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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羽

(晚生代女作家)

鎖定
莊羽,出生於河北遵化,晚生代作家、編劇 [1]  、京味文學代表。出版了《圈裏圈外》《此去經年》《遍地姻緣》等多部小説。2003年,訴郭敬明夢裏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裏圈外 [2]  。依據她小説改編而成的電視劇《李春天的春天》在各電視台播出 [3] 
中文名
莊羽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河北遵化
出生日期
9月22日
星    座
處女座
職    業
作家編劇
代表作品
李春天的春天
圈裏圈外
此去經年
主要成就
2012年,編劇作品《李春天的春天》獲得安徽衞視國劇盛典十佳電視劇
2019年,參加《我是演説家》獲得全國六強。
性    別

莊羽人物經歷

莊羽
莊羽(2張)
喜好收藏和旅行,從多倫多留學後回國就職於瞭望東方週刊新世紀週刊,2006年結束記者工作,開始自由職業生活 [3] 

莊羽獲獎記錄

2012年,編劇作品《李春天的春天》獲得安徽衞視國劇盛典十佳電視劇 [4]  [18] 
2019年,參加《我是演説家》獲得全國六強 [19] 

莊羽主要作品

出版時間
作品名稱
備註
2015年
《天真的不得了》 [5] 
小説
2011年
《李春天的春天》 [6] 
小説
2009年
《地久天長》 [7] 
小説
2009年
《李春天的春天》 [4] 
電視劇編劇
2008年
《此去經年》 [8] 
小説
2007年
《幸福旅館》 [9] 
小説
2006年
《成都今夜請將我遺忘》(又名《月亮惹的禍》) [3] 
電視劇編劇
2005年
《遍地姻緣》 [10] 
小説
2004年
《圈裏圈外》 [11] 
天涯社區發佈,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 [12] 
2004年
《不是我説你》 [13] 
小説
2004年
《北極圈失去了地平線》 [14] 
小説
2003年
《半張臉》 [15] 
小説
2002年
《願賭服輸》 [16] 
小説
2001年
《風雨讀書聲》 [17] 
小説

莊羽作品體現生活

莊羽《此去經年》

青年作家莊羽的最新長篇小説《此去經年》日前由文匯出版社出版。小説講述了一個被自己的“優良品質”所累的女子李春天的遭遇。莊羽接受採訪時稱,主人公李春天身上的確有她的影子,但在寫作過程當中,她已將自己的影子淡化,希望讀者看過這個故事後,能在李春天身上找到自己的影子。
《此去經年》講述了報社情感欄目編輯李春天的生活瑣事。她被自己的“優良品質”所累,因為負責任,她是個一年工作360天疲憊不堪的勞模,但獲得的升遷卻是一次交易的結果;因為深情,她多年深陷在一段不清晰的“仰慕”單戀中,蹉跎了好時光;因為善良,她一次次介入親友的情感糾葛,一次次付出卻一次次遭到嘲笑。這個外表光鮮、成功的單身女人的內心常常處於疲憊、困惑甚至絕望中。

莊羽靈感來源

莊羽介紹,這個故事的產生緣於她和周圍的人都不約而同地對生活產生困惑。“有一天我發現自己生活在一個怨聲載道的環境中,維繫人與人交往的情感變得脆弱難當,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完全喪失,生活越來越冰冷。我忍不住假設了一個李春天,一個能夠滿足我們對‘好人’的所有期待的人,對誰都是予取予求。與此同時,我也寫這個‘好人’的煩惱,試圖寫出我們內心不為人知的痛楚。我不知道這樣是不是可以讓人們彼此原諒。”
莊羽曾是一位媒體從業人員,小説的主人公李春天也就職於媒體。有讀者由此認為,李春天的生活情狀就是莊羽所經歷過的。對此莊羽説,小説作者總是會把自己的影子不自覺地賦予到人物身上,“我不排除李春天身上有我的影子,但我已經儘量淡化了這一點。李春天是一個虛構的人物,她的故事也基本是虛構的,但我相信,這些生活化的情節肯定每一天都在不同的地點和不同的李春天身上上演”。莊羽説,她想通過李春天的故事告訴讀者,做一個善良的好人有多難、多辛苦。“但是你也能看到,這樣一個人在周圍人的眼中是多麼可愛。你要不要做一個像李春天一樣的人,還是有所選擇地保留李春天身上的美好?”
從《圈裏圈外》到《遍地姻緣》再到《幸福旅館》,莊羽基本上保持着兩年一部長篇的創作節奏。在她看來,寫作是件特別艱苦的事,要承受很多東西,“孤獨、悶,還有苦思冥想的那種煎熬,所以,對於寫作者來講,最重要的其實是堅持”。有人説,經歷了一個被抄襲事件,莊羽名聲四起。莊羽並不認同這一觀點:“我覺得你如果喜歡這個職業,喜歡做這件事,然後你堅持,可能10年、20年以後再回過頭來看,那個時候可能別人才慢慢知道你、理解你,我覺得都不晚。”

