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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口

鎖定
艙口(hatchway)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cāng kǒu,是指能垂直進入船艙的門或格子蓋,即船舶甲板上供裝卸貨物、機件或人員進出用的開口。艙口一般配有艙口蓋,是船上封閉艙口的設備。 [1] 
中文名
艙口
外文名
hatchway
拼    音
cāng kǒu
注    音
ㄘㄤ ㄎㄡˇ
一級學科
船舶工程
二級學科
船舶術語

艙口漢語詞義

【詞語】:艙口
【拼音】:cāng kǒu
【注音】:ㄘㄤ ㄎㄡˇ
【釋義】:1.能垂直進入船艙的門或格子蓋。2.供出入艙室或貯藏室的船艙開口,特指船舶甲板之間的通道口。

艙口貨艙口的形式

船舶的貨艙口結構形式根據艙口蓋形式、艙口所在位置和裝運貨物的種類而定。
船體發生斷裂或出現嚴重海損事故的原因之一是艙口設計不當所造成。因此,設計艙口角隅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適當的甲板開口的角隅形式。
(2)角隅處甲板用加厚板加強。
(3)應注意結構的連續性,避免形狀、剖面或厚度的突然變化,減小角隅處的應力集中。
艙口縱桁與艙口端梁必須有效地連接,通常採用較厚的菱形板相連接。艙口角隅的形式一般有圓形、橢圓形、拋物線形及流線形數種。
圖1 圖1
如圓形角隅伸入艙口圍板內,則其最小半徑應為300mm;或者若艙口圍板本身做成圓桶形,且與甲板板內緣焊接,如圖1所示,此時的角隅最小半徑應為150mm。
DNV規定在船中0.6L範圍內的圓形角隅半徑一般應不小於以下計算值:
式中:r——角隅半徑(m);
b——艙口寬度(m);
——相鄰艙口之間的縱向距離(m);
/b——不必取大於1.0的值;
(B-b)取值應不小於7.5m,但也不必大於15m。
圖2 圖2
當佈置橢圓形角隅時,其長軸應沿縱向設置,長軸和短軸之比應不小於2:1;當佈置流線形角隅時,見圖2和表1。
表1 表1
流線形角隅彎曲部分的橫向延伸距離a不小於0.15b(b為艙口寬度)和下式計算所得的值:
式中:a——角隅橫向延伸距離(m);
圖3 圖3
連接艙口縱桁與艙口端梁的菱形板的厚度取兩向梁中的較厚者,如圖3所示。
艙口角隅處甲板板的自由邊緣應保持光順,無鋸齒形,也不得焊上其他構件。 [2] 

