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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芳
(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鎖定
- 中文名
- 華芳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76年9月
華芳人物履歷
曾任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辦公室數字城管科科長(主持綠化科工作)、綠化管理科科長,杭州市錢塘區城市管理綜合保障中心主任。
華芳人物事件
華芳違紀被查
華芳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經中共杭州市錢塘區委批准,杭州市錢塘區紀委區監委對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華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為逃避查處,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規接受旅遊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兼職取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華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錢塘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錢塘區委批准,決定給予華芳開除黨籍處分;由錢塘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華芳公開通報
2015年至2022年,華芳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的加油卡、超市卡、購物卡共計價值7.1萬元,另收受禮金1萬元和高檔酒水;2014年4月及2016年8月,華芳兩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同意其家人前往香港、韓國旅遊和購物,相關費用均由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華芳另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華芳一審開庭
2023年1月11日,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受賄一案。
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華芳利用擔任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城管辦綠化管理科副科長、數字城管科科長(主持綠化科工作)、數字城管科科長,杭州錢塘新區原城市管理綜合保障中心主任、杭州錢塘新區原“美麗杭州”創建環境整治工作專班牽頭人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後為沈某某、餘某某、水某、李某某、韓某等人謀取利益,於2012年4月至2022年6月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423842元。案發後,被告人華芳的家屬已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423842元。
華芳一審宣判
2023年2月,杭州錢塘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華芳利用擔任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辦綠化管理科副科長、數字城管科科長(主持綠化科工作)、數字城管科科長、原杭州錢塘新區城市管理綜合保障中心主任和“美麗杭州”創建環境整治工作專班牽頭人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項目招投標、日常管理、檢查驗收、款項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23842元。案發後,被告人華芳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142384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華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 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華芳具有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案情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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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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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瀟湘晨報[引用日期2022-06-18]
- 2. 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百家號.2022-11-03
- 3. 杭州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12-28[引用日期2022-12-28]
- 4. 杭州市錢塘區住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受賄案一審開庭 .浙江日報[引用日期2023-01-12]
- 5. 杭州市錢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華芳受賄案一審宣判 .浙江日報.2023-02-27[引用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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