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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福生

鎖定
荊福生,1952年生,男,漢族,河南孟縣西虢鎮人(今孟州),生於福建福安專區福鼎縣(今寧德地區)。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
中文名
荊福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52年
出生地
河南孟縣
重要事件
因受賄罪而落馬

荊福生個人簡歷

歷任福建省莆田地區五七知青農場場長
1972-1975 任莆田地區柴油機廠團委書記
1975-1977 任共青團莆田地委副書記
1977-1982 任共青團福建省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
1982-1984 任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84.1-1987.9 任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1987.9-1989 任中共莆田地委副書記
1989-1995 任福建省體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5-2001.12 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
2001.12-2002.5 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寧德市委書記
2002.5-2005.10 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

荊福生人物事件

2007年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荊福生受賄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級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荊福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荊福生在先後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寧德地(市)委書記、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66萬餘元。

荊福生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荊福生先後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66.75萬元。
法院認為,荊福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766.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鑑於荊福生在被審查期間檢舉他人的違法違紀問題,有立功表現;此外,其能主動坦白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故對荊福生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按照中國《刑法》規定,荊福生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宣判後的十日內提起上訴。9月24日,即上訴期限屆滿之日,祝志清特意趕到温州會見了羈押中的荊福生,徵詢了其是否上訴的意見。荊最終明確表示不提起上訴。據《財經》記者瞭解,現年55歲的荊福生原籍河南,生於福建,曾任莆田地區五七知青農場場長,莆田地區柴油機廠團委書記,共青團莆田地委副書記。
1984年出任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之後歷任莆田地委副書記、福建省體委主任,自1995年起任寧德地委書記。2000年末,寧德撤地設市,荊福生改任寧德市委書記。後於2002年升任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5年10月,荊福生被中央紀委“雙規”。而就在荊福生“雙規”前,福建寧德官場頻頻出事,多名官員腐敗行徑曝光。因此,在福建當地,多數人對曾主政寧德七年的荊福生的“落馬”並不感到意外。 荊福生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經最高法院指定異地管轄,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不過,温州中院在整個案件審理期間,並未對外詳細披露荊福生受賄的詳情。2005年9月25日,該案判決已經生效後,法院有關人士仍以“案情需要保密”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