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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慶國

鎖定
茆慶國,男,1953年5月出生,漢族,江蘇連雲港人,研究生學歷,1969年9月參加工作,197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1月7日下午,經安徽省六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六安市中級法院對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茆慶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1] 
中文名
茆慶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3年
畢業院校
徐州師範大學
出生地
江蘇連雲港

茆慶國人物履歷

1998年01月,任江蘇省鹽務局局長兼江蘇省鹽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1年12月,任中國鹽業總公司副總經理;
2003年12月,任中國鹽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1年04月,任中國鹽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13年03月,任中國鹽業總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4年08月,免去中國鹽業總公司董事長、董事、黨委書記職務,退休;
2014年10月,任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 [2-3] 

茆慶國人物事件

茆慶國涉嫌違紀

2019年4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鹽業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茆慶國開除黨籍

2019年10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安徽省紀委監委對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茆慶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時任主要負責人,本應牢記初心使命,但其逐漸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毫無紀律意識,違規取得、持有、使用高爾夫球卡,索要名酒,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權力觀扭曲,將權力作為干預職工錄用、項目合作、資源開發並從中收受財物的工具;“靠企吃企”,家風不正,默許、縱容其配偶及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謀取私利;羣眾感情淡漠,侵害羣眾利益,長期低價租佔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公有住房;腐化墮落,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茆慶國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羣眾反映強烈,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茆慶國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免去其中國鹽業協會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茆慶國依法逮捕

2019年11月,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茆慶國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 

茆慶國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24日據高檢網消息,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茆慶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7年至2019年,被告人茆慶國利用擔任江蘇省鹽業公司經理,江蘇省鹽務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茆慶國開庭審理

2020年6月30日上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至2019年,被告人茆慶國利用擔任江蘇省鹽業公司經理,江蘇省鹽務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國鹽業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債券承銷、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家人及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03.5166萬元、美元1萬元、歐元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茆慶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茆慶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茆慶國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悔罪。
茆慶國親屬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7] 

茆慶國一審宣判

2021年1月7日下午,經安徽省六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六安市中級法院對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茆慶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茆慶國於1997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江蘇省鹽業公司經理、江蘇省鹽務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債券承銷、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至2019年,茆慶國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03萬餘元、美元1萬元、歐元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茆慶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指控茆慶國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另有891萬餘元分紅款未被茆慶國實際控制,屬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茆慶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採用網絡視頻方式進行。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茆慶國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 [1] 

茆慶國所獲榮譽

2008年6月,榮獲第五屆“十大中華經濟英才”,獲獎理由是:“敢於挑戰,推動企業戰略轉型;敢於創新,力促資產合理擴張;大力推進碘鹽普及,為13億中國人消除碘缺乏病貢獻卓著。茆慶國是新時期科學發展、和諧建設的時代英才。”
2012年度中國企業十大新聞揭曉儀式昨日在京召開,中國鹽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茆慶國以“情繫萬家,中鹽如鹽”入選國企十大人物。入選理由是:2012年, 在茆慶國帶領下,中國鹽業通過有效的資產運作實現了企業的有序進退,優化了產業結構、資產結構和資本結構,主業優勢更加突出;緊緊抓住重點企業的降本增效和扭虧增盈,打了一場向管理要效益的攻堅戰。明確提出大“做強做優、創先爭優、厚德培優”工程,並將這種政治優勢轉化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秉持“情繫萬家,中鹽如鹽”的社會責任理念,社會責任發展指數位列食品飲料行業第一名。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