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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

鎖定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據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合同分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
中文名
船舶租用合同
外文名
Facilities Use Agreement

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徵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分享對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負責船舶本身的營運,包括機械、補給、人員等的配備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負責船舶的商業使用,包括貨物運輸的起運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貨物的提供、貨物的裝卸、保管、處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分擔船舶營運的費用。出租人主要負擔船舶的每日營運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員工資、船舶保險費、船舶保養及維修費用、機械備件及補給和船舶管理費等,而承租人主要負擔航程使用費,即因為本航次運輸而發生的費用,如貨物裝卸的費用、港口費、拖輪及領港費、運河費、運費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時間支付費用。定期租船期間內的時間損失主要由承租人負擔,即在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引起時間損失時,將由承租人承擔後果。
(三)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出租人最重要的義務是將船舶交給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而且出租人應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並適於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維修船舶的義務。出租人應負責船舶在租期內的維修。船舶在租期內不符合約定的適航狀態或者其他狀態,出租人應當採取可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儘快恢復。連續24小時不能恢復造成營運時間損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轉讓的義務。船舶所有人轉讓已經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權,定期租船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權轉讓後,原租船合同由受讓人和承租人繼續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權利與承租人的義務相對應,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四)承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在租期內按約定使用船舶,應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2.承租人還船的義務。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後應將船舶交還給出租人。還船時,該船舶應具有與出租人交船時相同的良好狀態,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損除外。船舶未能保持與交船時同樣良好狀態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承租人不應超期使用船舶,但由於船期的計算很難非常精確,如果經合理計算,完成最後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該航次被稱為“最後合法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租金率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船舶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在約定的航區內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之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用於運輸約定的合法的貨物。承租人將船舶用於運輸活動物或者危險貨物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揮船長的權利。承租人有權就船舶的營運向船長髮出指示,但是不得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約定。承租人發出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約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長有權也有義務拒絕執行。如果船長應該拒絕而沒有拒絕,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損失,承租人不負責賠償。
5.承租人轉租的權利。承租人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但是應當將轉租的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轉租後,原租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6.承租人獲得救助報酬的權利。在合同期間,船舶進行海難救助的,承租人有權獲得扣除救助費用、損失賠償、船員應得部分以及其他費用後的救助款項的一半。

船舶租用合同光船租賃合同

(一)光船租賃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賃合同的特徵
1.出租人只負責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間船長、船員由承租人僱傭並支付工資,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並承擔費用。
2.光船租賃期間船舶的佔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但船舶的處分權仍然屬於出租人。
3.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光船租賃合同下,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約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證書。出租人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船舶還應當適於合同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權利擔保義務。出租人必須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有權依合同佔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權爭議或者出租人所負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義務。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對船舶設定抵押權,如果違反此義務並給承租人帶來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義務。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如果因承租人對船舶佔有、使用和營運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不得轉租的義務。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額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連續超過7日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船舶發生滅失或者失蹤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或者得知其最後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租金已經預付,應按照比例退還。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按照約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過其自己僱傭的船長、船員直接控制船舶。