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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

鎖定
莫紀宏,男,漢族,1965年5月生, [8]  江蘇省靖江市人,法學博士。198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89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1] 
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主持國際法研究所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1-2]  [4-5] 
中文名
莫紀宏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5年5月 [8] 
畢業院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北京大學 [1] 
學位/學歷
博士
職    業
教師
專業方向
憲法學、立法學、行政法學和國際人權法學
職    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院長 [7] 
學術代表作
憲法審判制度概要
籍    貫
江蘇靖江
職    稱
研究員

莫紀宏人物事蹟

作為一名憲法學者,他1996年發表《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對於我國憲法學理論研究和制度實踐起到了重要導向作用。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聘請的備案審查專家委員,他先後參加了上百部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和諮詢工作,並直接參與了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法的起草,為我國防震減災法律體系的創建提供了堅實學理支持。他是最早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發表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學術論文和理論文章最多的學者之一。 [7] 

莫紀宏人物經歷

莫紀宏教育背景

198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89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曾長期在國外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擔任客座教授和訪問學者。1995年在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做客座研究員,1998年在挪威人權研究所作訪問學者,2001年在瑞典隆德大學作訪問學者,2002年在瑞士佛裏堡大學作訪問學者。 [1] 

莫紀宏工作經歷

1989年至1990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工作,1991年至2018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2018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工作。
1993年被破格晉升為副研究員,2001年晉升研究員,2004年被聘為國際人權法方向博士生指導老師。
2017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2017年第3批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全國“五五”“七五”普法中央講師團成員,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報告團”成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顧問,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北京市依法治市宣傳顧問,廣東省委法律顧問等。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中共甘肅省張掖市委副書記(掛職)。 [1] 

莫紀宏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為憲法學、立法學、行政法學和國際人權法學。重點研究領域為憲法哲學、依憲治國理論、憲法監督制度與合憲性審查理論、基本人權理論、國際人權法實施機制、緊急狀態制度、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理論等。 [1] 

莫紀宏主要成就

莫紀宏綜述

在近三十幾年的科研工作中,莫紀宏研究員主持和參加了所內外和院內外組織的許多重大課題的論證和研究工作,積極參與國家立法活動,先後參與了近百餘部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法規的起草、論證和諮詢工作,許多重要學術研究成果獲得了省部級以上的獎勵,撰寫的近兩百餘篇內部研究報告許多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的肯定,先後獲得三等獎以上社科院優秀對策信息獎80餘項,中國知網收錄的論文和文章350餘篇,新華文摘轉摘近10篇,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摘的20餘篇。

莫紀宏科研項目

(1)主持2007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順利完成結項;
(2)主持2017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民間規範與地方立法”,正在有效進展中;
(3)主持和參加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專家建議稿論證和起草工作,成為決定起草小組重要的參考資料;
(4)參加中國社科院前院長王偉光主持的“全面深化改革書系”課題研究,撰寫出版《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
(5)參加中國社科院前院長王偉光主持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叢書”,合作撰寫出版《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
(6)主持2015年社科院國情調研項目“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狀況研究”,2017年社科院國情調研項目“地方法治研究”,2018年社科院國情調研項目“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法治意識”;
(7)主持社科院2019-2022大型調研項目“‘一帶一路’法律風險防範與法律機制構建”等等。

莫紀宏出版編著

(1)參加了防震減災立法工作和我國防震減災法律體系的構建工作,先後擔任《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立法起草小組副組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立法起草小組成員,《發佈地震預報的規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條例》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條例》立法起草小組顧問。為配合防震減災立法工作,編著了《外國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該著作成為防震減災立法確立地震應急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
(2)參與了《戒嚴法》《國防法》《立法法》《監察法》《公務員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慈善法》等法律的立法論證及諮詢工作,撰寫了《戒嚴法律制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一書,該著作成為《戒嚴法》《國防法》規定戒嚴制度的重要參考資料。
(3)參加了《突發事件應對法》起草小組,是《國家安全法》立法起草小組的重要成員。
(4)參與了2004年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改的諮詢和宣傳工作,2018年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的立法諮詢和宣傳工作,提出了許多很好的修憲建議被修憲小組採納。
(5)對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活動的經歷和經驗做出了系統總結,撰寫出版《為立法辯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著作。

