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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哈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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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700~767)伊斯蘭教遜尼派哈乃斐教法學派創始人,教義學家。他創制的教法學説靈活、寬容、公正,受到穆斯林的愛戴,系伊斯蘭教第一位和影響最大的教法學家,被尊為“大伊瑪目”。故其教法學派亦稱“大伊瑪目派”。
本    名
艾布·哈尼法·努爾曼·本·薩比特
別    名
大伊瑪目 哈尼法
出生地
伊拉克庫法
出生日期
700年
逝世日期
767年
主要作品
《費格海艾克拜勒》(大學)等
宗教信仰
伊斯蘭教

艾布·哈尼法生平經歷

生於伊拉克庫法一穆斯林家庭。青年時代以賣布為生。後受教於教法學家哈馬德(Hammad ben Abi Sulayman,?~737),教義學家、哲學家伊本·阿塔(699~748)和庫法聖訓學家阿米爾·沙爾比('Amir al-Sha'bi,?~728),並從師什葉派第六代伊瑪目賈法爾·薩迪格(約700~765)學習教法。終生致力於宗教學術研究和講學,培養了大批弟子。堅持司法的獨立性,反對當權者干預立法。
麥葉王朝末期,曾拒絕接受敍利亞總督耶濟德委派他為庫法法官的職務。後因不願為阿拔斯王朝效力而屢遭迫害。767年在巴格達逝世。

艾布·哈尼法主要思想

在立法思想上,一貫倡導運用《古蘭經》和《聖訓》相結合,在教法體系中尤以重視個人意見和靈活創制法律著稱,從而確立了哈乃斐教法學派的地位,故該派又有“意見派”之稱。他認為,在創制教法時,應主要根據《古蘭經》律例,審慎引用聖訓律例,只有眾人共同傳述,並已得到教法學者普遍承認的真實聖訓,才可作為立法的依據,主張靈活運用“公議”,即把公議解釋為某一地區某一世代權威法學家的“協議”,認為公議是不謬的,尤為重視法學,家和執法者的個人意見和判斷,認為對於法律爭端,執法者的個人見解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為判斷過程所必需。要具體案例具體研究解決,不應囿於經訓原文。他依據“推理”原理創立了“優選”(al-Istihsan)輔助立法原則。認為在審理案件時,如無經、訓和公議可循,教法官出於平衡和公義考慮,可不受類比的約束,而根據案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合理的判決。最初致力於伊斯蘭教哲學,後轉入教義學和教法學研究。一貫治學態度嚴謹,熱衷於教法體系的創立而輕視司法實踐,在創制教法學派過程中從未參與司法工作。培養了大批教法學家,其中最著名的是艾布·優素福(?~798)和穆罕默德·謝巴尼(?~805)。其法學思想和主張主要通過其弟子的幾十部著作保留和傳播至今。其中有:《大學》(al-Fiqh al-Akbar)和《穆斯奈德·艾布·哈尼法》(Musnad AbuHanifah)。哈乃斐教法學派的最早法典《論税賦》(a1-Kharaj)系由艾布·優素福根據其法學觀點編纂而成。《教法大全》(al-Mabsut)是該派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獻。它經過艾布·哈尼法的幾代學生修改、補充而成。全書計30冊,彙集了該派全部教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