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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樺

鎖定
莫樺,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廣西藤縣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師範大學研究生班國民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委書記。 [5]  [12] 
2024年4月17日,莫樺受賄案一審開庭,因案情重大將擇期宣判。 [16] 
中文名
莫樺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西藤縣
出生日期
1964年10月
畢業院校
廣西師範大學

莫樺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 廣西農學院農經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4.07-1988.01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價格研究所幹部
1988.01-1995.02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幹部、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5.02-1997.04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委副處級幹部、助理調研員
1997.04-1997.05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委綜合處調研員(1996.03-1997.05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秘書)
1997.05-1997.12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地區行署專員助理
1997.12-1998.08 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委副書記
1998.08-2001.01 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委副書記、縣長(1997.09-1999.07在廣西師範大學在職研究生班國民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1.01-2001.03 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委書記
2001.03-2002.09 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2.03-2002.07在中央黨校學習)
2002.09-2005.05 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委書記
2005.05-2010.01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0.01-2013.06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3.06-2016.07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6.07-2018.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11-2021.06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 [3-4] 
2021.06-2021.08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委書記 [1]  [6] 
2021.08-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委書記,玉林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6]  [8] 
中共二十大代表 [9]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十二屆委員會委 [2]  [6-7]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23年5月終止)。 [10]  [13] 

莫樺人物事件

莫樺接受審查

2023年3月30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委書記莫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1]  [14] 

莫樺依法雙開

2024年1月2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玉林市委原書記莫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莫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特權思想嚴重,價值觀扭曲,權力觀異化,官商勾結、濫權妄為,肆無忌憚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莫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莫樺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玉林市第六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對莫樺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自治區黨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15] 

莫樺一審開庭

2024年4月17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樺受賄一案。該案由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田少紅擔任審判長,賀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永輝出庭支持公訴。
賀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莫樺利用擔任廣西來賓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廣西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廣西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廣西玉林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項撥付、採礦權證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莫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莫樺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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