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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大學校友會

鎖定
華僑大學校友會(HUAQIA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HUAA),是經民政部批准於1985年11月2日註冊成立。 [1] 
中文名
華僑大學校友會
外文名
HUAQIA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HUA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華僑大學校友會發展歷史

華僑大學校友會 華僑大學校友會
1985年11月1日,華僑大學舉行建校25週年慶祝活動,邀請各地校友參加並於11月2日召開“華僑大學校友總會成立大會”,參加大會的各地校友代表400餘人。會議討論通過《華僑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成立華僑大學校友總會理事會。校友總會宗旨規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共道德風尚,發揚校友愛國、愛校的精神,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團結海內外校友共同為振興中華、建設四化、為增進國際間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作貢獻。大會選舉了謝白秋為理事長由47人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第六屆校友總會會長為賈益民同志,副會長為曾路同志。
在校友總會的推動下,華僑大學各地校友會先後成立。華僑大學校友總會已擁有51個分會,遍及世界各地,其中,境外有泰國、香港、澳門、台灣、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日本等。此外,菲律賓、新西蘭、緬甸等地區校友,有的與母校總會保持聯繫,有的正在醖釀組織校友開展活動。廣大校友雖星散五洲,但是在校友總會的組織下始終熱愛母校、情繫中華,充分發揚着“愛國、愛鄉、愛校”的精神,服務校友、服務當地社會、服務母校。
華僑大學校友總會的成立有利於加強華僑大學與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的廣泛聯繫,有利於海內外校友間互濟互助,是海內外十幾萬校友共同的願望。
華僑大學校友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總會開展日常工作。
母校的發展與廣大校友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校友總會成立30多年來,通過聯絡、團結校友、向海內外宣傳校友事蹟,加強境內外校友聯繫,同時,建設校友網、編髮“華大校友”電子雜誌、開設“校友講壇”、頒授“校友之家”牌匾、搭建各地校友會交流平台,積極配合母校做好境外招生、海外華文教育以及接待工作,協助學校董事會發動廣大校友為母校建設捐資引智等一系列努力,在為支持校友事業發展、畢業生就業、校友排憂解難,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發展對外友好關係、推動港澳迴歸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2] 

華僑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華僑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華僑大學校友會。
英譯名為HUAQIA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 H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僑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共道德風尚,發揚校友愛國、愛校的精神,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增進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團結海內外校友共同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泉州市華僑大學“楊思椿科學館”辦公大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華僑大學校友會 華僑大學校友會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海內外校友的聯誼活動;
(二)宣傳母校,提高母校知名度,開拓境外招生渠道;
(三)為母校引智、引資牽線搭橋,促進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四)為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五)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六)編輯出版“情繫華園”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本人願意參加本會;
(三)積極參與並開展校友工作;
(四)凡曾在華僑大學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含畢業生、肄業生、實習生、進修生、留學生或任教、任職者)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華僑大學校友會 華僑大學校友會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校友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較大影響,熱心校友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續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與海內外校友舉行聯誼交流。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因身體健康等原因未能行使職權時,經會長授權,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海內外校友聯誼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母校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暫不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會務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學校財務處的監督和管理。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審計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