莊羽作品應體現生活

莊羽説,她喜歡所有真誠的作品。“所謂真誠,就是那種特別具有生活質感、表達清晰、特別優美的東西,讀起來沒有絲毫造作感。我不喜歡那些添加太多個人情緒的作品。”在寫作過程中,莊羽也一直在追求表現出生活的質感,“它不一定是生活流的東西,但一定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自己距離那個標準還有多遠,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我的閲歷的增長,我一定能比現在更準確地表達生活”。莊羽如今放棄了記者職業,專職寫作,“原本寫作對我來説只是一種單純的尋求表達的方式,當我放棄記者職業專注於這件事之後,它便又多了一個意義——討生活”。 [20] 

莊羽抄襲糾紛

莊羽事件詳情

她的作品《圈裏圈外》曾傳被郭敬明抄襲,寫成《夢裏花落知多少》,此事一度鬧得沸沸揚揚。莊羽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判,莊羽勝訴。
起訴郭《夢裏花落知多少》系抄襲
2003年12月,莊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稱郭敬明所著《夢裏花落知多少》一書剽竊了其《圈裏圈外》。隨後,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夢》中剽竊了《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係的內容,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郭敬明不滿上訴。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郭敬明的上訴要求,判決郭敬明與出版方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同時,春風文藝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也被判決停止出版、銷售《夢》一書。終審判決還要求郭敬明與出版社應在15日內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道歉。同時,為了對其行為有“懲戒”,判決其賠償莊羽精神撫慰金1萬元。 [21] 

莊羽判決書

莊羽訴郭敬明侵犯著作權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節選)
審理查明:2002年8月14日,莊羽以“許願的豬”為筆名將小説《圈裏圈外》在天涯社區網站舞文弄墨版發表。2003年2月,《圈》由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莊羽”。《圈》以主人公初曉與現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張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初曉與高源之間的愛情生活及矛盾衝突的同時,描寫了初曉與張小北之間的感情糾葛,同時還描寫了初曉的朋友李穹與張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張小北與情人張萌萌的婚外情,高源與張萌萌的兩性關係及合作拍戲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春風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夢》一書訂立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的計算方式是:圖書定價×10%的版税率×100 000冊印數。2003年11月,春風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夢》一書。該書版權頁有“郭敬明着、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樣。《夢》以主人公林嵐與現男朋友陸敍及前男朋友顧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林嵐與陸敍的愛情生活及矛盾衝突的同時,交替描寫了林嵐與顧小北的感情糾葛,顧小北與現女友姚姍姍的感情經歷,林嵐、聞婧、微微及火柴之間的友情以及她們和李茉莉的衝突等。

莊羽作品分析

該院認為:
對於郭敬明創作的小説《夢》是否抄襲了莊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結合莊羽的指控對涉案兩部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對比。
郭敬明VS莊羽 郭敬明VS莊羽
關於“主要情節侵權事實”部分,莊羽對兩部作品的相應內容進行的概括個別內容不完全準確:例如,莊羽認為《圈》中有“高源因與初曉口角,失手將初曉推倒,導致初曉骨折”的情節,《夢》中有“陸敍因為與林嵐口角,失手將林嵐推下樓梯,導致林嵐骨折”的情節(見附表1中第2)。但在《圈》中的實際描寫是:高源一甩胳膊,初曉被嚇了一跳,往後一退,踩在可樂瓶上,倒在地上,導致骨折。在《夢》中的實際描寫是:陸敍一甩手,林嵐順勢滾下樓梯,導致骨折。可見,兩部作品中女主人公骨折都並非因男主人公“推”後所導致,莊羽的概括不盡準確,存在一定的主觀色彩。但從整體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個主要情節的概括與原作中的描寫基本相符。參考附表1 的內容,將涉案兩部作品中的相應情節進行對比後可以認定,上述12個主要情節明顯雷同。以第一個情節為例,《圈》中描寫張小北請初曉為張萌萌幫忙,因最終沒有辦成,初曉被張小北誤認為沒有給錢而故意拖着不辦,初曉十分鬱悶。與之相應,《夢》中的情節發展及結局均與《圈》中相同。該院對郭敬明關於上述情節沒有獨創性,且情節的表達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張不予支持。關於莊羽二審訴訟中堅持指控的57處“一般情節侵權和語句”中,部分內容明顯相似,例如:《圈》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的是怕什麼來什麼”(見原作第153頁,附表2中第60),《夢》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啊!!”(見原作第91頁,附表2中第60);部分內容比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瞭解李穹,她其實是個紙老虎,充其量也就是個塑料的”(見原作第6頁,附表2中第31),《夢》中有“像我和聞婧這種看上去特二五八萬的,其實也就嘴上貧,絕對紙老虎,撐死一硬塑料的”(見原作第54頁,附表2中第31)。郭敬明雖然辯稱上述情節、語句是一般文學作品中的常見描寫,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該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莊羽調查

