何時都高於軍事當局。立法權屬於議會,但憲法明文規定保留給人民的除外。 [1] 
中文名
菲律賓共和國憲法
通過時間
1986年10月12日
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和副總統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總統不得連任,副總統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依法設立的下級法院。此外,曾分別於1935年5月14日和1973年1月制定過兩部憲法。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