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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宗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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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宗教改革,是16世紀英格蘭以新教取代天主教的宗教改革運動。
中文名
英格蘭宗教改革
所屬時期
16世紀
16世紀初,在德意志興起的宗教改革運動迅速波及歐洲各地。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藉口羅馬教皇克雷芒七世拒絕批准他與王后凱瑟琳(阿拉貢的)離婚,於1529年召開改革議會,開始進行宗教改革。1532—1534年間,改革議會在托馬斯·克倫威爾的推動下,相繼通過《首歲教捐法案》、《終止上訴法案》和《至尊法案》等,宣佈英格蘭教會與羅馬教廷脱離關係,停止向羅馬教廷繳納貢金,英格蘭君主為英格蘭教會最高首腦。在1536—1539年,又封閉五百多所修道院,沒收其財產。1539年議會通過《六條信綱法案》。1547年愛德華六世即位後,大主教克蘭默進一步深化改革,採取新教教義,制定《信仰劃一法案》,在全國推行《公禱書》。瑪利一世在位時(1553—1558)全面恢復天主教,迫害新教徒。1558年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後又恢復宗教改革,重新頒佈《至尊法案》。1571年英格蘭議會通過《三十九條信綱》,以此作為國教教義,英格蘭宗教改革最終完成。這種按新教教義建立的教派稱安立甘宗(英國國教),其教會稱安立甘教會(又稱英國國教會,英格蘭聖公會)。當時處於英格蘭統治下的愛爾蘭也進行了類似的宗教改革,1536年愛爾蘭議會通過《宗教改革法案》推行新教,壓制天主教。宗教改革使英國專制王權得到加強,教會勢力遭到削弱。 [1] 
參考資料
  • 1.    王覺非主編.《歐洲歷史大辭典·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6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