小説是典型的敍事性文學體裁,長篇小説又是小説中敍事性最強、敍事最複雜的一種類型。同時,文學創作是一種獨立的智力創造過程,更離不開作者獨特的生命體驗。因此,即使以同一時代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題材、事件為創作對象,儘管兩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現個別情節和一些語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創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兩部作品都是以現實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糾葛為題材的長篇小説,從以上該院認定的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來看,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之前已經接觸過《圈》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並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於莊羽的作品《圈》。
同時,對被控侵權的上述情節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於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曉的一段心理活動:“(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萬多塊錢的好衣服還想穿出來顯擺,有本事你吃飯別往褲子上掉啊(見原作第79頁)”。這一情節取自生活中常見的往衣服上掉菜湯的素材,同時加上了往高檔服裝上掉菜湯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創性有所提高。而相應的,在《夢》中,也有主人公林嵐的一段心理活動:“我看見他那套幾萬塊的Armani心裏在笑,有種你等會兒別往上滴菜湯(見原作第38頁)”。顯然,如果單獨對這一情節和語句進行對比就認為構成剽竊,對被控侵權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兩部作品中相似的情節和語句普遍存在,則應當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情節構成了抄襲。故該院認定《夢》中多處主要情節和數十處一般情節、語句系郭敬明抄襲莊羽《圈》中的相應內容。
在小説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敍事來刻畫,敍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徵,還是人物關係,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徵,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係,如戀人關係、母女關係等,都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徵、人物關係,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敍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抄襲時亦應綜合進行考慮。本案中,莊羽在《圈》中塑造了初曉、高源、張小北等眾多人物形象,圍繞這些人物描寫了一個個具體的故事情節,通過這些故事情節表現出了人物的特徵和人物關係。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車禍受傷昏迷,住進醫院,女主人公初曉來看望,高源甦醒,兩人開玩笑,初曉推了高源腦袋一下,導致高源昏迷。這一情節既將人物的個性表現出來,同時也將二人的戀人關係以獨特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夢》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間也有幾乎相同的情節,只是結果稍有不同。將兩本作品整體上進行對比,《夢》中主要人物及其情節與《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節存在眾多雷同之處,這進一步證明了郭敬明創作的《夢》對莊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故該院對郭敬明和春風出版社關於《夢》系郭敬明完全獨立創作的作品的主張,不予支持。

莊羽結論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郭敬明未經許可,在其作品《夢》中剽竊了莊羽作品《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係的內容及部分情節和語句,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莊羽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民事責任是正確的。春風出版社作為專業的出版機構,應當對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進行嚴格審查,但其並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侵權作品《夢》得以出版,與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對莊羽著作權侵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春風出版社不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應當與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春風出版社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莊羽賠償數額

關於賠償數額,由於莊羽未提交其經濟損失的證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過錯、郭敬明所獲稿酬及春風出版社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潤等因素酌情確定20萬元的賠償數額於法有據、並無不當。莊羽關於應當賠償50萬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莊羽請求賠償律師代理費2萬元,但並未提交任何支付律師費的相關證據,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侵犯著作人身權情節嚴重,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權利人所受精神損害的,還應當判令侵權人支付著作權人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抄襲是一種既侵犯著作財產權,又侵犯著作人身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郭敬明創作的《夢》在整體上對莊羽創作的《圈》構成了抄襲,其侵權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及其後果均比較嚴重,因此需要通過判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莊羽所受精神損害予以彌補,同時,亦是對郭敬明抄襲行為的一種懲戒。故該院對莊羽有關判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則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酌定。
綜上,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莊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上訴請求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莊羽判決結果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夢裏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行;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莊羽經濟損失二十萬元;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莊羽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承擔);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夢裏花落知多少》一書。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莊羽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莊羽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四、駁回莊羽的其他上訴請求。
五、駁回郭敬明的上訴請求。
六、駁回春風文藝出版社的上訴請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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