莫紀宏內部報告

(1)1999年度,針對我國駐南使館遭北約飛機轟炸以及“法輪功”等緊急危機事件,結合對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所進行的長期研究成果,寫出了“建立國家緊急事務預警反映機制”的內部報告,刊登在第558期人民日報編印的《情況彙編》上。該內部報告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公安部為此組織人員專門研究落實上述內部報告中所提出的建議。
(2)獲得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並獲得社科院優秀對策信息一等獎以上的主要對策信息包括:《代表法》修改的應注意幾個問題,2011年9月,特等獎;加強《選舉法》修改宣傳工作的建議,2011年9月,一等獎;關於宣佈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認真對待的幾個理論問題,2011年9月,一等獎;需做好衡陽賄選事件的法律善後工作,2015年6月,一等獎;全國人大不宜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2015年6月,一等獎;制定國家榮譽法要體現“科學立法”精神,2016年6月,一等獎;不宜用立法手段干預宗教習俗的存留,2016年6月,一等獎。
4.加強對憲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出版了個人專著12部。其中,《憲法審判制度概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是國內憲法學界系統研究憲法審判制度的第一本學術著作;《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通過全面介紹挪威最高法院對“羞示”案件所作出的判決,系統地分析了現代憲法審判制度在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功能,在研究憲法審判案例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政府與公民憲法必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詳細地介紹了1999年憲法修正案產生背景、內容、意義、理論和實踐上的價值等,是全面理解1982年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的最全面的參考書目;《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次以邏輯學的方法闡述了現代憲法的基本原理,將憲法定位為價值法,並詳細地探討了憲法的正當性、確定性、有效性等價值特性,指出了憲法制度的設計必須以憲法價值為基礎;《“非典”時期的非常法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比較系統地介紹我國災害法和緊急狀態法的立法狀況以及有關非典防治的法律對策;《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世界知識出版社2005年版)比較全面和系統地介紹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基本人權體系及實施機制;《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彙集了作者對實踐中的憲法問題進行系統性理論思考的憲法學觀點和理念;《為立法辯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全面和系統地收集了作者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的立法資料以及作者自己根據立法需求和立法技術就某些方面的社會問題起草的專家立法建議稿;《憲法學原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運用比較憲法學和規範憲法學的方法,對世界各國成文憲法文本中的憲法制度進行了歸納和總結,構建了嶄新的憲法學原理體系;《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社科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列入社科院王偉光院長主持的“全面深化改革書系”,對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憲法問題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歸納、總結和分析,提出了依憲治國的理論框架和主要學術觀點;《法治中國與制度建設》(方誌出版社2016年版)收錄了作者對法治中國製度建設中的一些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學術思考方案和建議。 [1] 