艙口艙口圍板

艙口圍板的形式
(1)露天甲板艙口圍板形式如下。
剖面形狀如圖4,注:
圖4 圖4
  • 1——半圓鋼。艙口圍板高度為600mm以上,如在其上緣不設面板,則在上邊緣設一半圓鋼,並在一適合艙口蓋關閉處設置一水平扶強材(一般為球扁鋼)加強;
  • 2——艙口圍板水平球扁鋼,設置於上緣或離上緣約250mm處;
  • 3——水平球扁鋼寬度不小於180mm;
  • 4——肘板應設置間距不大於3m的垂直加強筋或肘板,垂直加強筋或肘板的腹板高度應不小於水平球扁鋼的腹板高度,並應具有折邊或面板;當圍板高度大於900mm時,應減小上述加強筋或肘板的間距;
  • 5——圓鋼吊貨時防止鋼索磨損,且增加艙口圍板的剖面模數。
剖面形狀如圖5,注:
圖5 圖5
  • 1——水平面板,艙口圍板的強力構件,同時作為艙口蓋滾輪的基板,其寬度配合艙口蓋的要求;
  • 2——艙口圍板,甲板以上的高度根據艙口蓋板的高度確定;當圍板高度等於或大於1200mm時,應在圍板半高處增設一根水平球扁鋼或其他等強度構件;
  • 3——肘板;
  • 4——圓鋼。
露天艙口圍板設置應注意:不應將艙口圍板的外伸肘板或供儲存鋼質艙蓋的軌道焊於甲板室或桅屋上,除非艙口圍板作為船體的縱向強力構件考慮。當艙口圍板支承集裝箱時應對艙口圍板及其支撐構件作相應加強。通常應避免在艙口圍板頂部開口,如有不可避免的頂部開口,應採用圓形或橢圓形。在縱向連續的艙口圍板端部趾端應設計成軟趾,而且在橫向艙口圍板之間的連接樑上應設有排水口,其要求應滿足國際載重線公約的要求。
圖6 圖6
(2)下甲板的艙口圍板承受較大的橫向載荷,但是為了不致影響過多的載貨容積,縱桁一般不希望設計得很高,有時為了滿足剖面模數的要求設計成箱形。圖6所列為艙口圍板的一般形式。
對圖6中剖面形狀1:艙口縱桁採用折邊,在吊貨時,可以起防止磨損鋼索的作用。但在大船中,受力大,板厚大,折邊加工較困難;且使用材料不經濟,在縱桁剖面模數難以滿足時,可以加焊一塊扁鋼,如虛線所示。
對圖6中剖面形狀2:縱桁採用組合T形材,並在下角上加焊一圓鋼,以起防磨作用。這種形式在施工上比較簡單,用料比較經濟,一般面板厚度為腹板厚度的1.5倍~2.5倍,有利於削麪模數的增加。
對圖6中剖面形狀3:這種形式對於鋼索的防磨作用較好,並且有利於擱置艙口粱.其缺點是艙口兩端處的施工比較複雜。
對圖6中剖面形狀4:當艙口長度很大時,為了增加縱桁的剖面模數與慣性矩,可以設置二道組合腹板的形式,靠舷側一道的腹板可稍薄,並開設人孔或手孔,以便於施工。 [2] 
艙口圍板的高度與厚度
根據IMO的要求,對採用活動艙蓋關閉以及用艙蓋布和封艙壓條保證風雨密的艙口圍板,從甲板上表面量起(若有覆蓋,則從覆蓋上面量起)的高度規定如下:
(1)在幹舷甲板、尾升高甲板及距首垂線0.25L,以前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60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2)距首垂線0.25L以後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45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3)採用襯墊和夾扣裝置的風雨密鋼質艙蓋或其他相當材料艙蓋所封閉的艙口,在不影響船舶安全和採取有效措施的條件下,艙口圍板高度可予適當降低,但須經主管部門認可。
(4)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層建築甲板上的貨艙口,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艙口保護程度,設置適當高度的圍板。
艙口圍板的厚度一般不小於下述計算值:
式中:t——艙口圍板厚度(mm);
L1=L,其中L為船長(m),計算時取L1不大於90m。
如艙口圍板兼作甲板縱桁時,應符合縱桁的強度要求。 [2] 

艙口懸臂樑結構

圖7 圖7
懸臂樑是從舷側延伸至其所支持的艙口甲板縱桁的甲板強橫樑。當艙口寬度、長度很大時,為了減小艙口圍板或艙口縱桁的尺度,在艙長範圍的適當部位設置懸臂樑結構,作為艙口圍板或縱桁的彈性支座。
一般乾貨船的艙口寬度為0.4B左右,但也有些船舶,由於裝貨的要求,將艙口寬度增大到0.7B~0.8B。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艙口長度範圍內設置1根~3根懸臂樑,以增大橫向強度與剛性,有利於艙口縱桁尺度的減小。
懸臂樑及其支持肋骨的結構形式,如圖7所示。
(1)懸臂樑和支持肋骨之間應設置圓弧形連接肘板,半徑不小於u1,肘板面板剖面積和腹板厚度均不小於所連接構件中的較大者;肘板趾端(懸臂樑和支持肋骨計算剖面處)應設防傾肘板,在連接肘板的腹板上應設置適當數量的加強筋,如圖7所示。
(2)當甲板為縱骨架式時,懸臂樑應設置防傾肘板;當甲板為橫骨架式時,懸臂樑防傾肘板的間距一般為3m。
(3)懸臂樑和支持肋骨腹板的最小厚度,應不小於腹板高度的1%加4.5mm。當腹板高度大於700mm時,應設置間距不大於1.5倍腹板高度的垂直加強筋。
(4)懸臂樑和支持肋骨端部的腹板高度不小於計算剖面處腹板高度的50%,端部面板剖面積不小於計算剖面處面板剖面積的60%。當縱骨穿過懸臂樑和支持肋骨時,其腹板高度不小於縱骨穿過處的切口高度1.6倍。
(5)如懸臂樑和支持肋骨是由2個或3個靠在一起的T型剖面的構件組成或組成箱形構件時,可將此種懸臂樑看作是一根懸臂樑。
(6)應用肘板將艙內支持肋骨與內底牢固連接,在雙層底內對應於懸臂樑和支持肋骨的平面上,應設置實肋板或其他加強結構。
(7)艙口縱桁在甲板板以下的腹板高度一般應不得小於懸臂樑端部的腹板高度。應將懸臂樑與艙口縱桁牢固連接。 [2] 
參考資料
  • 1.    夏徵農,辭海 工程技術分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12,第323頁
  • 2.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編著,船舶設計實用手冊(第3版)結構分冊,國防工業出版社,2013.08,第96-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