莫紀宏科研成果

著作類
1.《法治中國與制度建設》,莫紀宏著,方誌出版社2016年1月版。
2.《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莫紀宏著,社科文獻出版社2014年9月版。
3.《憲法學原理》,莫紀宏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4.《為立法辯護》,莫紀宏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版。
5.《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莫紀宏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版。
6.《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莫紀宏著,世界知識出版社2005年9月版。
7.《“非典”時期的非常法治》,莫紀宏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8.《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莫紀宏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9.《政府與公民憲法必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全景透析》,莫紀宏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0.《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莫紀宏譯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1.《憲法審判制度概要》,莫紀宏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2.《憲政新論》,莫紀宏著,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版。 [1] 
論文、文章類
1.“依憲立法原則與合憲性審查”,《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11期。
1.“論數據時代虛擬事實的法律效力”,《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7期。
2.“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治體系與制度體系的有機統一”,《法學雜誌》2020年第5期。
3.“地方性法規合憲性審查中的幾個法理問題探討”,《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4.“關於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治體系的若干思考”,《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5.“‘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內在邏輯述要”,《現代法學》2020年第3期。
6.“從制度、制度化到制度體系構建——制度發展的內在邏輯”,《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3期。
7.“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制度”規定的語義學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20年第1期。
8.“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合憲性審查的法理及分層”,《甘肅社會科學》2019年第2期。
9.“習近平依憲治國與依憲執政重要論述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治理現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
10.“論法律的合憲性審查機制”,《法學評論》2018年第6期。
11.“論憲法保留原則在合憲性審查中的應用”,《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
12.“以憲法修改為契機全面推進依憲治國”,《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13.“合憲性審查機制建設的40年”,《北京聯合大學學報(社科版)》2018年第3期。
14.“論規章的合憲性審查機制”,《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3期。
15.“論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3期。
16.“論加強合憲性審查的機制制度建設”,《廣東社會科學》2018年第2期。
17.“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注重對監察權性質的研究”,《中州學刊》2017年第10期。
18.“黨內法規體系建設重在實效”,《東方法學》2017年第4期。
19.“習近平依憲治理思想的形成及特徵”,《法學雜誌》2016年第5期。
20.“依憲治國重在制度建設”,《理論視野》2015年第3期。
21.“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法學研究》2014年第6期。
22.“直面‘三個挑戰’:衡陽賄選事件的法理透析”,《法學評論》2014年第2期。
23.“憲政的‘名’‘實’之辯”,《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
24.“法治與小康社會”,《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
25.“憲法原則在憲法學理論研究體系中的地位及發展”,《法學論壇》2012年第6期。
26.“我們應當怎樣修改憲法”,《清華法學》2012年第6期。
27.“憲法實施的評價方法及其影響”,《中國法學》2012年第4期。
28.“論文化權利的憲法保護”,《法學論壇》2012年第1期。
29.“憲政概念在當下的社會功能”,《法學》2011年第12期。
30.“辛亥革命前夕各國立憲文本的特徵比較”,《法學研究》2011年第5期。
31.“論執政黨在我國憲法文本中的地位演變”,《法學論壇》2011年第4期。
32.“論人權的非道德性”,《廣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2期。
33.“‘公民’概念在中國憲法文本中的發展”,《人權》2010年第4期。
34.“對我國立法監督制度缺陷的探討”,《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
35.“論憲法與基本法律的效力關係”,《河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
36.“從憲法第100條看憲法適用理論的缺失”,《社會科學戰線》2009年第9期。
37.“論立法的技術路線”,《廣東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
38.“應當高度關注‘基本權利’的保障義務”,《法學》2009年第4期。
39.“用‘搞憲法就是搞科學’的定位來看憲政”,《法學》2008年第4期。
40.“論對社會權的憲法保護”,《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
41.“憲法學與公法學的關係”,《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42.“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種思考進路”,《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
43.“論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係”,《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44.“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性研究”,《北方法學》2007年第3期。
45.“違憲主體論”,《法學雜誌》2006年第1期。
46.“人權制度的概念分析”,《法學雜誌》2005年第1期。
47.“緊急狀態入憲的意義”,《法學家》2004年第4期。
48.“憲法程序的類型以及功能”,《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
49.“論憲法關係”,《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50.“中國緊急狀態立法的狀況及特徵”,《法學論壇》2003年第4期。
51.“受教育權憲法保護的內涵”,《法學家》2003年第3期。
52.“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的義務與中國”,《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第8期。
53.“訴權是現代法治社會第一制度性人權”,《法學雜誌》2002年第4期。
54.“論公民的憲法意識”,《求是》2002年第6期。
55.“審視應然性—一種憲法邏輯學的視野”,《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6期。
56.“論憲法原則”,《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57.“論人權的司法最終救濟性”,《法學家》2001年第3期。
58.“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新動向”,《世界經濟與政治》2000年第9期。
59.“憲政是憲法邏輯運動的狀態”,《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
60.“論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憲法的關係”,《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
61.“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法學雜誌》1998年第3期。
62.“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王家福等主編。
63.“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水平”,《求是》1996年第7期。
64.“選民選舉意向結構甄析”,《中國法學》1992年第3期。
65.“合法行為的含義及其意義”,《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1年第6期。
66.“法律評價的過程及其標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9年第6期。
67.“法律行為的幾重透析”,《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8年第3期。 [1] 

莫紀宏學術觀點

莫紀宏研究員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我國憲法學和人權法理論研究的完善作出了自己獨特的貢獻,這些在學術界產生重大影響的學術觀點主要有:
1.依法治國的實質就是依憲治國
在“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等論文中,在法學界最早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實質就是依憲治國”的觀點。認為,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不僅要求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必須接受法律規則的評價,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應當保障“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法律自身的問題必須用法治的手段加以解決。要解決法律自身存在的矛盾必須通過實施憲法加以實現。因此,強調依法治國,如果不突出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核心地位,依法治國在實踐中就有可能演變成人治的規範化或者是人治的新形式。
2.法律與道德的二元化是“人治”的產物
在“社會自治與現代憲政”等論著中,最早提出道德與法律的二元化是“人治”的產物的觀點。認為,在“人治”情況下,由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分離,統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制定法律約束被統治者。對於統治者而言,法律和道德是合一的;但對於被統治者來説,法律和道德就是分離的。因為法律體現的是統治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可能不符合被統治者的要求。被統治者的意志又不能成為法律,這樣,就產生了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一種主觀要求,這種要求來源於被統治者,約束的對象是統治者。因此,道德的理念是約束統治者的,不是約束被統治者的。故在“人治”形式下,社會中就存在兩種統治理念,一種是統治者的“法治”理念,另一種就是被統治者的“德治”理念。
3.憲法權利在國內法上其法律效力上高於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遍人權
在“論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基本人權與國內憲法中憲法權利的關係”等論著中,認為,對於一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參加國而言,承擔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下的義務的前提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遍人權不能直接對公約參加國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必須通過國際人權公約本身所具有的國際法性質對公約參加國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由於公約參加國大多數以議會通過的有關法律予以批准,所以,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法上的法律效力只能相當於議會制定的法律。從法律效力上來看,經過議會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遍人權在其重要性上只能確定為一般法律權利,這種權利在國內法中所受到的保護不得超過憲法權利所受到的保護。只有議會經過特定程序,通過修改憲法的方式才能將已經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遍人權上升到憲法權利的水平予以保護。
4.人權是權利制度辯證發展的產物
在“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等論著中,最早提出“人權是權利制度辯證發展的產物”的觀點。認為,人權與權利是兩個具有獨立價值的哲學範疇。權利旨在設定一種實現利益的資格,權利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利益。人權強調人的尊嚴和人自身的價值,它是權利制度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概念,目的是為了限制濫用權利制度將人自身也作為一種利益進行交換和分配,因此,人權制度是權利制度辯證否定的產物,是為了糾正權利制度在實現利益方面的弊病,使權利制度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5.人權具有區別於道德的獨立價值
在“論人權的非道德性”等論著中,從法律的公共道德性出發,指出人權的道德性必須通過法律制度體現出來,離開法律判斷,人權的道德性不具有公共性。而在法律制度下,人權價值的取捨不完全受制於公共道德的要求,還要受到社會現實的客觀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由目標等本體論、認識論等因素的制約,所以,人權的正當性不完全來自於道德評價,人權也具有非道德性。人權的非道德性主要是強調人權的正當性應當從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視角來考察。人權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受到社會經濟文化條件因素的制約,人權是在現實的社會關係中實現的。人權離不開道德評價,但是,人權價值背後的利益衝突導致人權的價值取捨不完全受制於道德要求,人權本身是歷史的產物,也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向前發展的。所以,考察人權的正當性基礎應當關注人權的道德性與非道德性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人權的道德基礎不能簡單地停留着人權的規範要求上,在社會關係的框架中來考察人權的特性,需要重視人權所追求的人格利益在現實中可以得到制度保障的實際狀況和程度。人權性質過於主觀化不利於人權事業的發展。
6.加強對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合憲性審查
為了全面和系統地論述合憲性審查的理論,發表了與合憲性審查相關的一系列學術論文,對在中國現行法律體制下如何進行科學和有效的合憲性審查提出了系統的學術建議。在“論法律的合憲性審查機制”一文中,從現行憲法第5條所規定的法制統一性原則出發,指出法律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一樣都屬於合憲性審查的對象,但與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合憲性審查制度設計不同的是,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審查目前在立法法上有明確的程序和機制,但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卻缺少相應的程序與機制。作者從我國現行憲法所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特徵和要求出發,指出在我國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國家立法權同時又能夠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立法體制下,法律的制定主體與法律合憲性審查主體之間具有同一性,因此,採用西方國家“對立”或“對抗”式的法律合憲性審查方式與我國黨領導立法的政治體制不相吻合,在制度上可行的辦法就是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特別是發揮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保證法律合憲性方面的作用。在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上只採取“相一致”或“不相一致”的審查結論,對於“不相一致”情形可以採取修改憲法或受審查的法律,或者是解釋憲法或受審查的法律的方式進行相應處理,從而保證法律與憲法之間的高度一致性,維護憲法權威和法律自身的正當性。在“論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一文中,作者從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發,全面和系統地梳理了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的制度設計、運行機制及特徵、審查效果及效力等與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相關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內涵,對於相同和相似的制度設計做了歸納,概括出了我國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的特徵,並基於對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現狀的分析,結合我國當下的政治體制和當下的法律制度實際,提出了建立和健全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應當關注的幾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指出要真正地在實踐中推動行政法規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的建設,需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重點抓好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行政法規草案與憲法之間的一致性,從而提升行政法規的立法質量。對於來自外部的行政法規的違憲審查,則要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結合黨領導立法的原則,根據行政法規所具有的中央性法規的特性,妥善地做出制度安排,從而維護行政法規的中央性法規的權威,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合憲性審查的法理和分層”一文中,作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屬於應當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違憲審查的對象相關制度設計出發,通過分析現行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立法機制確認的特點,指出了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應當區分兩個層面,一是對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二是對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其中,前一項審查只能是生效前的合憲性審查,後一項審查則應當是生效後的違憲審查。作者認為,我國憲法和立法法上所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批准生效程序上的特殊性,導致了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監督很難簡單地套用“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必須要嚴格地按照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法律效力等級加以區分,建立分層次的合憲性審查機制。由於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包含了由其自身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合憲性審查的制度,所以,在合憲性審查實踐中可能就會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自己審查自己的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生效行為的合憲性問題,這就形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自我監督。因此,要在合憲性審查的實踐中着力推進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工作,必須要區分不同情形,才能對症下藥,有所成就。在“論規章的合憲性審查機制”一文中,作者從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文本規定出發,全面和系統地歸納和總結了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規章的合憲性審查的制度和機制特徵,明確地提出了規章的合憲性審查是一項已經存在、尚待完善的立法監督制度。作者從分析規章的三種類型出發,提出了可以通過憲法修改或憲法解釋的方式,在現行憲法與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軍事規章之間建立形式上的法律聯繫,從而為規章的合憲性審查提供形式合憲的法理基礎。並指出,目前關鍵的制度設計就是要把規章納入《立法法》所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的對象的範圍,以保證規章的合憲性審查工作的權威性。 [1] 

莫紀宏獲獎記錄

2004年獲得中國法學會“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稱號。
2013年入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並被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
2015年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2017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2017年第3批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物。
2023年12月4日,獲評2023年度法治人物。 [6] 

莫紀宏社會任職

國際憲法學協會名譽主席(終身)、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等。 [1]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 [3]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全國“五五”“七五”普法中央講師團成員,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報告團”成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顧問,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北京市依法治市宣傳顧問,廣東省委法律顧問等。 [1]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